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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最後一宗 “反革命案件”

-----“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案的追踪和剖析

   【導語:“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反革命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最後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會被載入史冊,載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黨史,載入中国的法學、刑事學、政治學、社會學教科書,甚至公民講義。這个特殊個案,可供後人細細研究、討論、品味和思考。設在悉尼的“中國政治與宗教受難者後援會”於2006年3月27日公布了本案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8〕一中刑初字第102號》和張思之律師、阎如玉律师《馮邵力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辯護詞》,這两個文件雖在海內外幾個網站流傳,但並未引起普遍關注,故應知情人要求把寫於去年十月的本文在網上發布。】

   一,“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案概述

   鮮為人知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反革命案是北京市公安局所立案並“偵破的重大案件”,因為立案時间是1996年12月,所以本案通常被稱為“12‧20反革命案”。又由於“反革命罪”已為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所取消,因此,“12‧20反革命案”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最後一起“反革命案件”,一定會被載入史冊,載入思想史、政治史、法律史、政黨史,載入中国的法學、刑事學、政治學、社會學教科書,甚至公民講義。這个特殊個案,可供後人細細研究、討論、品味和思考。這就是這个案件己經過了九年,而本人仍要发掘和報導的原因。

   毛澤東曾自詡“和尚打傘,無法無天”,他沒有說錯,因為毛時代除了一部《婚姻法》之外,好像沒有什么別的什么法律了,所以他只好無法無天,“靠一部法治天下”。毛澤東大行之後,吃過他“無法無天”苦頭的天罡星、地煞星們痛定思痛,大感立法的重要了。在歷九死而一生的彭真委員長推動下,人大常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也確實立了幾條法,搞得似模似樣,好像英雄好漢們从此要改邪歸正,以法治國了。

   誰知不然,共產黨積習難改。即使所立的“法”都是為了保護權貴集團利益的,但只要他們稍不順心,仍可棄之如敝屣。例如這个“12‧20反革命案”,如果根据新《刑法》,就應該撤案,向當事人賠礼道歉。可是不!宁可殺錯、可放錯,當事人只好倒霉了。

   1997年3月,經“批準”後開始拘留、逮捕有關“案犯”:3月31日,鈕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信息中心主任、海淀區人民政府特約監察員、中國民盟盟員)在工作單位被公安人員以“涉嫌經濟案件”帶走。警方動用浩大警力包圍並嚴密搜查其住宅和辦公室,抄走照片、信件、字紙,並作高頻攝像。

   6月25日,唐志潔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國際金融》雜志常务副總編輯、中共黨員、鈕葆之妻)被捕,再次被抄家。前後被捕的還有馮邵力、宋旭民、王怀武、李增春、王彥發、許海連,計八人。

   1998年1月23日開庭審理。案情:成立“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從審理結果看,八个人分三種案由,一是参與開會等活動;二参與寫作和修改《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三包庇反革命。請注意,新《刑法》雖然己經取消了“反革命罪”,但審理中仍然使用這个罪名。

   1999年2月11日宣判。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馮邵力有期徒刑十一年;

   李增春有期徒刑四年;

   王彥發有期徒刑二年;

   鈕葆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唐志潔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許海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王怀武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

   宋旭民另案處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998>一中刑初第102號《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書》、《二審裁定書》關於判鈕葆、唐志潔夫婦的一段話如下:“會後,馮邵力將《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交鈕葆、唐志潔修改。1997年二月初,鈕葆、唐志潔在家中(北京市崇文區法华寺南里20號樓4門401号),將修改後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交還給馮邵力。”

   《駁回鈕葆申訴通知書》認定他犯有“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理由是:“經我院審查認為你参與對馮邵力起草的《中國共產黨民主改革派章程》的修改,删除章程內過激言辭的事實,有馮邵力及唐志潔的供述,你亦曾承認。”

   二, 中共特务自編自導自演的反革命案件

   据知情人表示,涉案人員中確有天真的人,他們依據毛澤東“黨外無黨,帝王思想;黨內無派,千奇百怪”的“最高指示”想試一試《憲法》賦於公民的“結社自由”的權利到底有多少真实性。這個想法剛一露頭,很快就被無處在、無孔不入的中共特务們叮上了。自稱“保定公安局副局长,同情民运,‘六˙四’時参與學生运動”的宋旭民在第三被告王彥發、本案“証人”马少华引見下,和第一被告馮邵力見面、認識,並很快成為“知己”。

   馮邵力曾向朋友提起,說新認識的這个伙伴是個人物,很有頭腦,很關心政局,很有本事,通着天,出版過一本書叫《東歐巨變》,是从理論上論述前蘇聯和東歐的政治體制改革。馮還說:“公安局长一級的幹部了,置个人的升遷於不顧,關心國家大事,反對政府腐敗,提倡為‘六˙四’平反,很難得,很令人欽佩。”

   宋旭民本人也表明過自己在保定受重用,中央和河北省組織部門都對他進行了考核,準備提拔為河北省幹部的二梯隊。宋表示自己有權可以動用五十萬元以內的經費支持政治改革。宋一直暗示自己認識高層領導,好像喬石等人。說有重要情况可以直接向喬石反映。宋鼓動馮等向中央寫材料,“要搞就搞大,造出影响,中央才重視。”宋旭民因此贏得馮邵力的極大信任,上竄下跳,因而成本案第二號人物,榮任“反革命集團副總幹事長”。宋旭民鼓動馮邵力到英國去,向英國共產黨尋求援助。正當馮成行之际,刑警行动了,開始抓捕。這時大家和宋之间一直暢通無阻的电話再也打不通了。

   雖然在《起訴書》中也羅列了宋旭民的“罪行”,且條條有份。但對這樣的關鍵人物却作“另案處理”,實际上並沒有处理,這才讓人愰然大悟:是中共特务在自編、自導、自演了這場滑稽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後的一宗反革命案。

   據說在“六˙四”中受過“處理”的“証人”馬少华則始終在幕後。與宋旭民關係密切的關鍵人物王彥發,2004年死在南三環高速公路的“車禍”中,重要参與人物王怀武只判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一系列神秘現象叫人難以理解。

   三,張思之律師、阎如玉律师為主犯作的無罪辯護

   据《起訴書》認定冯邵力的行为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论据有:(一)说“封建社会遗留给我们的思想土壤还很厚,在意识形态领域,专制的权利意识顽固地存在”,从而构成对社会主义的污蔑;(二)要搞什么“一党两治”、“第三共和”的社会主义新体制,气焰甚高,势如“叫嚣”;(三)开会串联,搞了非法组织。

   對此,張思之律師和阎如玉律师在《辩护詞》中說:(一)认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存在着封建社会遗留给人们的东西,这符合客观实际,也与党的领袖们的观点相一致,它既不是出之于凭空捏造,又没有轻侮诽谤的表述,怎么能指控为“污蔑”呢?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论述了封建主义腐朽思想在当今社会上的广泛影响;毛泽东曾经指出:“党外无党,帝王思想”。这帝王思想比“封建统治的权利意识”讲得更为明确,更加深刻。至于在现实生活中,封建主义这棵老树却往往犹能发出新芽、绽出小花,难道还少吗?反对封建主义的种种表现是党一贯号召我们在思想战线上必须进行的一项长期的重大斗争,对此难道应有疑问? 退一步说,即使认为冯邵力的提法并不正确,各种观点可以相互质疑,无论如何也不可以把它同阴谋颠覆国家政权挂上钩!封建主义的表现本身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颠覆社会主义政权,怎么指出封建主义是客观存在倒能够推倒社会主义江山了呢?如硬要把这一点作为论据,用为证据,那可真是“何患无词”了。

   (二) 《章程》中的“两治”与“多元”的提法,是基於冯邵力自建的原则和自定的任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地实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冯邵力在其《章程》总纲中写道:“在中国建立以现代民主为基础,党内多元政治结构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体制,这是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既能全面体现中国人民政治意志,有利维护中国人民政治权利,又可保障中华民族千秋万代稳定发展的政治基石”。他进而明确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础”。他说:“在这个基础上,是单元还是多元化的政治体制,不改变制度的政治属性”。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的《章程》中作出这样的总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坚持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还必须把党的建设摆到头等重要位置”。他之所以这样讲,源于他的认识与体验,他说:“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只有坚定不疑地维护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正确的政治领导,才能保持中国长治久安、稳定的……”

    迫切地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并不是冯邵力的发明创造,中共及其高级领导多有指示,屡有论述。冯邵力在《章程》中清楚地表示,他认为他的观点与做法,是继承与实践着邓小平理论,他设想的“一党两治”、“第三共和”的格局,是“继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一国两制的伟大战略构想后,党在建树社会主义的政治理论上,又一划时代的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学说的伟大贡献”。二位律師认为,在被告人的行为、语言、文字上,加诸不切实际的形容词、语意图加罪,这决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一党“两治”,另立派别组织,毛泽东不仅承認“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而且还说:“党内无派,千奇百怪”。中共党内斗争歷史也证明了“派”的常有,是客观存在。从组织上说,《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規定:“进行分裂党的活动,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的……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可見解决党内关系问题,应由党的纪律调整,决不允许将党纪上升为法律。馮邵力這種公開而非“组织秘密集团”的派別活動,極而言之,也只是叻戳酥泄驳摹饵h章》,只能接受黨紀的處分。

   四,黨紀國法的混用

   《辯護詞》說:“党有党纪,国有国法”,就十分中肯地划清了这个界限。有人分裂党,党纪怎么处分都不为过,假如硬要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那无论怎样“从轻”也是原则性的错误。这是常识,不言而喻。“解决党内的关系问题,应由党的纪律调整,决不允许将党纪上升为法律,党的纪律决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硬要用法律來代替黨紀是原则性的错误,党纪国法應各有明确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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