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廖双元文集
[主页]->[百家争鸣]->[廖双元文集]->[〔中国人民党〕刑事判决书 ]
廖双元文集
· 真 诚 [孔子诞辰日感慨]
· 神 曲
·我在《民主论坛》上发稿两周年!
·天地正气——高智晟律师的本质
·特赠:伪君子及无耻小人
· 好 事 近
·丙子中秋飞天畅游
·[军事文摘] 华夏聚焦
· 震 荡
· 秋日 赏菊
· 朝鲜核武试验是对人类和平的极大挑战
·〔秋夜雨〕谴朝核爆
·[摊破浣溪沙] 特赠哲胜兄生日纪念
·痛悼杰出的公民运动旗手林牧老人
· 贵州民主异议人士前往西安悼念林牧
·代友吟诗敬母
·端阳吊屈原
·无尽的哀思,深切的怀念!
·〔玉楼春〕悼林老
·〔浣溪沙〕颂英杰
·目睹峨眉山金顶被烧后一片狼籍的感思
· 峨眉山观感
·望 江 南
·长 夜 [立志]
· 黔灵湖夜泳呤小诗一首
·为曾宁散布康成信件给他的一封信
·特 别 声 明
·廖双元对贵州形势的几点意见及建议
·TF:伍同仁——致廖双元先生的一封信
·浣溪沙 [词一首]
· 寄大洋彼岸之友邦 [藏头诗]
·中国公民探索维权之路概述
· 特致二位家华兄
·新 生 [十四行诗一首]
·中国现代文明社会的曙光---紀念《中国啓蒙社》成立
·特致“中国自由文化运动”
·我们大家都来支持李建强等律师的正义之举
· 长相思 [游峨眉山夜宿洗象池而作]
·《登昆明大观楼仿孙髯公而和词》
·题《天赉》茶楼
·平等人权,天下自谐!
·——谨以此诗纪念《西安事变》70周年
·几十年风风雨雨,伤心苦催辛酸泪!
·致《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先生
·对谭新强“民告官”一案的总结与简评
·廖双元维权个案案例之一 [附一]
·廖双元维权个案案例之一 [附二]
·廖双元维权个案案例之一 [附三]
· 戈尔巴乔夫的英明之举
·致贺洪哲胜先生主办的《民主论坛》与《民主通讯》合刊
·无 题 [七言古风]
·危机即将过去——[新年献辞]
·和友谈“世事”
·已逝去的回忆
·维权个案资料之一 [告 示]
·维权个案资料之一[有关拆迁我住房的几点要求]
·狱中打油诗一首
·走出金华
·时代骄子
·纪念赵紫阳先生逝世两周年!
·TF:廖双元先生特转洪哲胜先生的谆谆告诫
·走出故鄉
·浙江民主党人的团队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林老逝世百日祭
· 望 江 南
·天 净 沙
·狱中杂感诗一首
·天净沙 [歌民运主将]
·强烈要求中共当局立即释放王国齐先生
·贵州民运同仁2007年迎春茶话会聚首吟诗
·禁书、禁书、越禁越“输”
·可鄙可悲的中国现状!
·纪念全球万人绝食抗暴运动一周年!
·无 题 [执着追求]
· 赠 友 [获自由]
· 对 联 [赠胡锦涛先生]
· 打 假
·趣联一则
· 贪官必将报应
·李敖眼中的好政府与坏政府
·读严家祺先生《文革十年史》有感
·〔卜算子〕献给时代精神之领袖
·悼 孙 文
·忆秦娥 [省一监随感]
·缅怀林老——重发此信
·虞美人 [世界风云何时了]
·现实与现象
·声 声 慢
·TF:转发何德普先生为我家房屋被非法强拆的呼吁
·TF:特致伍同仁先生的一封信
·TF:张菁——狱中特致廖双元的一封信
·致狱中张菁女士的一封信
·TF:旧文——谈谈真民运与假民运的本质区别
·旧文收入文集——何为天理??何为公理???
·中国不是司法独立的国家
·TF:老枪—— 中 国 蒙 童 大 法 院 布 告
·TF:老枪——现实派的感伤(经典小小说)
·清明祭奠——永恒的悼念!
·中国民运的春天
·网 谈 杂 议 (1)
·TF:伍同仁——一个无耻的卑鄙小人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中国人民党〕刑事判决书

   
   (1996)六中刑初字第16号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洪先生:您好!                    │
   │                            │
   │ 邵忠明先生是“中国人民党”的创建人之一。他被中共极权 │
   │ 政府判刑13年,现年65岁,2005年11月2日出狱。      │ 
   │                            │
   │ 被送到贵阳监狱的邵忠明、王光国、尚范学、崔同义等人皆 │
   │ 是我的牢友与挚友。                  │
   │                            │
   │ 邵忠明先生因被长期迫害而致使身体状况不佳,又年老而无 │
   │ 法找到工作使得生活无着落。              │
   │                            │
   │ 特此证明                       │
   │           ──廖双元(2006年5月30日于贵阳) │
   └────────────────────────────┘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忠明,男,1941年3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
   仁县人,住安顺市北门。1994年11月3日因反革命一案被收容审查,
   1995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尚范学,男,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初小文化,贵州省水
   城县人,住水城县阿戛乡仲河村徐家寨,农民。1994年11月3日因反
   革命一案被收容审查,1995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
   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光国,男,1937年5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
   城县人,住水城县阿戛乡徐纳盖村半坡,农民。1994年9月20日因反
   革命一案被收容审查,1995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
   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崔同义,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
   城县人,住水城县盐井乡木房村,农民。1994年9月28日因反革命一
   案被收容审查,1995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公安局
   看守所。
   
   被告人崔大星,男,1968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
   城县人,住水城县玉舍乡中寨村,农民,1994年11月18日因反革命一
   案被收容审查,1995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市公安局
   看守所。
   
   被告人付启明,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高小文化,贵州省水
   城县人,住水城县滥坝镇一字河村,农民,1994年12月1日因反革命
   一案投案自首后监视居住,1995年9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六盘水
   市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1996年1月4日以被告人邵忠明、尚范学、
   王光国、崔同义、付启明、崔大星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福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忠
   明、尚范学、王光国、崔同义、付启明、崔大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2年5月,邵忠明、尚范学、王光
   国基于对现实不满,组建中国人民党,在水城县阿戛乡、盐井乡、滥
   坝镇、玉舍乡等发展崔同义、付启明、崔大星等近百人入党,组建支
   部、党委、38团等组织,制定党章,学习资料、文件。为稳固其反革
   命组织,向其成员发了党证、入党申请书,收取活动经费,党费、雕
   刻印章、召开会议,攻击共产党及现行政策,进行反革命活动。故以
   上列被告人犯反革命罪提起公诉。被告人邵忠明在庭审中辩解:其行
   为只是为获取生活费用进行的生存手段,其他组织成员是受害者。被
   告人尚范学、王光国、崔同义、付启明在庭审中辩解:参加和成立组
   织是因为邵忠明讲挖金库,想发财,不是想反革命。被告人崔大星无
   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被告人邵忠明认识王光国,当得知王参加
   中国自由党的经历后,即和王共谋组建中国人民党。王光国找到尚范
   学,三人在王家组建中国人民党。同年底,邵忠明以西南军政府之名
   批复成立滇黔边小组,王光国任组长,尚范学任副组长,随后,邵又
   以西南军政府联络员的身分指令王、尚发展人员,组建支部扩大组
   织,王、尚分别在水城县阿戛乡,盐井乡、滥坝等发展了崔同义、王
   典胜、陈永洪、王光琴、晏东林五人扩充滇黔边小组。1993年1月,
   尚范学组建网络支部,自己任书记,崔同义任副书记,有付启明等13
   个成员,王光国也组建支部,自己任书记,有十个成员。尚范学扩充
   人员后组建了崔同义支部、付启明支部、陈永洪支部、崔大星支部,
   每个支部由十多人组成。同年8月,邵忠明成立中国人民党水城党
   委,尚任书记,付启明任副书记,崔同义任政治部主任,崔庆红任组
   织部长。至1994年6月,水城党委已发展党员120余人。同年7月,邵
   忠明采纳了尚范学“把水城党委改成军队建制”的提议,以西南军政
   府之名将水城党委改成38团,尚范学任团长,付启明任副团长,崔同
   义任政治部主任,崔大星任参谋长,水城党委原所属八个支部改为营
   连建制,被告人邵忠明在组织反革命活动中,制定了“党章、学习资
   料、入党申请书、党证”发给其成员学习,攻击中国共产党及社会主
   义制度,收取活动经费,稳固其反革命组织。
   
   被告人邵忠明、尚范学、王光国、崔同义、付启明、崔大星均供认了
   以上犯罪事实,其他参与成员也有供述在案,收集在案的中国人民党
   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书证、物证印证了上述事实的成立。对于各被告人
   在庭审中提出的辩解,经查无事实依据,故不能成立。庭审中邵、尚
   供述有检举立功表现,经询公安机关查无实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忠明在得知王光国参加过反革命组织的经历后,
   基于对现实的不满,邀集王光国、尚范学组织中国人民党,发展扩充
   其组织进行反革命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
   团罪,系该案主犯。被告人崔同义、付启明、崔大星在被他人发展参
   加反革命组织后,又积极发展他人参加其组织,担任相应职务,从事
   其反革命活动,其行为也均构成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系该案从
   犯。被告人付启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98条、第23条、第24条、第52条。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邵忠明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二、被告人尚范学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王光国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被告人崔同义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五、被告人崔大星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六、被告人付启明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
   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
   份,副本二份。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审 判 长:王金泉
   人民陪审员:廖菊兰
   人民陪审员:兰成荣
   
   1996年1月30日
   
   书 记 员:李学伟
   
   〔提供者:(贵阳)廖双元〕
   
   转自《民主论坛》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