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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农民集体诉求和谈判能力

——在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秦晖

   中国的农民问题说复杂非常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就是农民的数量要减少,农民的权利要提高,它的核心就是农民集体谈判能力的问题。

农民合作组织缺位,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需求的问题。过去我们在给农村提供公共物品方面有很大欠缺,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将达到3397亿元,称为“公共物品覆盖农村”。从向农村汲取资源,到反哺农村,这是非常好的事情。但这3397亿元怎么分配好呢?

   在韩国、日本,还有中国的台湾,农民都有发达的自治组织,国家援助可以与这些自治性组织进行对接,由他们承担农民自身建设的问题。而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缺位,大笔的财政支农资金如果不是平均分配,就是由各个政府部门掌握分配,要他们凭着良心给农民办一些事情。所以有人说,这3397亿元,搞不好就是一场“部门分肥大餐”。如何才能避免“部门分肥”情况出现?实际就是农民在承接国家支持这个过程中如何组织的问题。于是“组织农民”的呼声开始高涨。

   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而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提出来的,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这样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此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

任何合作都要解决好“群己权界”问题

   从人类历史可知,人其实是一种合作的动物。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就是以群体形式生活的。因此合作是人的一种本能,只要有合作的需求,就可以创造不同的合作形式。传统的共同体与现代共同体的界线,在于是否能够划分严复所说的“群己权界”。共同体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它不能侵犯属于个人的权利。传统的教会可以搞宗教审判,搞异端迫害,现在的教会是不能搞这些的;过去的行会欺行霸市,现在的行会却不能这样。“群己权界”的原则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共同体都是适用的,即公共权力对于个人权利的干预,在现代社会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是通过社会的宪制和民主化来决定的。

   只要解决了“群己权界”的问题,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其他民族,不缺乏组织资源,也不缺乏合作意识。

博客中国2006年10月08日14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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