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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丁是什麽“东西”? —给自己预作的结论—
俗话说“人贵有自知之明”。由于已经掌握包括科学“认识论”和“新人类社会学”系统理论在内的、这种新理论后获得的能力。清醒认识到,因为自己早已公开宣布与错误的社会理论,以及由这种理论养成的、社会传统习惯势力为“敌”。必然地不能为千百年来,受其根深蒂固影响的大多数人所认同、接受。但是根据“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和“智者射出去的箭,一般人连箭头的方向都看不到,要等他们的后代才能发现”的统计学经验规律 。以及实践不断为自己判断作出的肯定和背书,反而为此感到无与伦比的自豪!所以在迟早要面对不能回避的“死亡”时,知道一旦“驾鹤”西去,盖棺后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仅没有人会有能力或意愿,来为自己做客观“论定”,反而更可能出于各种政治、经济利益需要的自私动机,从正反两面进行不择手段地运作。在“大众皇帝”面前回答『潘一丁是什么东西?有什么价值?』时,把已经成为历史的自己,当成“床底下的夜壶”而随意摆布。或被另一部分人强行拉去吹捧和陪吃供桌上的“冷猪头肉”!所以在即将进入孔子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年龄时,抢先一步给自己预做,从而知己知彼地,避免他人再在自己身上打没完没了的“文字官司”,以正视听!
所谓“潘一丁”者:
是一面“镜子”。自身极为普通、毫不珍贵。但能照出探索者的真诚、攀登者的能力。关心者的善意、批评者的水平。以及吹捧者的虚伪、诽谤者的卑鄙、造谣者的无耻、回避者的胆怯、暴力者的凶残、自以为是者的无知、故弄玄虚者的浅薄、徒有其名者的瞒顸和别有用心者的阴险。
又是一块在真实生活实践洪流中,由无数实践经验积累,自然沉积下来的“试金石”。本身并不名贵,却可以用来鉴别那些被自己或他人吹捧成是“金子”的成色。而且更是一块自己会动的“试金石”,可以不管“金子”们愿意还是不愿意,主动蹭上去,使其留下代表“成色”的“痕迹”。
也是以一生亲身经历和广泛的基层实践,归纳、总结出来的观点和理论,所形成的一个“指南针”。既不复杂,又不深奥,更没有助人为所欲为的神力。但是却能为勇敢者提供方向、替先行者找到目标、给迷途者指明出路、让人类乘坐的“诺亚方舟”,能够直接驶向彼岸的“天堂”!
他的价值,恰恰是因为的确平凡,平凡到甚至过了可以退休的年龄,仍然像一块“茅坑里的石头”,始终都没有被“太监媒体”或“佞臣狗仔队”发现并打捞出来。也完全不具备任何“天才、伟人”的特殊禀性或异质(如出生时满室红光,长36颗牙之类异象。或像秦始皇、毛泽东之类的伟人,因为制造过“一人功成万骨骷”的残酷史实、所以永远要在“留芳百世”和“遗臭万年”之间,不断换位的“业绩”)。但是,他在尝试正确解压缩中国文化的基础上,提出“新人类社会学”理论系统的成果,客观已经、也必将无庸置疑地,用事实确立了他在逻辑上无法否认的“伟大”。因为他以普通凡人(真正民主的主人们)都能够具备的条件,身体力行地、打破了社会必须依赖“伟人”的反民主神话。向全人类证明:我们只要否定自己属于“高等动物”的分类层次、抛弃错误的社会理论。当准备开始创建真正人类民主的文明社会时,就可能马上具有的普遍价值和能力。以及显示出这种能力一旦被整体正确发挥利用,所可能释放出来的“无攻不克、无坚不摧”的巨大能量。他将当之无愧地、成为代表所有已经走出“高等动物”认识误区的人类,才有资格、并配得上做的“信仰之梦” !
最后,我还要对由于错误社会理论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而导致丑陋的世界现实,声明如下:)
一, 在“新人类社会学”被正式、普遍、公开接受之前。永远不承认、不接受任何学者、权威或部门,出于任何动机,强加到自己身上的、一切与上述结论精神不符的头衔、名号。否则人人(包括笔者的后人在内)可据此声明讨之、伐之、遣之!
二,上述结论的说明解释权,只属于我本人和我指定的 (在我死后)合法继承人(儿子、女儿等)。任何未经同意而加以发挥、延伸的书面或网路文字,都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根据自己一贯对所谓“知识产权”的否定和蔑视,认为这是对本该属于全人类长期共同积累的“知识财富”的霸占和掠夺,而不能承认和接受(详细理由阐述,请查阅《知识属于全人类,没有“产权”》http://www.newmilestone.org/lccz/lccz40425.html)。所以宣布放弃在网站《新里程碑》(http://www.newmilestone.org/上发表过的所有文字的版权,只保持唯一的权利诉求:那就是任何在以平面媒体或书籍形式的出版 ,或转载这些文字时,除了未经授权、不得任意删改外,必须同时不加任何删改地、全文刊登本文;或提供正确保有上述声明的网页(如http://www.newmilestone.org/lccz/pydsm.html 或http://www.boxun.com/my-cgi/post/display_all.cgi?cat=panyiding 等)。否则本人或他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索取 惩罚性赔偿,以及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潘一丁 立于200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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