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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论:废除财产世袭制


   
   
    谬论:废除财产世袭制
    知原先生在<<谁更害怕废除世袭制?>>一文里,主张把"权力世袭制"和"财产世袭制"作为人类不平等的现象[制度]予以废除,同时也同意在权力世袭制废除之后再废除财产世袭制.并认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建立一个真正正常的、能力治国的社会。"
   
    这里暂且把什么是"正常的"[社会]这一颇具价值判断的问题避开不谈.同时说明一下:本文提到的财产是指足于充当生产资料的财产.
   
    [一].产生权力世袭和财产世袭的国家政治制度基础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存在着民主制度国家和专制制度国家两大阵营.在民主制度国家,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和地方的行政都是公授的,即所谓公权公授.权力对于某个个人或者某个集团永远都是暂时的和有限的,所以不存在权力世袭的问题.唯有在专制制度下,才会出现权力世袭和变相[如一党独裁]权力世袭.前者充分满足了"能力治国"这一[多数]公众意志.而后者,由于他的权力在时间上是"暂时无限”的--可以从这一代过渡到下一代;在范围上也同样是"暂时无限"的--权力的大小完全由掌权者自己决定,它当然不能满足[多数]公众意志.这也就是所谓权力垄断,是产生权力世袭的国家政治制度基础.
    在民主制度国家,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前提必须合法.由于私有财产可能的无限存在性和财产拥有者生命的有限存在性,必然会面临财产继承权的问题.那么谁有权继承呢?民主制度国家规定由直系到旁系亲属或者被指定人继承,具体操作由相关的法律与之相适应,而且一般都有较大比例的遗产税.
    而在专制制度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社会财富由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所有,公民是不允许拥有私有财产的.少数统治者掌握的个人财产随着权力的世袭而世袭,国家所有的财产也同样随着权力的变相世袭而延伸.在行政立法司法高度集中的这种国家政治制度,法律无疑会保护少数统治者个人财产[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拥有]的世袭,同时剥夺大多数公民拥有个人财产的权利[如传统社会主义国家].
    比较两种国家制度我们可以看出:财产世袭的问题一般只出现在在民主制度国家,而在专制制度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一个是不允许存在,一个是根本不存在.所以主张废除财产世袭制的真实意图,不外是企图动摇民主制度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说白了就是要剿灭民主制度.
   
   [二]. 权力的获得和财产的获得以及它们的正当[合法]性
    明白了权力世袭和财产世袭的国家政治制度基础,我们再看看两种制度下,权力的获得和财产的获得是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同时研究一下两者的是否具有正当[合法]性.
    民主制度国家相对完善的选举制度和司法制度,使得国家权力符合多数公众的意志,授予一个能够得到多数公众拥护和信赖的领导人及其组成的政府[统治者].而统治者行使统治权又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约束,并受到法律的`全体公民的有效监督.在这种制度下,统治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治国”.它还得和国家法律一道,无条件地保证不同意授权给他的那一部分相对少数的公众获得和多数公众同样的权利[这就不存在51个人决定49个人命运的问题].如果不能获得多数公众的信任,还可以随时结束其统治地位.
    [顺便提一下,比起专制制度国家单纯用来保护其统治地位的开支,民主国家为选举付出的钱不过是九牛一毛.]
    通过民主选举获得的权力,其正当性合法性已一目了然,同时能够很好的体现“能力治国”.
   
    专制制度国家的统治权的获得,如果把单个的君主`皇朝分列出来,应该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正当性的:如推翻清朝的国民党政府,它在当时代表了多数公众的意志;二是不具有正当性的:如发动军事政变推翻民主合法的政府.但是此两种情况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都是“法外”的.因为它们不是依法同时也无法可依,而是凭个人的或者某一集团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去获得统治权.由这种途径获得的统治权,在有限的历史上,无一例外的都要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加于保护,这样就自然而然的形成“公权私有”和权力无限[因为是绝对权力].它可以体现“能力建国”,但决不可能是“能力治国”.它形式上的“合法”,和实质上的非法[此法必须体现多少人的意志],始终是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
   
    上面说到的只是整体权力的获得.至于自下而上一级一级的地方的`部门的统治和行政权,不管有没有形式上的选举,都是通过"任命"来完成的,是统治阶层内部的权力分配.此种权力是代表最高统治集团对民众实行严格的`包括思想意识形态的统治,它只需要对上一级负责,而无需取得民意的支持.拥有这种权力可能"合法"---因为此法同样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但决无正当性之可能.
    现在我们说说两种制度下,私人财产的获得以及它的正当性[合法]性.
    专制制度国家的少数统治者,其私人财产的获得更多的是依靠权力.无数事实证明,当权力能够转化成资本时,当权者是完全可以一夜暴富的.这种通过权力获得的财产,无疑是非法的.前面已经说了,这部分非法财产将随着权力的世袭而世袭.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典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允许个人占有私有财产的.所有的劳动者只能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去获得基本的生活需要,他们的经济地位被虚幻的"主人翁"之名所替换.而且当"主人翁"试图发出改变这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的呼声时,将无一例外地被压制.这种以国家`集体的名义合法占有劳动者"剩余价值"的经济理论,应该是马克思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他的所谓"剩余价值"理论的视觉,不知道为什么在这里出现了盲点.或许他老人家来不及看到,在这种制度下,"剩余价值"已经为少数人所利用,并且为腐败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合法来源.
   
    民主制度下,公民的思想`言论自由均受法律的保护,不同文化`不同文明`不同价值观相互交融,个人尊严受到普遍尊重,追求个性张扬成为社会风尚,每个人的创造力都得到充分发挥,政府[统治者]可以通过众多渠道了解民众的各种诉求,而且相应的作出法律或者政策的调整,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各阶层的合理`正当要求,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朝公平`公正`人性化方向发展.
   
    在自由经济下,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他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资产者.这主要取决于他的个人财产能不能`愿不愿意转化为生产资料.假如一个人没有世袭的`现成的`足够量的个人财产,又企图成为资产者,那么他首先应该充当的是劳动者的角色,当然是被迫的,而且可能一直充当这样的角色,这取决于他的个人能力和/或个人意志;如果一个人有世袭的`现成的`足够量的个人财产,他也一样的既可以充当劳动者,也可以充当资产者的角色,并同样取决于他的个人能力和或个人意志.
   
    这些由个人通过不同方式所积累的原始资本,当将其作为生产资料投向市场生产,以获取更多的资本利益时,这些个人财产作为所有制客体所体现的产权关系是明确的,它在自/由经济体制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不可否认,上述两类人由于自然身份不同,在支配社会资源时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但这种不公平的实质并不体现为国家制/度的不公平.由于个人身份不可选择,我们只好说这是一种"上帝的疏忽".可以作这样的假设:如果我们将社会资源重新平均分配给个人,并且由个人自由支配.由于个人需要`个人能力千差万别,那么在此后的经济活动中,有人可能会用作生活资料(个人消费),有人可能会用作生产资料(生产和再生产).诺干年后,这些原来均等的个人财产必然会在数量上有很大的不同.这是允许并且保护财产世袭的假定依据.
   
    根据个人需要,依靠个人能力[除外权力],在一定的经济制度下获得的私有财产,无疑是正当[合法]的.
    [三] 权力`财产拥有者的社会角色
   
    尽管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但我们还是要强调一下权力和财产拥有者,在两种制度中所充任的不同角色.
    权力,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和职责上的支配力.与之相配应的是责任.
   
    专制制度的权力是一种绝对权力,是一种没有公共义务的权力.其中,最高权力的终极目标就是巩固政权,同时也是它的根本利益所在;最高权力以下,则表现为对上的绝对负责和要求治下的绝对服从.它突显的是强制力和支配力,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服务职能--责任.它组织`领导`安排社会生产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和巩固自身的权力;它强迫社会成员充当按他们的意志分配的某种角色,履行政治和经济活动中的责任;它不允许来自任何方面的怀疑与责问.概括地说,这种权力的拥有者充当如下角色[对内]:
    1.确定公民个人的政治`经济地位;
    2.实行意识形态控制;
    3.控制社会资源,管理社会生产;
    4.分配生活资料;
    5.控制司法活动.
   
    总之,在专制制度国家, 权力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无论其充当哪一类具体的角色,都可以有无限的任意的延申.
    由于获得权力的途径不同,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在赋于其强制力和支配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共义务,是一种相对的`暂时的`受制的`有限的`分散的权力.它首先必须最大限度地得到多数公众的支持[随便说一下:这种"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目的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部分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同时也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哪怕是良好的愿望,更不能被多数人所扼杀.那种把民主污蔑为"51%决定49%"的谬论,无疑是别有用心的],而且它不过是与许多不同的机构、政党、组织和社团在一个社会结构中共存的一份子.更多时候,权力不过是一个"影子",除非有人破坏民主`侵犯他人自由`践踏法律,否则人们可能感觉不到权力的存在[对内].所以这种权力拥有者的社会角色,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保障民主制度,维护法律尊严.
    财产即物质财富,它可以由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部分组成.
    当私有财产少致仅仅能够维持个人的一般生活需要时,他只能通过出卖劳动获得生活资料,因此这部分人的"财产世袭"不在此文讨论范围.
   
    由于专制制度国家可以获得大量个人财富的往往只是权力的拥有者,当他们把部分个人财产作为生产资料进行社会生产时,必然表现为官僚资本和垄断资本.它无情地剥夺了大多数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所以这部分财产拥有者充当的是类似"奴隶主"的角色.
   
    在经典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规定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公有],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理论上它不产生私有财产,公民个人只保留相对平均的生活资料.而实际上,由于权力拥有者拥有的权力同样是绝对权力,社会生产的全过程都在这种权力的有效控制之内.他们拥有社会资源`公共财产的支配权,又有劳动工资的决定权,在没有独立机构的监督下,绝对权力摄取公共财产易如反掌,习惯上把这种行为定义为"腐败",是非法的.虽然腐败在任何制度下都可能出现,但是以绝对权力为甚.这种通过腐败获得的财产,由于它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所以它只能为这些权力和财产拥有者充当个人消费.随着国家资本的扩张,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公共利润的增加,权力所摄取的公共财产也随之激增.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的资本家远远没有手握绝对权力的官僚阶层"富有"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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