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还有信仰呢 /皇甫茹 皇甫茹
据中新社乌鲁木齐1999年7月26日电:“宗教界人士还认为,法轮功是非宗教,国家取缔法轮功并不是国家宗教政策的改变,而是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的宗教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而采取的措施。因为不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就不能保护正常宗教活动。”这是新疆回教徒的说法。而早在禁法轮功之前,今年1月14日《南方日报》的一篇报导,《落实民族宗教政策》,就提到广东佛教界人士呼吁:“政府部门应加大民族宗教的宣传力度,正确区别宗教与迷信活动,对于错误做法应给予纠正。加强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信徒的管理。”
这一南一北两种宗教关于“非宗教”的提法,让我想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缺陷。这个宪法(1982年版)的第2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36条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上面的条文,中国人很容易把“宗教”和“信仰”当作一回事。但这不是以联合国文件为基准的国际通行说法。现在的通行说法是“宗教或信仰”(religion or belief)。英文里的belief是一个很一般的词。它从不需要证明而坚决相信的faith,到经过某种证明后才自心肯定的conviction,都包括在内。“宗教或信仰”这一提法,使联合国成员国有责任去阻止那种以打击“邪教”为名而迫害某一信仰的不宽容行为。
1945《联合国宪章》的人权条款只说了“宗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已经采用“宗教或信仰”的说法。联合国自1962年开始草拟《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1981年通过的该宣言的第1条第1款是(英文文本见链接(http://www1.umn.edu/humanrts/instree/d4deidrb.htm),中文文本取自联合国文件):
“人人皆应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之权利。这项权利应包括信仰自己所选择的宗教或任何信仰之自由,以及个别或集体、公众场合或私人场合通过礼拜、虔守、举行仪式或传播教义等来表示其所赞成之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上文第1句抄自《联合国宪章》,但第2句的解释明确包括了“信仰”,而且这一宣言用的都是“宗教或信仰”的说法。请注意英文说到“信仰”时的定语Whatever──相当于中文“随你怎么样的”──不管你喜欢不喜欢某一“信仰”,信徒的信仰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不管怎么说,法轮功都是一种信仰。其实共产主义也是一种信仰,只不过在中国大陆已经没有几个信徒了。
该宣言的第6条具体规定了信徒们的信仰权:有信仰聚会之自由,有为此目的开办一些场所之自由,有在适当场所传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有编写、出版和散发有关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征求和接受自愿捐献的自由,等等。

该宣言通过时,中国大陆已经是联合国的成员。基于国际通行的准则,我们应该反对北京政府迫害法轮功信徒的国家暴力行为。大陆的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应该把“宗教信仰”改为明确分立的“宗教或信仰”。其实82年版宪法比《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整整晚出了一年(宣言在81年11月底、宪法在82年12月初通过),但那些修改宪法的“专家”就是不愿和国际接轨。
(1999.8.3)
http://asiademo.org/gb/1999/08/19990811a.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