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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说人权
人权(human right),就是一切人都有的权利。最先提出“人权”这个词的,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先驱、意大利杰出的诗人但丁(1265-1321)。他和他所代表的文艺复兴运动,猛烈地抨击了以神权和皇权为中心,压抑人的地位、价值和欲望的欧洲中世纪的传统观念,提出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自由与权利。1628年,英国议员通过国会向国王递交的《权利请愿书》中,首次在官方文本中使用了“人权”一词,并在1679年和1689年,由国会制订了《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不可侵犯。美国在1787年颁布的宪法和以后的一系列补充条款,详细规定了人民应当享受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美国宪法中有关人权的部分,又叫做“权利法案”。1789年,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发表了《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先进的志士仁人为之奋斗了七百多年的“人权”,变成了全世界人民的普遍呼声。1945年10月24日联合国成立,并且制订和颁布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联合国宪章》。《宪章》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作为联合国的四大任务和目标之一。这就开创了保障人权的世界历史,使它越出国界成为全人类的国际义务。
半个多世纪以来,联合国及其各种组织先后通过了数十项国际人权公约、决议、议定书等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和后三种人权公约一起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美洲、非洲、欧洲分别制订区域性的人权宪章或公约。亚洲和太平洋地区110个非政府组织在泰国曼谷发表了《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中国和世界各国宪法几乎都载入了同国际人权标准和范畴基本一致的有关人权的庄严规定。
人权观念的发展和在全球范围的大普及,是人类文明的伟大进步。可是,少数极权国家的政府,还有不同的解释以至曲解,还在消极或公开地抵制。争论集中在三点:一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二是人权与国家主权谁高谁低?三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孰轻孰重?让我们分别加以探讨。
一、 关于人权的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植根于人类的基本属性、需求和价值的共同性。人类,不分肤色和种族,都具有共同的生理、心理结构和遗传基因,现代生命科学证明:人类遗传基因的差异只有0.1%。著名学者马里旦认为,所有人类,都具有求生存的本能,自我延续的本能,群居的本能,追求知识和真、善、美的本能,探求生命意义和终极幸福的本能。
“国际人权宪章”中所规定的人权标准和范畴,是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东方国家与西方国家,各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国家和人民,相互交流、反复讨论、磨合的产物,因而具有前所未有的代表性和普适性。《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通行。”
1995年3月,亚洲及太平洋区域110个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曼谷非政府组织人权宣言》。宣言指出:“普遍的人权标准深植于许多文化。……在拥护文化的多元化之时,文化行为中的任何背离普遍接受人权包括妇女权利的作法,都是不能加以容忍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虽然没有明确的人权概念,却有同人权观念相通和近似的思想资源。举例来说:
第一、中国的儒家、道家、佛教都很重视人的生命和价值。《论语》说:“天地之大德曰生。”儒家认为:“人为万物之灵。”《孟子·公孙丑章句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道家的创始人老子认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庄子曰:“人者,天地之心也。” 道家的另一派代表杨朱以“贵生重已”为宗旨。他说“古代人损害自己的身体来为天下谋利,他不干:把天下全给他一人享受,他也不要。”
第二、中国的儒家、道家、佛教都是人道主义者。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老子提倡慈,墨翟提倡“兼爱”,都是博爱的意思。佛教提倡“慈悲”,慈,就是慈爱;悲,就是怜悯他人的苦难。佛教还认为一切有生命的生物“众生平生”。
第三、中国的政治文化,主张“广开言路”。“言者无罪,闻者足戒”,“防民之口,胜于防川”。
第四、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宗教宽容:儒教、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除了受过短暂的压抑以外,在大部分时期可以兼容并存。
由此看来,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同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是相容相通的。
那么,国际人权标准是否适合当代中国执政党的党情呢?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抗日战争时期和夺取政权时期,都很重视人权问题。
中共的创建者陈独秀在《青年》杂志创刊号上,开宗明义地宣布:“近世文明之特征,最足以变古之道而使人心社会划然一新者,厥有三事:一曰人权说,一曰生物进化说,一曰社会主义是也。”中共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对争取人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并且指出:“民族自决权不仅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否定和限制,恰恰相反,民族自决权的实现为个人权利的实现,提出了最重要的保证。”此后,中共在各个历史时期提出的政治纲领,无例外地把人权问题摆在重要在位。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普遍颁布了保障人权的专门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权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津浦路东各县人权保障条例》。等等。拿中共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来看,条例内规定的内容有:“边区一切抗日军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包括土地、房屋、债权及一切资财)。”毛泽东在《论政策》一文中宣布:“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根据在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领导国内各民主党派制订了四部宪法。以1982年修订通过的宪法为例,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两条大法,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在民”的国家性质,确立了公民享受各项人权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接着,宪法在第二章中对公民的各项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诸如: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和通讯自由不受侵犯,在其他章节中,还有劳动保护权、受教育权以至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各项文化工作的自由;等等。这些规定,同“国际人权宪章”基本上没有差异。
总之,从中共建党初期到1989年以前,对国际人权标准及其范围的公开看法和法律条文,同“国际人权宪章”的精神和内容,是一致的。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和第二代的多数领导人,并没有说过国际人权标准不符合中国文化和中国国情,并没有把包括基本人权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丰富的人权观念压缩为生存权和发展权。
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一个,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一个,尚待批准。今后,中国政府的人权观念,同国际公认的人权观念,除了在结社等较小的问题上尚有保留以外,在政治上、法理上、可以说没有分歧了,就看如何以诚信的态度去具体执行了。
二、 人权与国家主权 中国政府的《人权白皮书》说:“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认为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的主张,实际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是违反国际法的”。
为了澄清中国政府某些领导人和发言人在人权和主权问题上所散布的迷雾,作者准备探讨三个问题:
第一、人权同国家和法律的关系
就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和功能来说,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国权主义和民权主义。前者认为:国权(或专政党的党权)高于一切,法律,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者的工具。至于人民的权利,那是党和国家给你的,给你多少就是多少,而且随时可以收回。中国的法西斯野心家林彪干脆赤裸裸地说:“政权就是镇压之权。”
这种国权主义、党权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在君主专制国家、法西斯主义国家和共产党专政国家,是大同小异的。中国先秦的法家,实际上不是法治家,而是主张极端君主专制,用严刑峻法压迫人民的刑治家。他们同后世的国权主义者一脉相通。
与此相反,民权主义的国家和法律学说认为:国家和法律来自人民,其功能在于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例如: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指出:“一切政治组织的目的在保障自然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六条指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他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美国独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权利,则必须取得统治者(按:指人民)的同意。如果有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美国《人权法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或向政府请愿的权利。”纳斯克说:“国家,简单地说,不能产生人权,只能承认人权,在任何时期,均以人权得到承认的标准为标准。”
中国古代没有建立过民主国家,但在先进的思想家中,也曾出现过带有民主色彩的国家和法律观念。例如:儒学大师荀卿说过:“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清末的思想家严复说过:“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乱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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