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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及人权教育的建议——致联合国秘书长及人权委员会
中国公民 林牧 樊百华 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
尊敬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各位先生
2000年初,我们就联合国改革问题,提出了十项建议,受缺乏通讯自由和其他条件的限制,我们向联合国发出这样的建议,就像是给天上的白云寄信,非常渺茫,幸而有国外朋友的帮忙,据说我们的建议已经在今年5月送达联合国在纽约的有关机构,但愿它没有变成一张废纸。作为一个有权利观念和责任感的中国公民和世界公民,我们效法中国人固有的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的精神,继续就联合国改革提出第二份建议书。在第一份建议书中,我们提出了我们所理解的“联合国”精神,并且指出“人权原则”是“联合国”精神的精髓。基於这一认知,在第二份关於联合国改革的建议书中,我们提议将普及人权教育作为联合国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 在第一份建议中,我们指出:在全球性的冷战结束以後,人类的主要争端,就是自由民主制度同极权专制度的对抗。这一主要争端,涉及人类社会如何生存、自由发展的方方面面的问题,而所谓“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这一争端在特殊情势下简化了的,对於被奴役、被迫害的弱势群体来说,人权没有保障,应由全民分享的主权福祉也就不存在了。那些各项人权不断受到本国政府频繁侵犯的人们,除了期待国际社会的有效干预,又能有什么别的指望呢?
但是,国际社会如何干预?干预的合法性、有效性何在呢?这就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联合宪章》和安理会等组织机构的局限性问题。明确地说就是《联合国宪章》没有以保障全人类的人权作为主要宗旨;而安理会等联合国各种组织和机构,都是由各成员国政府代表组成的官方机构,没有民间代表,不能充分代表世界人民的利益和意愿。
为了使联合国成为全人类的管理机构,就应当以保障人权为主要宗旨,修改联合国宪章,改革联合国的组织机构,以凸显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并使联合国逐步成为既是各成员国政府的联合体,又是全世界人民的代表者。这是一个现在就应该启动并在可以规划的将来完成的伟大工程。为了配合这一伟大工程,就必须在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国民中广泛进行“人权教育”,以便在全世界人民中普及人权观念,提高其作为本国公民和世界公民的公民意识。
怎样“普及人权教育”呢?
首先,联合国应要求各成员国给每一个公民赠送《世界人权宣言》和各项人权公约。各级学校免费开设程度不等的人权课程。各国政府应该允许和支持民间社会各种形式的人权自我教育。
其次,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应该在普及人权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公民教育。
再次,联合国应该制定普及人权教育的详细计划,并编写简明的权威的解释图书,作为各国实施此项教育的基本依据。
最後,联合国应该制定和公布人权教育的考察指标体系,随时派出官员检查各国人权教育推展的情况,并及时公布其结果。自然,教育与实践是不可分割的,普及人权教育的过程,必将启发各国人民争取人权,保障人权的自觉行动,对於这些符合人权国际公约的行动,联合国必须加以保护,各国政府不得压制。
尊敬的秘书长先生,尊敬的人权委员会各位先生:占世界人口1/4的中国的人权问题,对於全人类的人权、和平、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希望国际社会对於来自中国政府沉重压力下的微弱的呼声,给予认真对待!
七月二十二日
【附】第一份建议书改定本 关於联合国改革的呼吁 中国公民 林牧 樊百华 二十世纪,人类在国际关系方面伟大的创造和最卓越的成就,就是建立了联合国,铸造了联合国精神。联合国精神,就是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安全,遏制战争其他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就是保障全人类的人权、基本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精神;就是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全人类共同发展其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共同提高一切人的生活质量和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精神。概括起来,就是要使争取和维护人的权利,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价值标准和奋斗目标。
但是,联合国精神同她的实际作用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联合国在执行她的宪章与约法的时候,常常受到某些成员国的曲解、排拒和抵抗,联合国解决任何一个国际问题都是困难重重,特别是当问题涉及某些大国政府的时候,阻力更大,困难更大。
联合国所遇到的曲解、排拒和抵制,主要来自两极,一极是现代强国的世界主导或地区主导主义;另一极是前现代国家的专制主义。在全球性的冷战基本结束以後,前现代国家的的专制主义,变成世界和平与人权的主要威胁了,变成实现联合国精神与约法的主要阻力了。例如海湾战争、前南斯拉夫内部此起彼伏的内战和民族冲突,前苏联一些国家的民族纠纷,以及中国等国的人权问题,都发生在专制国家和由专制向民主转轨的国家。有政治学家指出:专制是腐败和落後的根源;也是民族冲突、国家和地区动乱的根源;官僚特权是泡沫经济的根源,也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根源。这都是一针见血的真知灼见。为什么民主国家内部没有内战,没有政变,也没有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和地区动乱?这是由於他们的社会矛盾,都能够通过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加以解决,不会激化成为军事政变或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地区动乱。
由引可见,实现联合国精神,发挥联合国作用,首先要排除专制主义的阻力。
联合国落後於当前和未来国际社会需要的一大缺陷是:在方针任务和组织形式上,没有把全面保障人权摆在首要地位。联合国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产物。世界大战的血的教训,促使人类将保卫世界和平、防止第三次世界大战和遏制局部战祸,作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後来,占联合国成员国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对发展的迫切要求,又促使联合国把和平与发展作为联合国的两个主要课题。可是,在殖民主义的历史基本结束以後,殖民国家为争夺殖民地而挑起的战争,殖民地、次殖民地为摆脱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战争,则基本结束了。全球冷战基本结束以後,由不同的意识形态而引起的战争和纷争,也基本结束了。现在,对和平和人类安全的威胁,主要来自人权问题,包括民族的自治权和自决权。至於发展,1995年3月,联合国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各国首脑会议,通过了关於发展的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两个文件正确地阐述了三个主要原则:一、社会发展以人为中心,人民是从事可持续发展的中心课题。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改善和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质量。二、社会发展与其所存在的文化、生态、经济、政治和精神环境不可分割。三、社会发展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中心需要和愿望,也是各国和民间社会各部门的中心责任。社会发展应当列入当前和跨入第21世纪的最优先的事项。而一切社会发展问题的根本解决,都需要通过维护和扩大人民的基本人权,切实保障人们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达到。
总而言之,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都是人权的组成部分,人权可以包含人类追求和平与发展的权利和其他许许多多的权利;和平与发展却不能包含全部人权。人权是人类必须普遍接受、普遍争取、普遍享受的权利和价值,是人类社会的根本制度和行为准则。依据上面的分析,我们提出联合国实行改革的一些设想。
第一、将《世界人权宣言》并入《联合国宪章》,并作为其主要的内容。明确提出联合国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和扩大全人类的人权。然後以人权为中心,提出符合人性、人权的和平与发展等种种任务。
第二、完成各种宪章性的人权公约,将优生优育,实用科技的伦理原则,禁止使用和逐步销毁核武器,民族问题、移民问题、人道主义援助、灾荒救济等内容,纳入人权公约。特别重要的是:应就联合国对各国人权状况的观测、监督与依法干预,受理人权个案,制裁一部分国家的政府专制、腐败等反人权的行为,做出明确、严密和有力的规定。
第三、将联合国的最高核心机构安全理事会,改为人权理事会,选出常任理事会,取消否决权。
第四、设立世界议会,以取代现在的联合国大会。世界议会可以分为“世界公民议院”和“国际议院”两院。“世界公民议院”的代表在联合国最高核心组织――人权委员会的监督下,依照合法程序在各国产生,国际法院对其资格拥有否决权。“国际议院”的代表由下列人员组成:联合国成员国的政府代表与民间代表各一名;国际性经济组织、国际性自由知识分子社团和国际性民间人权团体代表各若干名。“国际议院”的非官方代表,必须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派代表的现场监督下,按公正的竞选机制产生。两院议员享有一定时限的国家豁免权,但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为了促使民间维护人权的力量凝聚和壮大,联合国必须尽最大的力量扶持世界各国特别是专制国家的自由知识分子、自由企业家和管理人员,使他们取得并巩固其独立地位,使他们在国际范围组织化,使他们成为国际社会的中坚。
第五、联合国的行政机构,应逐步实行政府化。行政首脑机关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行政分支机构及其编制和负责人,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同其预算委员会提出报告,交两级议院通过後生效。联合国工作人员一律由来自世界各地的非官方人员充任。
第六,扩展和改革现有的国际法院,实行大法官制。国际法院下设国际宪政法庭(将原国际军事法庭并入)、国际人权法庭(受理侵犯人权的个案)、国际经济法庭、国际刑事法庭、国际民事法庭。建立国际检察院并在世界各地设立流动分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独立稽查、调查各国执行国际约法的情况,对严重违反国际约法者,向国际法院提出公诉。并向世界议会提出年度报告和不定期专门报告。
第七,控核、裁军、限警。各国须将核武器与具有巨大杀伤武器,以及相关技术的使用权,交由联合国掌控。加强各国裁军的力度和实效,直到彻底取消传统国家意义上的军队。根据各国政治制度的品质与人口比例,规定各国警察力量的上限及其武器装备。建立直属於联合国的国际维护人权与和平的警察队伍。国际警察独立接受联合国的指挥。
第八,实行费改税。联合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各种服务,因此,一切联合国成员国和一切国际赢利活动主体,均须向联合国缴纳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的税金。
开征国际环流保税,一种是资源占用税;另一种是跨国污染治理说,例如:产生相关污染的技术专利转让、技术出售、技术使用等环流节,凡存在“跨国污染出口、出境”者,均须缴纳环保税。
欠税问题,可以强制征收,也可以由例如相关跨国公司将本应缴给相关国的税金直接改缴联合国作为税金。在此,我们同时建议今後的跨国公司,应逐步实行“联合国注册制”(也即本部非国籍化),以使其更自由地开展其经济活动,加强与联合国的联系与合作,基於全人类立场发挥其能够和可以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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