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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由的论证
作者题记:唯有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才有可能为所有人提供起码的社会公正。
自由主义及其政治学,在面对不同价值的争论时,可以宽容的并坚决捍卫异见者的发言权,但在争论中从来不是中立的,特别是在道德价值和政治制度的选择上,自由主义决不会中立。毋宁说,自由主义首先是价值认同,其次才是政治认同。
从道德的角度讲,在世俗价值的排序中,个人自由是道德之首善,既是最基本的善,也是最高的善,因为,绝大多数其他道德善的存亡,如公正、平等、多元、发展、独立、诚信、宽容等,端赖自由之有无。而凡是在世俗价值的排序中拒绝“自由优先”的理论,无论是什么主义,也无论是西方东方,皆无法为“善政”提供道义基础。服膺于“自由价值优先”的政治制度安排,应以保障和扩展个人自由为首要目标,国家、政府、法治、秩序、福利等公共目标,不过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手段而已。人类政治制度演进史证明,无自由,也就无平等、无公正、无善法、无多元,也谈不上社会的长治久安。 个人自由的对立面是强制,即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强制既是道德之恶,也是政治之恶。但人类无法完全消除所有的恶,自由社会也需要强制,即“以恶制恶”,也就是自由主义政治学所言的“必要的恶”。
个人置身于社会,必然与他人发生关系和利益冲突,甲的自由就有可能侵犯或妨碍乙的自由,侵犯或妨碍他人自由的“自由”,也是一种恶,必须有超然而中立的强制力量来中止这种恶——这就是法治约束下的政府。
一 从本体价值的角度论证自由
在政治自由主义发源地西方,思想家们对自由的界定可以分为本体和功利两个角度。从本体价值角度对自由的界定,区别于从功利价值角度对自由的界定,它不是以自由能否带来的社会效率为标准来论证自由的价值,而是以人性的复杂性为出发点,以自由对人本身的价值为优先关注。这一优先关注有四大支点:
1,作为权利的个人自由之可贵就在于:是否拥有个人自由乃衡量人之为人的首要标准。有自由乃人的生存,也是目的性生存;无自由乃动物性生存,也是工具性生存。从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与奴隶制并存时期开始,西方思想家大都把“自由民”当作人看待,而把“奴隶”当作牲畜或工具看待。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言:奴隶不是人,而仅仅是“会说话的工具”。
2,作为权利的个人自由绝非任何群体性利益所能代替,也不能以任何群体利益的名义来剥夺个人自由,无论这一群体利益是国家、民族、政府,还是政党、多数、阶级。特别是对于握有公权力的国家及其政府而言,个人自由不是实现国家利益和政府目标的工具,恰恰相反,国家利益由个人利益的集合而成,政府是工具,首要目标是保障和扩展个人自由。
3,作为权利的个人自由之可贵,只在于自由本身的自足价值以及所有人的平等分享,而不必乞求于其他理由(如效率)来支持其价值排序上的优先性,相反,自由本身构成社会效率的必要条件。在现代世界,一个无自由的社会不可能长治久安,也就不可能是高效率的社会。为了效率而牺牲自由的社会,可能得到短期的暂时的繁荣,但注定不会有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4,作为权利的个人自由之可贵,从社会进步的角度讲,人的最高世俗价值乃在于自由的实现,发展的首要目标乃扩展自由。国民经济增长、社会财富增加、个人收入提高、技术进步和工业化等价值,固然也是人类所欲之善,但这些价值与自由价值相比,只是工具性的而非本体性的,它们都是为实现人之自由的本体价值而服务的。
换言之,本体论的角度首先强调是:“自由是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功利主义的角度首先强调的是:“自由有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功利主义的视角很容易误入“自由价值工具化”的歧途:个人自由与群体性或整体性的利益相比,是次要价值或工具性价值,即个人是实现群体价值或提高社会效率的工具,个人自由只有在能够促进群体利益和社会进步时才有价值。由此,为国家、民族或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个人自由,就是最崇高的道德善,否则的话,个人自由便毫无意义。
(一) 正面的论证
由于人性的善恶两面性,相应地,对自由的本体性论证必然包括正反两个方面:正因为人性之善,自由才有可能;正因为人性之恶,自由才有必要。
首先,“自由”之必要,乃在于人性天然地追求自由,在西方传统中表述为:自由是“神赐权利”或“天赋人权”。在基督教神学中表述为“我们都是上帝的子民”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在自然法学派那里表述为“每个人都具有天赋人权”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者都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平等地拥有基本的自由权利,这自由是完整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转让。
就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发展而言,与其说自由主义政治学的“天赋人权”源于基督教的神赋自由,不如说源于三大传统的综合,即古希腊的城邦自由民,古罗马的自然法和市民观,基督教的神赋平等权利,三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我中都有他,共同构成近现代世俗自由主义的理论源头及经验积累。
洛克的自由主义论证
在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英国哲学家洛克对自由的本体价值做了最早的、也最完整的论证。
1,自由是自然的人类状态,是自然法所规定的天赋权利;但自然状态有着无政府的致命缺陷,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无法避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侵犯,所以就需要根据自然法组成政府,将保障自由和财产的权力授予一个公共部门,那就是政府。
2,个人自由既高于社会功利也高于公共权威,因为,自由是自然的,而功利和权威是人为约定的,政府不过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3,个人自由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它构成了政府公权力的最低限度。其中,保障个人的财产及其权利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4,个人自由是目的,而公共权威是工具,公共机构与法律秩序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所以,个人自治应该放在社会生活的首位;
5,公共权力是由民众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公共秩序而自愿授予政府的,也就是最早的“人民主权论”。
6,正因为政府权力来自民众的自愿授予,政府与民众的关系类似于雇员与雇主的契约关系,所以,当政府堕落为侵犯个人自由的暴政之时,民众拥有反抗暴政的合法权利或终结契约的权利。
可以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是第一位立足于人的本体价值来全面论证个人自由的哲人,更是第一位把个人自由的价值置于社会效益及公权力之上的思想家。正是洛克政治学,开启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大门。
康德的自由主义论证
西方历史上最伟大的哲人康德,是从哲学先验主义的角度对自由的本体价值作出最完整论证的第一人。康德的伦理学及其政治学对人的自由的先验论述最为完整:个人自由作为道德善,源于信仰领域的神圣价值或人类的普遍法则,它具有一种超验的绝对优先性——自由如要成为可能,就必须独立于支配现象或经验或功利的种种法则,生而为人就必须自由,此乃道德上的绝对律令。康德说:“这种独立性被称为最严格的、即超验意义上的自由。”(见《实践理性批判》)
由此引申出康德的政治哲学,其核心被表述为:“人是目的而非工具。”这意味着社会中的每一个分子:
1,作为人都是自由的;
2,作为臣民都是平等的;
3,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
4,自由既是个体的,也是共享的,每个人的自由要以尊重他人的自由为界限。如果只有个体自由而无共享的自由,那么一部分人的自由就会以另一部分人的不自由为代价。
5,个人自由是思想独立,即启蒙的意义上的理性精神。每个人都具有天赋的理性,个人应该勇敢地运动自己的理性而不盲从于任何权威,在思想上自我思考,在道德上自我选择,在行动上自我治理,即用每个人的天赋理性之光来指引自己的思考、判断、选择和行动,也就是作为个体之人的自主性的自我发现。
在自由主义的当代发展中,罗尔斯完善了康德的自由伦理学,把个人自由优先的理由归结为人的两种道德能力——正义感和形成一种善的观念的能力。诺克奇发展了洛克的权利理论,把个人自由优先的理由归结为由平等契约规定的“权利正义”。
(二)反面的论证
任何严肃的人文思想都必须正视人性恶的存在,自由主义理论也不例外。更重要的是,在各类主义对人性恶与政治秩序的论证中,自由主义对人性恶有着最清醒的意识,并把人性恶作为良性政治制度的前提之一。甚至可以说,自由主义对人性恶理解得最透彻、最平实、也最善意,因而,自由主义对人性恶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也最符合人性。
在自由主义看来,自由之必要,乃在于人的人性弱点或有限性,即无法根除的道德之恶和无法消灭的知识之限。毋宁说,对人性之有限及其弱点的自觉,如同对人性之善的清醒意识一样,皆是自由得以确立和保障的关键,特别是对最容易侵犯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力的警觉及其限制,乃关键中的关键。
1,古希腊政治学与人性恶
这种基于人性恶的自由论,早在古希腊哲学中就有过精辟表述。苏格拉底从知识论的角度表达了人的有限性,他的名言是:“人的最高智慧是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无知。”
苏格拉底的学生柏拉图从先伦理学的角度表述了人性的弱点,继而从政治学的角度表述了约束统治者的重要性。他认为:人性天然地倾向于“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在任何场合之下,一个人只要能干坏事,他总会去干的。大家一目了然,从不正义那里比从正义那里个人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进而,掌握公权力的人尤其容易作恶,“如果谁有了权而不为非作歹,不夺人钱财,那他就要被人当成天下第一号的傻瓜。”在道德上,不能过分地相信人的善良;在政治上,尤其“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所以,最大的不正义乃“没有约束的权力”,而正义来自法律对人对权力的约束:“人都是在法律的强迫之下,才走到正义这条路上来的。”如果没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见《理想国》P47-48)
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性中的社会性和理性是善,而欲望趋恶,甚至就是兽性。欲望和兽性是与生俱来的且根深蒂固的。他说:“人类的欲望原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壑。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政治学》1267B3-5)所以,欲望只有经过理性的引导和调节,才会变成正常的合理的欲求,而如果不加节制,就将泛滥成兽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独裁最容易把兽性带入政治生活,所以,他反对人治而强调法治,主张通过法律来节制人的欲望。他说:“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政治学》1287A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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