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讯暂停广告播放,正和广告商调查,谢谢理解。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刘晓波文选
[主页]->[独立中文笔会]->[刘晓波文选]->[扼死新闻喉咙的恶法——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刘晓波文选
·SARS危机中的国际支持
·【人权评论】高官批示保障不了人权
·道歉、感谢与颂歌
·产权改革问题上的道义担当
·政治SARS制造的又一大冤案——为徐伟、靳海科、杨子立、张宏海而呼
·用真话颠覆谎言制度——接受“杰出民主人士奖”的答谢词
·从孙志刚案看政治权力干预司法
·舆论误导出的胡温“新政”
·诚实地说出常识的良知——祭李慎之先生
·周正毅案与金融腐败
·刑不上政治局的“问责”
·孙志刚是民间抗暴之英雄——从孙志刚案到中止收容遣送
·我们能盼来什幺?
·亲港府而远民意的香港行
·透支民众未来的金融腐败
·希望与失望的恶性循环——简评胡锦涛七·一讲话之一
·胡温不会挑战江派的深层原因 ——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二
·吃饭哲学与跛足改革————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三
·坚定不移地玩弄亲民工具——胡锦涛七一讲话评论之四
·三岁李思怡之死拷问灵魂
·民间维权运动的胜利
·北京封锁信息的双重危害
·刘晓波 任不寐 关于《灾变论》的对话
·谁为超期羁押的良心犯鸣冤
·大陆执法者的双面
·港人胜利对大陆的压力和启示
·23条与独裁者的噩梦
·金正日独裁吞噬金大中阳光
·中国没有司法正义
·毛泽东玩弄宪法
·跛足外交来自跛足改革——朝核危机评论之一
·“民主立宪”的虚假
·六方会谈与中国外交
·狂热到精明的爱国主义
·自焚背后的人权灾难
·无声三中全会与信息歧视
·神五升空后的虚拟和真实
·刘荻获释的启示
·谁为暴君毛泽东招魂?
·向独裁献媚的希拉克──评胡锦涛访法
·杜导斌案——从完全黑箱到有限公开
·湖北省公安厅应该作出进一步澄清
·特权者的反腐特权
·枪杆子下的胡温亲民
·《证词》附录:刘晓波给廖亦武的信
·人权入宪下的人权迫害
·直面六四──让你的良知被人看到──有感于蒋彦永先生为六四正名
·独裁政府怎能监督自己
·难道恐怖屠杀是死亡庆典?——有感于中国某些网民为马德里爆炸叫好
·康德点燃的启蒙之火(上)——纪念伟大哲学家康德逝世200周年
·康德点燃的启蒙之火(下)——纪念伟大哲学家康德逝世200周年
·赢选举的阿扁和赢公投的连战
·康晓光的狂妄和阴招
·特权式反腐的无效
·【紧急呼吁】强烈抗议中共公安逮捕六四难属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
·台湾恶劣环境中的优质民主
·关于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被拘捕事件的紧急呼吁
·受难母亲的泪与爱──献给被捕的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
·关于三位被捕难属的最新消息
·关于丁子霖女士最新消息
·有力量的残疾青年罗永忠
·让清明变成石头——为六四亡灵而作
·日人挑战首相 国人围殴女子
·美英自由联盟必胜
·北京能否有对台新思路?
·直面六四:让你的良知被人看到──有感于蒋彦永先生为六四正名
·帮闲博士的献媚术
·话说李敖---精明的骄狂
·为再燃野火的龙应台辩护
·话说李敖之二─紧跟暴君毛泽东
·不要说今年的春天很冷
·"人质外交"源于独裁政治敌视民间异见的本质——为杨建利被捕两周年而作
·由段琪瑞的侄孙死于六四屠杀而想到的
·依法治港的实质是“恶法治港”
·从新华网民意调查看国人的人权意识
·在大陆,五一是谁的节日?
·林昭用生命写就的遗言是当代中国仅存的自由之声
·向死于恐怖袭击的同胞致哀
·谁在乱港害中?
·刘水案─是执法还是构陷?
·恶法治国的阴毒化法制
·杨建利冤案背后的中国现实
·虐囚丑闻与伊拉克局势——虐囚案评论之一
·把罪恶当罪恶——虐囚案评论之二
·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1)
·倾听天安门母亲的声音——读六四难属《寻访实录》
·八九运动中普通民众的高贵
·六四凌晨的黑暗
·虚美矫饰的国史
·1546号决议和伊拉克重建
·抗议对民族良知蒋彦永的迫害
·六四对中国的积极意义
·南都案─亵渎法律公正的审判──「南都案」评论之一
·阻碍媒体改革和葬送新闻良知的审判——“南都案”评论之二
·民间维权对「南都案」的关注──「南都案」评论之三
·徒手征服罗马帝国的基督徒(上)
·徒手征服罗马帝国的基督徒(下)
·六方会谈的无果而终
·化解香港的黑白悲情
·今年七月一日
·「审计风暴」刮走多少百姓血汗钱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扼死新闻喉咙的恶法——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一 中共立法的自打耳光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004年中共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保护和尊重人权”正式写入根本大法。
   然而,中共政权的人治本质并没有任何改变。如果说,在毛泽东极权时代,绝对独裁者玩弄的是无法无天,那么,改革以来的后毛时代,寡头独裁玩弄的就是“恶法治国”。改革以来的历届中共政权所强调的依法治国,不过是把法律变成实现独裁意志、牟取权贵利益和镇压民间权益的工具。特别是在控制言论和压制新闻自由方面,中共政权可谓是“恶法”跌出。
   所以,只要寡头独裁集团认为有必要,就不惜自打耳光,公然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条款,背弃“保障和尊重人权”的宪法承诺,制定出践踏人权的恶法。比如,1989年10月31日中共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质上是“不准游行示威法”;中共《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质上就是“文字狱”的别名。两项子法都是对母法的公然违背。现在,胡温政权又准备出台打压新闻自由的违宪法律。
   2006年6月25日,中共新华社报导说:中国政府起草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经送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针对突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规定了突发事件中政府、媒体和公众的权责。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第57条为新闻媒体设置了“高压线”,对突发事件中媒体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凡是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新闻媒体,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人民币。这些限制和惩罚,不仅适用于中国媒体,也是用于境外媒体。
   毫无疑问,从国人的知情权、言论权和新闻媒体的报道权、采访权的角度讲,这项恶法是对上述权利的公开践踏。就连参与起草该法案的清华大学教授于安在《财经》杂志接受采访时,也对第57条表示吃惊。他说:“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专家讨论的时候是没有这一条的。”他还指出:新闻权属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规定”由谁来作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是老百姓的知情权。(《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突发争议”》,《财经》2006年6月28日)
   二 公然践踏新闻言论自由和危及社会公益的恶法
   首先,新闻自由是现代文明的核心原则之一,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管制、剥夺媒体的自由。所以,1,媒体必须是独立的,其公信力不是来自政府的授予,而是来信息市场的自由竞争和广大受众的评价的授予,争夺受众是媒体生存的根本。一个新闻媒体的发行量、公信力和权威,都要在市场中由读者来检验,如果经常发布不准确的信息或撒谎,公信力自然就会下降,逐渐被市场所淘汰,根本就用不着政府管治。2,新闻,不仅要准确,也要及时,讲究时效是新闻的重要特性,准确及时的报道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也是信息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甚至就是新闻媒体赖以存亡的生命线。3,“突发事件”恰恰是最具时效性的新闻,媒体能否在第一时间向社会提供突发事件的准确信息,不仅关系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责任问题,也关系到媒体在市场上生存发展的竞争力问题。
   然而,一个没有自由的信息市场和新闻自由体制的社会,必然是政府垄断、弊端横行、黑箱作业的社会。只有在这样的喉舌国家,媒体才会靠天天说空话、套话和谎话来生存,才会失去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敏感。
   其次,新闻媒体是公共信息的载体,因而必然是社会公器。媒体必须服务于社会公益和广大授众:1,公众有权利要求媒体提供及时、准确的公共信息,媒体也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公共信息;2,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发挥着揭露丑闻和监督政府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发挥着对人权案件的舆论救济作用,故有“无冕之王”和“第四权力”之称。
   只有在媒体独立和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媒体上述功能才能发挥。如果政府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设置诸多的清规戒律,既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又扼杀了媒体的监督和救济的社会功效,使社会丑闻和政府滥权逍遥于公共舆论之外。
   第三,从维护社会公益和突发危机处理的角度讲,公共突发事件与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民众更应该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媒体的反应也应该更灵敏,尽量在第一时间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换言之,媒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及事态发展的信息”。
   然而,已经提交人大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第57条,以惩罚性条款来限制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及时报道,将非常不利于突发危机的及时高效的处理,必将造成社会公益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2003年的SARS疫情和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危机,之所以造成全国性乃至世界性危机,造成社会性恐慌和重大生命财产的损失,症结既在于中共官权的隐瞒甚至欺骗,更在于中国媒体在新闻管制下的无奈沉默。现在,屡屡隐瞒重大公共危机信息的中共官权,非但不吸取以往的教训,反而为确保独裁政权的稳定和黑箱制度的畅通而制定恶法,以便惩罚那些敢于揭露黑箱操作的媒体和新闻人,就是以立法来制造恐怖气氛,使新闻媒体处在动辄得咎的威慑之下,既瘫痪了媒体的信息发布权和新闻监督权,又加强了官权对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的垄断,让掌控突发事件应对的各级政府成为唯一仲裁者。
   三 制定恶法的宗旨
   中共现政权之所以宁愿自打耳光,也要制定这项恶法,既源于中共政权敌视新闻自由的独裁本质,也来自胡温政权在政治上的虚弱,害怕媒体的出格给当局“添乱”,更害怕媒体变成独立于官权的“第四权力”。
   因为,在当下中国,一方面,新闻自由意识普遍觉醒,开明媒体越来越不甘于“喉舌”地位,优秀新闻人也越来越不驯服,出格的媒体不断增加,优秀新闻人对官权打压的反抗时有所闻,有些反抗在国内外舆论的关注下,变成备受瞩目的公共事件,令在国际上频作“人权秀”的中共政权颜面扫地。另一方面,面对见缝插针的新闻觉醒,几十年一贯制的中宣部管制方式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和漏洞百出,威慑效力的大面积失灵,穷于应对的现状使现政权不得不加强管制。
   于是,便有了从中宣部禁令到人大立法的升级。传统的中宣部内部禁令及其个案整肃对媒体的打压再凶狠,也不能与人大立法相比。因为,禁令主要依靠黑箱操作,特别是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其反应是滞后的,其威慑力是局部的、短期的;而立法对媒体的打压完全公开化了,具有预先防范的功能,其威慑力是全局性的、普遍性的、长期性的。
   现政权出台恶法的核心宗旨有三:
   首先,在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底层群体维权事件越来越多的当下中国,维护独裁统治及其权贵利益的方式之一,就是将不利于官权的信息扼死摇篮中。所以,在传统管制手段不断失效的情况下,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加强管制。所以,胡温上台仅三年,除了这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之外,中央及其地方当局还制定一系列严控媒体和网络的法律法规。
   2005年6月10日发布了《公众举报违法和不良信息奖励办法》,为互联网领域的告密提供法律的保障和鼓励;
   2005年9月25日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所有网站设立了政府审批和统一新闻来源的两大高压线。
   2006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重申电视国际新闻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电视台播出的国际新闻必须统一使用由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供的电视国际新闻,严禁擅自使用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国际新闻素材制作、播出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不得将境外卫星电视图像配以新华社文字稿进行播出;
   2006年7月12日印发关于《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的通知,为了严控涉及“重大选题”的音像制品在国内发行。通知要求今后凡是涉及文革等重大选题的音像制品的出版引进必须首先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没有备案的将一律停止发行,并封存收回。
   其他限制性法规还有:网络ID和新闻报道的实名制,不允许新闻媒体进行异地监督,批评性报道要经过被批评者审查……等等。
   更有甚者,2006年7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出台网络恶法《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居然作出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个人在家上网也要在公安局备案,拒不执行者,轻则将被警告,重则将被停机半年。
   其次,遏制新闻界自发追求新闻自由的势头。众所周知,上世纪八十年代,党内开明派和优秀新闻人密切合作,准备起草一部新闻法,旨在保障新闻自由——媒体的报导权、记者的采访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尽管,这种努力因六四而夭折,但媒体人争取新闻自由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大陆媒体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也在新闻良知的推动下,逐渐走上争取独立化、职业化、民间化之路,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拓展独立的言论空间。
   然而,胡温政权非但没有放松对媒体的操控,反而不断地勒紧套在媒体上的缰绳,加强了对开明媒体和优秀新闻人的打压,从“南都案”到“冰点事件”,一张张开明报纸和一个个优秀新闻人遭到整肃;从频繁的中宣部内部禁令到新闻出版署的公开法规,大陆媒体打擦边球的空间越来越小。现在,由个案整肃和内部禁令上升到人大立法层次,特别是面对突发公共事件之时,非经官权批准媒体便不能报导,擅自报导就要受到惩罚,意在用法律紧箍咒来箍死媒体。
   第三,该项法律之邪恶,不仅要堵死国内媒体,而且要限制外国媒体对中国公共危机的独立报道,以便尽量杜绝官权封锁的敏感信息出现在国际舆论中。近些年,随着中国开放度的不断扩展,进驻中国的海外媒体也越来越多,海外媒体对中国问题的批评性报导也越来越多,特别是对国内媒体无法报道的敏感性公共事件的大量报道和评论,不断地触动中共政权及其新闻管制的最敏感神经;外国媒体对此起彼伏的底层维权事件的报道,通过互联网由境外向境内的传播,形成海内外舆论的联合压力,当然最令中共政权反感。

[下一页]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