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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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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点燃的启蒙之火(上)——纪念伟大哲学家康德逝世2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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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难母亲的泪与爱──献给被捕的丁子霖、张先玲、黄金平
·关于三位被捕难属的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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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的赔偿正义——六四十七年祭

   十七年了,六四冤魂还只能在黑暗中呻吟,我也只能在没有自由的黑暗中独自等待,等待着时针指向六四凌晨,等待着祭日降临。
   
   十七年了,丁子霖老师的儿子蒋捷连被罪恶的子弹射杀时,正好十七岁。每当祭日,天安门母亲们都要祭拜儿子的亡灵,香港的维多利亚公园都会亮起烛光,世界各地也点燃烛火。
   
   十七年来,天安门母亲遭遇到种种不公正的对待,但她们却为见证历史和讨还公正始终没有停止过抗争。

   
   今年六四,不能不提周国聪的名字。这位年仅十五岁少年,在1989年6月6日被逮捕,关押在成都市宁夏街派出所内,第二天就满身伤痕地死于看守所内并被火化。在我看来,他不是死于街头而是被活活打死在派出所内,如此暴行甚至比死于戒严部队的枪口下更为残忍。
   
   尽管,直到十七年后的今天,我才知道这个十五岁少年,但周国聪的名字已经刻在历史墓碑上。
   
   17年来,周国聪的母亲唐德英女士从未停止过上访,在黄琦先生和他创办的中国第一家人权维权网站《天网》的帮助下,今年4月25日,她终于得到当地政府给予的一笔七万元的“困难补助”。
   
   这个个案,既是唐女士的持之以恒所取得的有限实效,也凸现了政府在六四问题上的投石问路。
   
   一 对民间维权的意义
   
   1,在民间维权上,低调坚持和高调抗争可以相互配合、相得益彰,但最重要的是持之以恒,韧性的抗争比一时的慷慨更艰难、也更有效。难属们的人道维权可以低调,但必须具有足够的耐心和坚忍,天安门母亲如此,唐女士亦如此。
   
   2,维权要注重实效。比如,在六四问题上,从人道角度而非政治角度切入维权活动,既具有更广泛的道义涵盖面,又可以降低政治敏感性,因而能取得一定的实效,未尝不是一条先易后难的道路。对于更广义的民间维权而言,维权者既要坚持不畏风险的道义伦理,也要信守注重实效的责任伦理。固然,当下中国的民间维权,要想取得点可见的成效很不容易,但这并不是只重道义而不重效果的理由。
   
   3,多方协同的个案维权。近年来,大陆民间维权的主要模式,是围绕着个案的民间动员、舆论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中,各界知名人士、体制内外的媒体和维权律师的参与,助力尤大。刘狄案、孙志刚案、杜导斌案、孙大午案、程益中案、李柏光案、朱久虎案、冰点案等,皆是证明。
   
   4,在官方的意识形态衰落和民间权利意识觉醒、统治效力下降和民间维权高涨的今天,官权镇压的残暴性也随之大幅度下降。所以,“勇敢竞赛”是相对容易的维权,而“实效竞赛”才是最有难度的维权。实效的取得不仅需要个人勇敢,还需要群体合作,需要操作智慧、协调能力和韧性。基于民间维权的长远发展的大局考虑,唯有不断地取得实效和成功案例的点滴累积,民间维权方能持续地增强感召力和凝聚力,吸引更多的人加入维权;也才能带来维权经验的累积,推动民间维权走向成熟。
   
   二 政权无法绕过六四问题
   
   从政权的角度讲,无论谁当政,六四问题都是躲不过去的,拖得越久、欠债越多,十七年的拖延已经足够漫长,难道还要一拖再拖!现在,制造六四大屠杀的两个元凶,邓小平已经死了九年,李鹏也已经下台。现政权高层与六四没有直接瓜葛,只要想在政治上有所作为,必定会考虑着手解决六四问题。谁能主动而稳妥地解开六四之结,谁就会赢得国内外的尊敬,在历史上留下美誉。
   
   在此意义上,周国聪案的解决方式颇有点投石问路的意味——如何以最小的政权代价换取最大的政权收益。因为,在六四这个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如果没有得到高层的允许或授意,四川地方当局是断断不敢为的。在此个案中,我理解并尊重唐女士的选择,但我无法容忍官权对冤魂的亵渎和对难属的胁迫!
   
   1,政府选择成都死难者而不是北京死难者,选择死于派出所的周国聪而不是戒严部队枪口下的死者,显然是精心选择后才抛出的试探气球。因为,周国聪之死与大多数六四死难者具有微妙的差别,周之死不属于当街屠杀的罪恶而属于警察机关的罪过。
   
   2,政府选择个体性的影响小的唐德英女士,而不选择群体性的影响大的天安门母亲中的某位难属,显然是为了降低这次投石问路的舆论效应。虽然,唐德英女士的诉求与六四难属群体大同小异,但她的人道维权毕竟是个体抗争而不是天安门母亲的群体抗争;虽然,唐女士与天安门母亲一样,也坚持了长达十七年的抗争,但她的曝光率远远低于天安门母亲。在她与当地政府达成此项协议之前,她本人和她的冤死儿子并没有进入公共舆论,也就没有广泛的国内外影响。
   
   3,政府在投石问路的方式上也颇为狡猾,七万元的付出,不是以“补偿”或“赔偿”的名义而是以“困难补助”的名义,显然是为了避免“补偿”和“赔偿”所蕴含的罪错意义。而“困难补助”的名义,意在凸现这笔钱的“救济性质”,而非政府因犯有罪错而必须给予受害者的赔偿。
   
   4,政府开出了给钱的先决条件——“立据保证息诉”,显然是为了花钱封口。这种签署正式协议的方式,就是为了让唐女士保证不再进行任何意义上的追诉。
   
   综合以上四点,政府选择以“困难补助”的方式了结周国聪案,可以大大弱化此案的政治象征意义;如果试探的连锁效应是许多六四难属的跟进,政府很可能私下里推广这一模式。因为,这一模式最符合现政权六四以来形成的危机处理方式:花钱买稳定、以经济代价换取政治利益。而且,如果这一模式作为六四问题的第一步能够推广开来,也就达到了“以最小的政权代价换取最大的政权收益”的目的。
   
   三 六四问题上的赔偿正义
   
   在我看来,政权处理周国聪案的方式太不人道、太不公正。因为,采取这种方式,是企图利用自身的绝对强势地位来投机取巧,既不公布周国聪的死亡真相,也没有向难属公开认错和表达歉意,反而仅以七万元“困难补助”换取难属的签字画押保证不再追诉,等于要难属放弃依法索赔权,也就是用金钱来“封口”。所以,政府这次投石问路,根本的出发点与正义无关,而仅仅基于政权利益。如果政府只想以周国聪模式来解决六四问题,而没有基于普世道义的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解决方案,那么,这一模式的意义,也就仅止于投石问路而已,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难属和社会舆论的认同,也就无法作为解决六四问题和达成官民和解的最初步骤。
   
   1,太廉价的经济付出。即便从六四难属的最低要求——只求经济赔偿而不求罪责追究——来讲,七万元买断一个冤魂也是过于便宜,绝大多数难属决不会接受。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已经拖延了17年的六四赔偿,即便放弃十七年追诉所付出的物质的和精神的赔偿,起码应该按照今天的工资标准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告》2006年第3号公布: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405元,赔偿费是36万元。即便再降低标准,比照矿难死者的国赔偿标准,政府现在已经把矿难死者的赔偿标准提高到了20万元。而一个冤死于政府屠杀下的生命却只值七万元,未免太不公平了。
   
   2,封口费全无正义。假定政府具有解决六四问题的诚意,而且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而采取先易后难的处理方式,那么,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难属进行经济补偿,政府都不应该附加任何先决条件。静悄悄的赔偿可以接受,但把“立据保证息诉”作为给予补偿的先决条件,完全有违起码的赔偿正义。中共政权至今还维持对八九运动的错误定性,已经是错上加错和罪上加罪。如果政府连迟到了十七年的赔偿正义都不准备兑现,那么就根本谈不上六四问题的公正解决。
   
   3,生命无价,特别是被政府屠杀的生命,只要政府不公开承担罪责并还死者以公正,那么,经济补偿无论多高,哪怕大大高于七万元,六四问题也不可能以“金钱换真相,补偿换正义”的私了方式解决。因为,六四作为备受国内外关注的巨大公共灾难,受害者对真相和公正的诉求高于对经济补偿的诉求。
   
   六四作为转型时期中国无法摆脱的重负,也越来越构成中共政权的沉重包袱,太需要基于和解善意和政治远见的渐进而务实的解决。只要政府具有解决问题的诚意,谁也不会天真地要求一步到位的解决。比如,天安门母亲的长期抗争,完全是本着爱的善意和法治精神,本着温和、渐进、宽容,她们从未采取过激进的行动,从未提出过激的要求,也从未使用过咬牙切齿的言词,而是以文明驯服野蛮。所以,解决六四问题,无论如何渐进、务实和灵活,政府最终也绕不过下列公开程序:A,与六四受害者推选的代表进行平等的对话;B,独立调查并公布六四真相;C,公开表达知错认罪和道歉正名;D,依法追究罪责和进行国家赔偿。
   
   十七年了,每年的这个日子,中国都会陷于恐怖政治的笼罩之下,六四难属无法公开祭奠亲人的亡灵,类似我这样的“敏感人士”都会被警察站岗;全中国的所有媒体都会禁止“六四”一词的出现。在此意义上,中共政权一直处在六四的阴影之下。所以,与其在每年的六四祭日里陷于严加防范的恐惧之中,延续老罪恶并制造新罪恶,不如通过尽快解决六四问题的明智决策,解脱恐惧,打破僵局,开创历史——开启社会和解的局面,进而让世界看到一个消除了恐怖的中国。
   
   2006年5月29日于北京家中(首发《民主中国》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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