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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凯文集
·第三節、《佛山會議紀要》-的爭論
·第四節、“文革新思潮”在廣州的浪花-“八.五”思潮
·第五節、傑出的人權戰士-曉兵
·第六節、總派反撲與省、市革委會成立
·第九章、六八年春---最后的搏鬥
·第一節、總派對紅旗派的全面政治反攻
·第二節、“新生紅色政權”對紅旗派的組織瓦解
·第三節、“新生紅色政權”的鎮壓工具-工人糾察隊的成立
·第四節、第五個回合、“反四右”-紅旗派最後的抗爭
·第十章、六八年初夏--厄運將至
·第一節、暴力事件再起
·第二節、紅旗派最後的集體反抗意識<二沙頭會議紀要>
·跋 掩卷后的余思
《基层文革泥泞路》(<人民文革丛书>卷三)
·序言、阅读刘国凯--胡平
·小引、民众的挣扎和苦难不应被历史迷土尘封
·上编 在广州第一中学
·一、共青团主动向我套近乎又把我甩开
·二、我被摈除在大学门外之迷
·三、“迷”底解开了
·中编 在广州郊区税务局
·一、中共机关的状况--我开始认识社会(之一)
·二、中国农村的状况--我开始认识社会(之二)
·三、红皮白心的“革命接班人”
·四、参加黄埔税务所小四清工作组
·五、我做了“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打手
·六、母亲遭难对我思想情绪的冲击
·七、二弟刘国铸被打成现行反革命
·八、“红色恐怖”来临时的兄弟会议
·九、政办主任李初寿的全面出击
·十、对“鬼见愁对联”的憎恨与暗击
·十一、令我极为惊愕的共产党干部斗共产党干部
·十二、大浪掀起前的平静
·十三、大浪掀起,我无可奈何地成了保皇派
·十四、令我惊讶的批“资反线”热潮
·十五、保皇皮、造反心的特别人物
·十六、弟弟刘国旋在广州二十一中树起反出身歧视的造反大旗
·十七、参与一场激烈的街头辩论导致红旗派观点形成
·十八、税务局“丁类”人员的异常表现
·十九、目睹“五.三绝食”决心离开税务局
·下篇 在广州有线电厂
·一、新的环境--广州有线电厂
·二、厂长黄天来其人
·三、黄天来的权威经过冶炼
·四、我真实面目的恢复与广州有线电厂造反者的重新结集
·五、血腥的七、八月之交
·六、广州有线电厂造反派之构成
·七、广州有线电厂保派之构成
·八、又一个特例--地总广州有线电厂分部”
·九、我们的造反行动
·十、关于有线电厂八一战斗兵团的一场辩论会
·十一、令造反派由兴变衰的10.13 火案
·十二、泥泞路上漫无目标的跋涉
·十三、与弟弟刘国旋的争吵
·十四、失去理智的行动
·十五、腥风血雨四面袭来
·十六、广州有线电厂的镇压行动
·十七、广州有线电厂革委会成立的特殊性
·十八、弟弟入狱、母亲自杀
·十九、情况补记、个案追踪
·二十、我的遗憾、我的庆幸、我的思索
·附录一、以适当的退却换取更多的政治空间
·附录二、达摩克利斯剑下的抗争
·附录三、从广州、深圳到纽约—我的故乡在远方
·附录四、黄稼昌老师,我不再记恨您
·作者简介:
<人民文革论>(人民文革丛书卷四)
·序--造反派与三种人 宋永毅
·论人民文革--为文革四十周年而作
·附录 三年文革与两条线索
·文革造反运动与文革造反派之评析-为文革三十五周年而作
·附录一:湖北工人造反派领袖胡厚民的法庭陈述
·附录二: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厚民反革命案进行公开审判情况(节录)
·文革浩劫,谁是制造者、谁是蒙难者
·论文革前夕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和社会冲突--兼与王绍光先生商榷
·论文革中反政治歧视反政治迫害的民众斗争-为文革三十五周年而作
·鲜血凝成的价值-评杨曦光力作《牛鬼蛇神录》
·附录 “造反派”公案未了,杨曦光,你不能走
<历史潮流--社会民主主义>
·小引
·第一章、資產階級在民主革命中的兩重性
·第二章、資產階級的頑固導致社會革命和馬克思主義產生
·第三章、馬克思主義在歐洲工人運動中不居指導地位
·第四章、馬克思、恩格斯堅與社會民主主義者相區別
·第五章、社會民主主義的源頭
·第六章、第二國際的建立─馬克思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的交集與分歧
·第七章、伯恩斯坦主義與米勒蘭入閣事件─社會民主主義與馬克思主義的激辯
·第八章、馬克思主義的極端─列寧主義
·第九章、社會民主主義從理念到现实-走向执政2
·第十章、從社會民主主義到民主社會主義─理念的更新與發展
·第一節、社會黨國際的《法蘭克福聲明》─社會民主主義重新結集後的政治宣言
·第二節、英國工黨“國有化”情結探討
·第三節、德國社會民主黨在意識形態上新的開拓和貢獻
·第四節、民主社會主義的改革舉措─政府干預
·第五節、民主社會主義的改革舉措─社會保障、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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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果仁、黄永新等到杨先生女儿的判案--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深度质疑

从陈果仁、黄永新等到杨先生女儿的判案

   --我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深度质疑

   一、一连串案件所引起的质疑

   上星期的一个夜晚,我接到友人杨先生的电话。杨先生讲话的语气非常激愤,他那安徽口音再加上吐音急促,以至我听了好半天才弄懂是怎么回事。原来杨先生女儿的被性侵犯案败诉了。

   杨先生说:“本来从几天的当庭辩论来看,我以为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因为检控官检控得很有力。警察、医生都来法庭作证。那个家伙已部分承认罪行。法官还在庭上说;对十七岁以下的女孩子性侵犯,即使没有使用强迫手段,也属犯罪......他妈的!没想到最后陪审团竟判那家伙无罪。这是什么混帐陪审团?这是什么法律?......”

   我听了杨先生的愤慨之语无言以对之余,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来已久的质疑又腾升起来。对美国陪审团的业绩我有着相当负面的记忆,且回顾一些事实。

   1982年,底特律的华裔工程师陈果仁与几个朋友在一间酒吧小聚。两名失业的白人汽车工人进来后凶声辱骂他。据说是因为当时日本小汽车大量倾销美国,致使美国汽车工业受挫。而陈果仁被那两个白人误认为日本人。他们不但辱骂而且动手殴打陈果仁。陈见状奔逃,但被追上、被用棒球棍活活打死。此案最终由10名白人、两名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判那两名打死陈果仁的凶手无罪。

   1995年,纽约十六岁个子瘦小、还没有发育的黄永新同几个亚裔学生在自家后院玩耍。有人向警察举报说他们握有手枪(其实是玩具枪) 。警察不问青红皂白前来拘捕,并开枪把黄永新打死。身材巨大的行凶警察说,是因为黄永新“拒捕”,妨碍“执行公务”,在互相拉扯中,他失手把黄打死的。验尸结果,子弹是从黄的左耳后方射进去的,明显是黄在逃跑,而警察从背后开枪。这个验尸结果,同当时逃跑的其他亚裔学生说法一致。但是,陪审团只采信警察的说法,判行凶警察“刑事过失”,不予提起公诉。

   这是两件有生命丧失的案件,至于仅伤无亡的案件就可以举出更多例子。最著名的有洛杉矶金恩案。

   1992年,洛杉矶黑人金恩因驾车违章被警察追及后当街暴打。这种情况被一名过路驾车者目击并用录像机录下,呈堂作证。此案在所有人心目中都有结论:打人警察必判有罪。不料由10名白人、一名亚裔、一名拉丁裔组成陪审团竟判定打人警察无罪。这极端不公的判决引爆了一场数千人受伤,55人死亡的社会暴乱。

   把镜头拉回到近期。2004年,来自中国天津从事健身器材生意的赵燕于7月12日持B1/B2签证到华盛顿、费城洽谈生意,工作结束后,她参加了从纽约出发的“尼亚加拉瀑布两天一夜游”旅行团,旅途中遭到美国国土安全部警员毒打。报纸上、互联网上都载有赵燕被殴打得脸部伤肿的相片。事实如此的清楚简单,没想到陪审团竟又是判殴打赵燕的美国警察无罪。

   如果说陪审团总是偏袒被告,尤其偏袒警察被告,其实也不尽然。2003年7月13日晚,42岁的帕洛阿图华裔警察Craig李在执勤时,发现小路边一辆车子内坐着一名现年57岁的非裔男子哈切森。李觉得该车可疑,随即停车并亮灯前去盘问。在相互的交涉中,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通过电话寻求警局协助。另一名华裔警察,现年27岁的甘维亮赶到,两人再度勒令哈切森听从指挥,但是,哈切森依然如故,并与警方发生肢体冲突。为此,甘维亮拿出辣椒剂喷向哈切森脸部,两人共同把他拖出车外,使用警棍等制服他,并押送至警察局。案件发生之后,检方以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向当地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指控两名华裔警察滥用警力,触犯了法律。Craig李和甘维亮两名华裔警察坚称自己是清白无罪。可是陪审团以八比四裁定这两名华裔警察有罪。

   这一次警察不被“偏袒”就公正了吗?对照这个情节,如果是一个华人驾车者对抗白人或黑人警察而被制服,陪审团还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吗?参考一下赵燕案、黄永新案、金恩案就不难作出判断。而这判断无可避免地促使人们质疑。纽约发生多少警察对华人施暴的事件,警察都被判无罪,怎么这会儿华人警察制服一个抗拒检查的黑人,警察就有罪了?

   二、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初衷及其硬伤

   陪审团制度盛行于美英。应该说陪审团制度的创立是有着极其良好的初衷。它甚至可用以说明欧洲深远的民主基因。封建时代,中国是绝对君主制,欧洲是等级君主制。中国的断案是各级衙门首脑说了算,以至冤狱遍地。偶尔出现一、两个包公、宋慈式的明吏便要千年传颂。可是欧洲民族则不然。早在雅典和古罗马时期就有公民陪审团。当雅典古罗马的此项司法文明湮没在中世纪的愚昧和专横中时,不列颠岛上的人们却继续了这段薪火。

   诺曼征服带来的不仅是血统融合,也把诺曼人古老的陪审团制度带到不列颠。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并没有因为陪审团制度是诺曼征服者的泊来品就排斥它,相反,他们力图使之更加完善。十三、十四世纪的英王爱德华一世和爱德华三世都曾发布昭令,使陪审团制度更加丰满。随着日不落帝国的扩张,陪审团制度远远越出了英伦三岛,甚至在遥远的新大陆也扎下根来。

   陪审团制度极为善意的初衷就是限制贵族豪门专权。随着民主思想的萌芽和深化,它又成为宪政民主的一大体现。现代宪政民主把社会公权力一分为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权中最有可能直接关系到某个社会个体的是司法权。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在生活中成为控告他人者或被控告者。陷入诉讼的人究竟有罪无罪,这甚至是比一个社会的根本制度更直接地关系到某个人的利益。为了不使司法权的行使者--法官专权,制造冤狱、戕害无辜或姑息乃至纵容罪犯,近代陪审团的设计者们再把司法权一分为二而成有罪与无罪的判定权和具体判刑权。一个人的有罪或无罪,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判断,它不需要高深丰富的法律知识,每个心智正常人都可以做到。于是设计者们把判断权交给陪审团。只有陪审团判定某人行为事实有罪的前提下,法官才能使用具体判刑权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判其具体服刑期限。

   然而,智者千里必有一失。或许陪审团制度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功绩彪柄,但现在看来它已陷在重重迷思之中。许许多多的具体案件表明陪审团昔日光辉的业绩已经退色。而不胜枚举的缺失表明它已步履蹒跚。

   陪审团不能实现昔日设计它的功效,原因来自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中世纪人类生活相对简单得多。社会事件的技术含量相当少。对于一个事件的事实判断并不需经过复杂思维。故此一般人都能胜任陪审团的设计指标。但是在今天,客观社会生活高度复杂。许多事件的事实就往往不是那么容易被辩明洞察了。犯罪个体或群体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巧妙地为自己脱罪、甚至嫁祸于人。文化大革命不就是最好的事例吗?共产党利用其智谋和权力把党委、工作组、高干子弟红卫兵、保皇派、军队、专案组、工宣队、工人纠察队、贫下中农特别法庭等所做之恶都移花接木到造反派头上,而许许多多的“独知” 都认同了共产党的说词。设想,如果由那些“独知” 们组成陪审团,他们岂不众口一词地判定造反派有罪?你可以说他们不是主观上蓄意要诬陷造反派,而是复杂的客观现实使之无法洞悉事情的真实。

   然而,尽管如此,今日陪审团制度的硬伤其实还不是在客观而是在主观。

   硬伤之一是相当数量的公民非常缺乏担任陪审团的政治热情。最近笔者在报上看到一个报导极可发人深省。

   “加州图拉市通知500名陪审员候选人到法院接受挑选,结果只有160人到场。”

   “美国司法协会表示,在某些城市逃避担任陪审员的现象非常普遍......逃避律往往高达50%。”

   “一些城市开始采取严厉措施,惩罚那些逃避陪审员职责的人。伊犁诺州一名19岁的女子由于逃避担任陪审员,被定藐视法庭罪,并被判坐牢14天。在托皮卡市,逃避者每天被罚款100元。密西根州大湍市的法院对56名逃避者发出逮捕令。”

   “图拉市法官席克斯说:‘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逃避率高将损害美国民主制度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为什么这么多人不愿要那份“神圣权利” 呢?法官席克斯疾首痛心其实是他自己陷入了迷思不能自拔。

   一个什么样的社会里的人群最具政治热情?是那种处于从专制向民主转型过程中的社会。完全的专制社会里,由于统治者实行政治高压,除极少数“普罗米修斯” 在冒着巨大危险关心政治外,绝大多数人都是沉默的一群。在一个完全的民主社会里,人们则放心地把社会公权力交给几年一次选出来的人们。自己则去经营自家的那片园地。有时他们甚至连几年一度的选举都懒得参加,以至许多民主国家的投票率常在百分之六、七十徘徊。1979年3月,我在广州街头发售《人民之声》第四期。那油印的、仅有四十几页的粗糙刊物竟吸引购买者排起两百多米的长龙。那是一个政治热情多么浓烈的社会。刚从毛式政治高压走出来,并对邓小平的政治改革寄予厚望的人们对社会有着一份发自内心的激动投入。可是当邓小平重新露出其专制铁腕,既镇压民主墙,又收买老一代知识分子后,中国社会再次回到那政治冷漠之中。“六四” 屠杀后再辅以重金收买,当今中国知识界不是“和谐”在政治冷漠感高度泛滥的社会中吗?

   担任陪审团与选举议员、市长、总统那样更使一个公民感到与自己利益相关些?当然是选举议员等。可是,几年一度的选举已有大量公民不参与,遑论与自己利益完全没有关系的陪审事务。而且岂止不相关,还会损害自己的利益。美国人工资的中位值是130元一天。担任陪审员一天的津贴各州不一,最高50元。一个案件审下来旷日持久,有什么理由期望社会上的人们都紧握那份“神圣权利” ,而甘愿每天损失约100美元?对民主制度下这么多缺乏政治热情逃避担任陪审员“神圣权利” 的人究竟是应严厉惩罚,还是应另作思量呢?

   如果把担任陪审团视为一种类似选举权的民主权利,那么,既然不能惩罚逃避选举的人也就不能惩罚逃避担任陪审团的人。如果把担任陪审团视为服兵役的义务,就可以惩罚逃避的人。问题在于应不应该把担任陪审团与服义务兵等量齐观。

   防御外部侵略是每个公民的职责。这个责任是不可逃避的。审判罪犯与防御外部侵略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情。审判罪犯属于治理社会的工作。防御外部侵略是保卫国家。保卫国家人人有责;治理社会则只是由民众选举出来的人们(各级民意代表、各级行政长官、法官)和政府雇用的公务员的职责。没有理由强制民众去承担治理社会的职责。

   还可这样思量。在某一个时间里,民主政府为了强化民众遵守某项法纪,如讲究城市清洁,严禁乱倒垃圾。为加强监督并处罚违反者,除了警力外政府组织了清洁督察队。这里可以明确的是,法律可以要求民众严格遵守城市清洁管理条例,却不能强制要求每个公民都轮流参加清洁监督队。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根据这个道理,法律就不应要求每个公民都担任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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