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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1)高刑终字第84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江棋生,男,52岁(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常熟市,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19楼13层2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于1999年5月18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少平,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刚,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江棋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二0 0 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2089号刑事判决。江棋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江棋生,审查了江棋生的上诉理由和江棋生的辩护人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江棋生于1996年至1999年春季间,在其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19楼13层2号家中等地,将题为《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署名李晓平的文章,先后散发给刘庆梅(已被判刑)、孟元新(另案处理)、傅国涌等人。该文章污蔑“四项基本原则乃是植根于专制理念的四项特权原则”,对把四项基本原则写入我国宪法进行诋毁,煽动“逼迫执政集团不断让步,最终使其公开放弃四项特权原则,从而实现中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刘庆梅、孟元新、傅国涌的证言,书证等。
二、被告人江棋生于1999年4月,在北京制作了题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告全国同胞书》的传单,该传单称“六四事件”制造了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错案,煽动人们“谴责强权压倒人权的暴行,谴责‘稳定’压倒公道的逆施”。同年4月14日晚,江棋生纠集孟元新等人将该传单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中关村等地张贴。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奚家斌、余国忠、玉连喜、冯大河、吴某某、姜某、陈某某、楚某某、孟某某的证言,物证,书证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棋生以散发文章和传单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依法惩处。故认定江棋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扣押物品予以没收。
江棋生的上诉理由: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江棋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江棋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江棋生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建议改判江棋生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江棋生于1996年至1999年春,在北京市海淀区首都师范大学19号楼13层2号其家中等地,将署名李晓平题为《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先后散发给刘庆梅(已被判刑)、孟元新(另案处理)、傅国涌等人。该文章对四项基本原则写入我国宪法进行诋毁,污蔑“共产党提出并至今仍在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乃是植根于专制理念的四项特权原则”,煽动“逼迫执政集团不断让步,最终使其公开放弃四项特权原则,接受多党议会民主的政治理念,从而实现中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人刘庆梅、孟元新、傅国涌分别证实,通过江棋生得到署名李晓平的题为《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
(2)书证,从江棋生住处起获的署名李晓平的题为《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该文章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内容。
二、上诉人江棋生于1999年4月间,在北京编写、印制了题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告全国同胞书》的传单,该传单称“六四事件”制造了震惊中外、惨绝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错案,煽动人们“谴责强权压倒人权的暴行,谴责‘稳定’压倒公道的逆施”。同年4月14日晚,江棋生纠集孟元新等人将该传单分别在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中关村等地张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奚家斌证实,1999年4月14日21时许,其在海淀区白石桥路南332路公共汽车站旁边的广告栏上,发现三张刚贴的传单,题目《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该传单的内容挺有煽动性。
(2)证人余国忠证实,1999年4月14日22时许,其在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门西侧的广告栏上发现三张传单,题目《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前两张是内容,最后一张是祭奠方式,内容挺有煽动性。
(3)证人玉连喜证实,1999年4月15日1时许,其在海淀区中关村联想集团对面人行过街天桥西侧桥柱上,发现三张传单,内容是有关“六四”方面的。
(4)证人冯大河证实,1999年4月15日1时许,其在海淀区中关村路口西南角的公益广告灯箱背面,发现三张有关“六四”方面的传单,题目《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其中一张是“六四”十周年纪念活动参考建议,是打印后复印的。
(5)证人姜某证实,1999年4月29日,江棋生用公司的复印机复印了《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的文章,印完后给我们看了一份。
(6)证人陈某某证实,江棋生到其住处,让其将一份三页的题目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的文章改成一页,其按江棋生给的文章原文缩排打印在一张纸上,正面是文章的内容,背面是活动方案。
(7)证人楚某某证实,1999年5月18日晚,他到江棋生家中,江交给其五六十页的材料,题目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江棋生让其看后有机会出去散发一下,但还没有散发即被抓获。
(8)同案人孟元新证实,1999年4月14日,江棋生到其单位后,让其看了《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的传单,动员其一起出去张贴。当晚,其与江棋生先后到动物园附近的地下通道、白石桥一公共汽车站附近广告栏、白石桥十字路口附近广告牌及黄庄路西一圆柱子上进行了张贴,胶水和传单都是江棋生带的。
(9)书证,江棋生张贴的传单照片。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实了江棋生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
上述各项事实的证据,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上诉人江棋生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江棋生的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江棋生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江棋生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节,经查,江棋生将署名李晓平的题为《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的文章以及其在北京编写、印制的题为《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的传单先后散发给他人或在公共场所张贴的行为,有从其家中起获的书证文章及传单,同案人和多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该文章和传单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反映了江棋生主观上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且江棋生实施了散发和张贴的行为,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棋生将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文章和编写、印制的传单进行散发、张贴的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棋生上诉所提其无罪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江棋生的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江棋生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棋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棋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长 金 星
代理审判员 康继光
代理审判员 罗 勇
二 O O 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 琨
书 记 员 陈 伟
作者附注
[1]:傅国涌先生的证言根本没有证实通过我得到了《思考》一文。
[2]:我对二审《裁定书》中提到的一些证人名字作了必要的处理,所以出现了“某某”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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