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 的 最 后 陈 述
审判长、检察官、 律师 、我的妻子:
现在,我作最后陈述。
第一,作为一名被告,我首先要对北京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两项指控。一是指控它违反《刑诉法》第96条之规定,践踏了我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二是指控它违反《刑诉法》第64条和71条之规定,拒不将我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一事通知我妻子,践踏了她依法知晓、并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
第二,作为一名公民,我要指出:李晓平对官方的“四项基本原则”说不,我对六四屠杀说不,这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正当行为,言者无罪;而实行言禁迫害异端是野蛮落后的行径,是文字狱的继续。《刑法》第105条等条款,就是坚持言禁、以言治罪的典型标志。
第三,作为一名思想者,我想说,由于力求避免中国再次出现改朝换代式的低水平重复劳动,李晓平只是要求民众迫使执政者“让步”而非“让位”,我只是希望国人点燃烛光祭奠英灵,并以此来无声地谴责六四暴行。因此,尽管《刑法》第105条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李晓平和我的上述言论也并没有触犯它,起码和它还有10米的距离。控方以该条来强加罪名,愣说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是2300年前指鹿为马故事的可悲重演。
第四,作为丈夫,我希望我的妻子能够理解我的人生抱负,能够理智、 冷静地面对将要强加给我的冤狱,多多保重自己;作为儿子,我祈祷82岁的母亲能够一如既往地坚信儿子是好人,是一定会走出囹圄,回乡省亲的。
第五,作为一个讲信义重朋友的中国人,我对自己的一本日记被查抄、以致不少朋友被牵累一事,深表歉疚和自责。我能告慰朋友的是:在我被关押以后,我始终坚持了做人应有的准则和持不同政见者的气节,没有出卖任何人。
第六,作为一名持不同政见者,我对莫少平律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他以自己的良知、 勇气和敬业精神,依法为我作了无懈可击的无罪辩护。这在当今中国,确属难能可贵。
第七,作为一个“五十而知天命”的中国人,我对法官先生和检察官先生在这起政治审判中的处境表示理解。我绝不奢望会有什么公正的判决!我对法庭的要求是:(1)在判决书中能如实反映我和莫少平律师的辩护意见。(2)能依法将与本案无关的、被公安局暂扣的电脑等物归还给我儿子。我对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要求是:依法受理我对北京市公安局的两项指控,并认真查处,给予答复。
第八,作为一名当事者,我想以几句肺腑之言来结束我的最后陈述。今天,是1999年11月1日,再过短短两个月,人类就将跨入公元2000年;今天,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经得到举世公认;今天,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已经初步实现了民主。然而,也就是在今天,在中国的北京,却还在上演一幕世纪末的现代文字狱!这是中国的耻辱,人类的耻辱。不过,我坚定地相信,结束这种历史、洗刷这种耻辱的一天已经为期不远了!(江棋生先生的妻子章虹女士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被审判长指使法警驱离法庭)我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无怨无悔。我不过是先走了一步。我敢说,我所追求的“拒绝谎言、说出真话”,我所向往的“凭良心行事、过真实生活”,我所期待的“一部分人先自由起来”,我所憧憬的“人的尊严和人的权利至上”的社会,谁不追求?!谁不向往?!谁不期待?!谁不憧憬?!
最后,我对法庭粗暴驱赶我妻子的行径提出强烈抗议!
(最后陈述曾被审判长多次无理打断)
1999年11月1日上午 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