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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的 自 我 辩 护
现在,我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一、根据现代文明所确认的言论自由这一基本人权,我无罪。
一个享有言论自由权的公民,当他发表政治见解的时候,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认定为有罪呢?对此,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只有当他煽动用武力摧毁民选政府、并在他的煽动下出现了事实上的危险的时候,他才会被认定为有罪。除此之外,就是四个字:言者无罪。心中有了这根准绳,就不难明白起诉书的荒唐。显而易见,在那上面所列举的我的言论和李晓平的言论,与“武力摧毁政府”压根儿不沾边,我何罪之有?我对六四事件有自己的看法,李晓平对“四项基本原则”有自己的看法,难道就不能说?不能写?不能传?对官方的一套, 对官方的定性难道只能说是,不能说不?1976年天安门运动,官方将其定性为“反革命事件”,而很多老百姓说它是“革命运动”。结果怎么样?是官方大错特错了。1989年的六四事件,官方定性为“平息反革命暴乱”,而我认为它是“一场举世震惊,惨绝人寰的大冤案、大假案、大错案”,这不过是光明磊落地说出真话、表达看法而已,何罪之有?李晓平主张通过修宪,用四项平权原则换掉四项特权原则,这种和平地表达政见的做法,又有何罪?我认为,这种敢于行使权利,不说违心话的公民行为,不仅无罪,还应在中国大力提倡和发扬。因为,中国的未来、中国的前途和公民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实在干系太大。而对抗现代文明,坚持以言治罪、迫害异端的人,才恰恰是中华民族的罪人。今年6月26日,我在逮捕证上写下了“文字狱”三个字,意在奉劝官方。今天,我在这里还想再一次奉劝官方:不要学雍正,不要再搞文字狱了。放眼寰球,谁还不清楚:究竟还剩几家在搞以言治罪,在搞文字狱呢?
二、根据《刑法》第105条,我还是无罪。
《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背离国际社会的共识,给言论自由强加了限制,为公民的政治言论设置了禁区。根据该款,一个公民煽动用和平方式推翻政府就会被认定为有罪。起诉书正是根据这一款,指控我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然而,我写下的文字是什么呢?是要老百姓在6月3日、6月4日晚上,在家中点燃蜡烛,以此祭奠六四英魂。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何止相差十里八里?李晓平煽动老百姓干什么呢?是要他们逼迫执政集团“让步”。请注意,是“让步”而非“让位”。一字之差,泾渭分明。连中学生都明白,“让步”就是还在台上,不被推翻、不被颠覆、不下台。这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又何止相差十米八米?起诉书怎能如此不顾事实,违背常识,愣说我触犯了《刑法》第105条?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奉命强加、指鹿为马。不过,这种指鹿为马是不是太离谱了?又是不是太可悲了?
说心里话,我连煽动颠覆街道办事处的念头都没有。我的心思不在那里。几千年来,在政治领域中,中国人最习惯于干两件事。一件是当顺民,另一件是揭竿而起,颠覆政权。用暴力颠覆政权的事已经干过几十次了,光二十世纪就干成了两起,1911年一起,1949年一起。我认为,国人不能再继续这种要么当顺民要么当暴民的恶性循环了。当然,老百姓如果尝试用和平方式颠覆国家政权,这在中国还属创举。不过,我担心很容易又会放弃非暴力方式,而去轻车熟路地搞以暴易暴。因此,在我的政治理念中,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是排除“颠覆政权” 这一条的。既无内在动机,又哪来外在言论?我的全部文章表明:我热心地去做的,是希望老百姓颠覆自己的顺民——暴民循环。这种说说写写,难道就犯了天条,非要被置于死地而后快?
综上所述,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根本站不住脚,一件明摆着的、朗若白昼的事实是:我无罪。
(自我辩护曾被审判长多次无理打断)
1999年11月1日 于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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