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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
驻所检察官先生:
首先,我要对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检察官李磊森先生表示谢意,感谢他言而有信,较快地将我请律师的意愿告知我妻子,并由她代为聘请了莫少平律师。我与莫少平律师已于10月11日下午见了第一面。
其次,我要对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提出两项指控。
1、控告该处违反《刑诉法》第96条之规定,公然践踏我依法聘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的权利。
我于5月19日下午被刑事拘留后,被告知有请律师的权利。我当即索要纸笔,写了委托书如下:兹全权委托我妻子章虹女士代为聘请张思之先生、李会更先生为我的辩护律师。岂料委托书交给预审员后,被奉命扣压,致使我的法定权利遭到践踏,在整个侦查阶段根本无法寻求法律帮助。
2、控告该处违反《刑诉法》第64条和71条之规定,拒不将我被刑拘(5月19日)、被逮捕(6月26日)的事实通知我妻子,公然践踏她依法知晓、并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我被抓到北京市看守所后,公安局一直对我的妻子封锁消息,直到10月10日她见到莫少平律师后,方才得知我早已被刑拘和逮捕!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局预审处有恃无恐、目无国法,这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对所谓“法治建设”的辛辣嘲讽。
上述两项指控,望能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最后,我要提请检察官先生督促预审处马上将个人电脑等物发还我家。5月18日子夜,公安局从我家中拿走了电脑、传真机等物品。现在早已查明,上述物品与《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我的案情毫无关系,它们也未被移送检察院,因此,应当立即依法退还。
顺祝
秋安!
北京市看守所404室
良心犯: 江棋生
199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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