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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事实录
1999年6月26日,星期六,我身陷七处已达38天,不管是否下捕票,谜底都应该在今天揭晓。看守所与外头一样,也歇大礼拜,星期六、日,在押人员不用横成排、竖成行地坐板,可以在号内自由活动。6月26日这天,酷热难忍,号里人大多光着膀子,并时不时进水房冲凉,我和贵州人李刚则铺开棋盘,纹枰对座。大约10点30分,号门被打开,看守呼名后,我推枰起身:果然不出所料,来提我了!
几分钟后,我在预审室坐定。庞江开了空调,给我倒了杯白开水。我明白要下捕票了,就静等他开口。很快,他不紧不慢地说,检察院的批捕决定昨天才下来,因此今天来执行,涉嫌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问我有什么要说的。我说,我知道要走到这一步,没什么要说的。我当时凭直觉感到,他们要在预审笔录上做手脚并不难,因此不想把我的态度留在笔录上。简短的笔录经我签名、摁手印后,庞江随即拿出逮捕证让我签字。我接过捕票细读了一遍,包括读了上面盖有的公安局长强卫的大红印章,然后在签名一栏上重重地写下了“文字狱”三个字,继而在下一行再写上我的名字。庞江在一旁目睹,显得十分不快,张嘴埋怨我为何刚才不表示态度。我这才笑着说,这是我早就想好了的,这样的逮捕证或许会在历史上留下点意义呢。我告诉他,1990年10月7日,我在秦城监狱接捕票时,写下的是一个大大的“冤”字,那张捕票上,盖的是苏仲祥的章子。当然,“文字狱”三个字厉害多了,但并不是针对他的,只是由他把这个信号带上去而已。他无奈地喃喃了几句,将我送回监号。
7月25日,又是一个热浪肆虐的日子。下午2点多,由书记员宋俊杰出面,问我5月18日安均给我发传真的事。当时预审室内还坐着两个身着便衣的人,庞江有事外出了。我这才知道,河南信阳的安均也被抓了,坐在我面前的两个陌生人,便是河南方面的公安。安均由反腐败到反专制,当局以为把柄在握,就下手了。我由此担心,西安和长沙两地,是否也有人身陷囹圄?
9月9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一名书记员来到四区甬道口,我被告知,我的案子已经由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她还告诉我,我有“请律师的权利”等。
9月22日上午,我戴着手铐第一次步出看守所大门,上了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囚车,到八宝山分院所在地接受检提。提讯室在地下一层,与地下停车场毗邻。检察官李磊森五十开外,书记员白欣染了黄发。我坐定后,李磊森让法警除去我手上的铐子,说:“这样来谈,好一些。”检提所问的几个问题,都是有关两篇文章的事。一篇是96年2月李晓平写的《关于和平地实现中国社会制度根本变革的几点思考》,另一篇是99年4月我写的《点燃万千烛光,共祭六四英魂》。从其所问,我知道了起诉书将会是什么样子。最后提到请律师一事时,我当即指控公安局违法剥夺我的权利。李磊森听完指控后面无表情、不置一词,没有呈现一星半点法律监督的冲动。我明白,这就是国中老百姓常常遇到的“说了也白说”的情形。我的态度是,白说也要说,说的人多了,或许就会起作用。我告知李磊森,我全权委托我妻子为我聘请辩护律师一名;究竟请谁,由她决定。
99年10月11日下午,我在看守所律师楼见到了莫少平律师和他的助手王刚律师。我以前没有见过莫律师,只知道他曾为方觉辩护过,出于对妻子的信赖,我毫不犹豫地在委托书上签了字。很快,我发现与律师的交谈和沟通不存在任何困难。我们谈了情,谈了理,谈了法。我略带惊讶地知道了两件事。一是我妻子从未接到我被刑拘和逮捕的通知。二是律师在我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见到任何预审提讯我的笔录材料。好在他们没敢抽换逮捕证,在我所见到的逮捕证复印件上,“文字狱”三个字像一颗正义的钉子,将捕票牢牢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最后,我读了一遍公安局写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上面建议拿《思考》、《烛光》两文来给我治罪。而莫律师也已有了他的倾向性意见:那些“犯罪事实”完全站不住脚,准备为我作无罪辩护。“当然”,他说,“辩护意见必须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书》才能正式形成。”
由于我的案子纯粹是当局强加的政治迫害,相应的司法程序实质上只是过过场而已,因此,请不请律师原是两可的事。再说,我不仅能在法庭上自己为自己辩护,而且还有能力“自卫反击”——据理申斥文字狱的制造者。那么,我为什么决定要请呢?我之所以要请律师,主要目的是想增加当局黑箱操作的难度,使本案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历史见证人。说心里话,我并不奢望律师会冒着风险完全实话实说。因此,那个秋日下午,莫律师用十分平和的语调所表明的态度,直使我胸中漾起一脉感动和感激之情:莫律师和王律师肯定能从我的眼神和表情中看出来,尽管我并没有说出来。
10月20日,我通过宋管教向驻看守所检察官递交了控告信,控告公安局践踏我请律师的权利、我妻子知晓我被刑拘和逮捕的权利和我妻子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10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书记员来到404室门口,向我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10天以后随时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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