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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一斑
《行为规范》中出现的一个“严禁”是“严禁吸烟”。所以,当《规范》颁布生效后,七处从1999年5月1日开始禁烟,在押人员从此不再“放烟茅”(所谓“放烟茅”,是指放风时站在风圈上面马道上的管教会将点燃的香烟扔下几颗来,底下的人轮流抽吸,过一把烟瘾)。同时,这个禁烟也是针对管教、看守、预审和劳动号的。这就是说,整个七处想成为无烟区。然而,自禁令下达之后,香烟进号就没有停止过。区别在于,原来是在押人员以市场价购烟后存放在管教处,现在则是烟价暴涨,在押人员偷偷用鬼子票——看守所自行印制的代币券——从劳动号手中购买。例如,一包“威龙”烟的市场零售价不到2元,劳动号竟以50元出手!其利之暴为倒卖海洛因所望尘莫及!2000年春节,号内人以300元购了6包烟。而好几个从六区调到404室的人都告诉我,在六区,则是管教干这种营生。一个管教管5个号,以每号每月8包计,一个月40包,光这一项,就能赚2000余元。我太清楚了,对于烟虫来说,为了抽上一口烟,宁可少吃几袋方便面。因此,令人咋舌的暴利烟交易得以顺利维持,经久不衰。烟进来了,再用原始办法“搓火”:在棉絮上撒上少许洗衣粉,卷成捻子状,用塑料鞋底压住捻子在地上快速滚动磨擦,很快,火星、火苗就冒出来了。这时,烟民们就在监控器的盲点处会聚,美美地、舒心地当上一回活神仙。
在看守所里,还有一种交易使香烟交易远为逊色、沦为小菜一碟,这就是“走托”交易。“托”、“走托”、“有托”、“正托和反托”是号里使用频率极高的几个词。但凡有点可能,刑事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或朋友就会想方设法使出浑身解数去“走托”——找门路行贿公检法人员,以使官司出现自己所期待的结果。这一条达不到的话,就退而求其次:能不能使在押者不受皮肉之苦?能不能快点了结?能不能尽早下圈(离开看守所到服刑场所)?能不能送点吃的?等等。走托交易的盛行和泛滥,是对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公然蔑视和戏弄;在有的地方和有些时候,管用的分明是“以金钱为依据,以人情为准绳”。
走托交易达至贪赃而枉法,是一种一本万利的腐败交易。从朝阳看守所邮上来的一位姓梁的人告诉我,他父亲花了6万元走托,由于找的托硬,结果他干的10多起抢劫“缩水”成了2起。从炮局(公交分局看守所)邮上来的一个人说,他家花了6万元,但托软了一点,没能达到不来七处的目的。四川巴中人刘德国告诉我,他的同伙曾经多次“栽”在朝阳或丰台分局,他们老大花钱找托,如果事情不大,常常立即获释。密云县人肖海军告诉我,他自己就好几次在密云被抓,都是家中使钱走托,将他“捞”了出来。
走托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腐败。它已经远不是什么秘密,而是半公开、公开地、每日每时地在进行,只要看一看那些随处可见的肥得流油的办案、审案、判案人员,就什么都明白了。号里人的官司都还没有了结,因此在走托一事上,嘴都比较紧,尤其是每每花上十多万、几十万元走托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和毒品犯罪嫌疑人,他们的嘴就更紧了——我在这里提及的几桩小买卖,可以说连冰山一角都称不上,真的。
此文于2006年07月07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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