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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老与三份历史性文件
——自由亚台张敏女士采访江棋生先生 2006年10月17日晚,自由亚洲电台张敏女士电话采访了北京的江棋生先生。
张 敏:刚才听丁子霖老师说,是您执笔起草了由许良英先生等五人发给林老家属的唁电。能不能请您谈一谈您在林老突然去世后的感受以及您和林老的一些交往? 江棋生:林老的突然离去,对我们来说是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因为我们都知道林老身体一直很好,说话中气很足。蒋培坤老师来电告诉我后,经和西安朋友核对,才不得不接受这个悲苦的事实。
我和林老有过一次直接的交往,那是1998年9月初,我到西安去拜访他。不过,在这之前,我们已经有过多次电话联系,彼此之间有了基本的了解,也有过一次重要的合作——那是1995年春在林老的提议下,由许先生和林老共同努力完成了《宽容呼吁书》,而我除了是一名签署者之外,还受许先生委托,骑自行车满京城转悠,上门征集了不少老先生的签名。在1995年邓小平还在世的情况下,出面组织和发出那样的呼吁书,没有足够的勇气是绝对不行的。而那份呼吁书,也完全称得上是中国民间发出的一份具有经典意义的历史性文件。
1998年9月初,我受丁子霖老师的委托,怀揣《自由与公民权利宣言》和《社会公正与公民权利宣言》征求意见稿,专程去林老家,请他过目和提出修改意见。林老仔细阅读了文本,在明确表示赞成的同时,认真写下了他的补正意见。那次西安之行,林老除了在家招待我外,还专门陪我去吃羊肉泡馍,当时71岁的他,饭量几乎跟我不相上下。我们在西安大雁塔下还留了影,除林老和我,还有西安的马晓明和汤致平。
在决定正式发布两份《宣言》的前夕,我们每个签署者都意识到所面临的风险。我记得林老几次托人带信给丁老师,他愿意签在第一个,愿意承担主要风险。而丁老师则认为应由她来承担。由于《宣言》的发布由我们来完成,因此最后公布时丁老师签在首位,林老第二。发布《宣言》除了要勇于面对来自当局的迫害外,还有一个是面对民间阵营也要勇于坚持和亮明自己的观点。当时,林老坦陈的观点是:民间抗争依然应当广交友、缓结社。理由是,不能误以为邓小平不在了,江泽民就会开放党禁。如果马上冲击党禁,肯定会遭到极大的损失和牺牲。林老的见解也是我们签署者共同的看法。最后,《宣言》以大力倡导公民运动、不提“组党大潮”的方式表达了我们的独立见解和责任伦理。
《宣言》正式发布之后的1998年10月,林老专程到无锡张泾,在丁子霖老师家中小住了10天,就国人如何行使“无权者的权力”作了畅叙、畅聊和坦率的论争。他们达成了三点共识,一是必须结束一党专政;二是不要把中国的民主化寄托在明君、贤臣身上,要启发民众做公民而不是臣民,要推动公民运动,呼唤公民社会的形成;三是,不要期望中共主动实施民主,必须以民间力量的壮大来制衡中共,使其在压力下顺应民意。
今天上午,我重读了两份《宣言》。尽管我是《宣言》酝酿、讨论、起草和发布过程的参与者,但我仍然不得不要说,它们和《宽容呼吁书》一样,称得上是中国民间发出的具有经典意义的历史性文件。晓波说:“两宣言的宗旨,不仅在于敦促政府关注社会公正和尊重公民权利,更重要的是推动公民运动,呼唤公民社会。特别是后一个宣言,用今天的话说,实际上就是公民维权宣言。” 我认为晓波的话是中肯的。
1998年9月下旬,《宣言》是在纸媒体上发表的。今天,为了纪念和缅怀林牧先生,我认为有必要在互联网上重新发布《自由与公民权利宣言》和《社会公正与公民权利宣言》。
2006年10月17日夜整理成文于
北京家中
附一 自由与公民权利宣言 签署者(中国公民):
丁子霖 林 牧 江棋生(发言人) 蒋培坤(起草人) 魏晓涛
在即将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人类战胜了反人类的法西斯主义,战胜了各种形式的专制与奴役,世界自由事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80年代和90年代之交,东欧及苏联极权制度解体,东西方冷战结束,使得世界上更多的人获得了自由。然而,世纪末的中国,就其根本方面来说,依然是一个不自由的国家,而且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不自由国家。这给我们每一个中国人留下了深深的遗憾。
在一个新的世纪即将来临之际,我们谨以中国普通公民的名义,向你们,向所有中国的知识界人士、工人、农民、军人、学生、个体及私营业者、企业管理人员、党政军各级官员及公务员,以及所有境内外的中国人郑重宣告:
21世纪的中国,应该是自由的中国;
21世纪的中国人,应该是自由的中国人。
我们提出此项诉求,首先是基于对人的固有权利之确认:即确认人人生而自由,这种自由属于每一个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藉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它既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每一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应以尊重并不妨碍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为限。人的此项权利业已载入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相关的两个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包括有关后一个公约的任意议定书),得到了世界进步人类的确认。
我们提出此项诉求,还基于这样一个历史的启示:对于每一个意识到自身价值的人类个体来说,自由本身就是目的。这种自由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而且是其生命力的永不枯竭的源泉。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及其生活质量的优劣,不仅要以老百姓的生存是否得到保证以及物质的是否丰裕来衡量,而且还要看每一个公民能否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能否按照自己的个性和意愿去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对于任何一个至今仍因循专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公民的自由权利必须首先得到确认和保障,否则就不可能跻身于现代文明国家的行列。
我们提出此项诉求,同时还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在共产党执政的中国,曾有过各种为官方认可的民主,如传统意义上的即所谓“民主集中制”(实为少数人乃至个人的专制)意义上的民主,如毛泽东一度倡导和鼓励的“文革”式民主,以及经邓小平重新解释和改造过的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等等,它们都曾被冠以无产阶级的或社会主义的名号。但是,作为人类个体所固有的自由,却事实上始终未被官方所认可,也未被官方允许冠以无产阶级或社会主义的名称。然而我们认为,就人的权利而言,自由先于民主,任何排斥自由的所谓民主,都不过是极权专制的代名词。同时我们还认为,现代民主运动的真正目标,在于建立一种能够确保公民个人自由不受侵犯的政治制度;如果仅仅把这个运动看作各种政治力量对权力的角逐和重新分配,那就最终不能划清民主与专制的界限。
今天,我们中国人最缺乏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得到保障的正是公民的个人自由。
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我们中国人苦苦寻求富国强兵、民族解放之道,为此作出了难以估量的巨大牺牲。其间,一批优秀的中国人为争取个人的自由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求索,然而终因缺乏经济的依托和社会的支持而半途而废。
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我们中国人驱除了外患,获得了民族的解放。但是,当我们有可能为自身争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时候,我们却又被抛入了国内战争的深重灾难之中,为所谓阶级的解放付出了同样巨大的代价。中国人再一次延误了个人的自由解放。
当1949年内战的一方取得胜利,善良的中国人期待着实现自由理想的时候,他们却又被安置于一种强加的制度和秩序之中。这种制度和秩序敌视一切属于人的东西,包括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以后的岁月里,人们为争取自由权利所作的努力统统被扼杀,数以千万计的中国人为此惨遭迫害甚至死于非命。最后,在中国大地上竟发生了震惊中外的1989年“六四”大屠杀,中国人梦寐以求的自由一夜之间被淹没在血泊中。
中国人一个多世纪以来苦苦追求自由权利而不可得,不仅因为多次失去了历史的机遇,而且更因为走入了历史的误区。
在本世纪中叶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以后,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及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根本上剥夺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即财产权。从而,在20世纪的中国,出现了惟有古代社会才存在过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那样一种局面,每一个中国人均被置于对一种异己的生存条件的人身依附关系之中,完全失去了实现经济自由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等等自由权利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中国的执政者以所谓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谋得了其权力的“合法性”,进而实现了对所有公共权力的垄断。这种绝对的权力几乎控制了整个社会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的一切领域。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尤其是基于人性和人道的关系被单一的阶级关系所取代;人类社会中一切善良、纯洁、美好的情感遭到无情的扫荡和清洗,而仇恨、残忍、构陷、叛卖、谎言、欺骗等等恶行由于被授予某种阶级的合理性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张扬。人们目睹并身受了人类有史以来对人性的一次最不加掩饰的背弃,以及对于人类道德和价值的一次最无所顾忌的践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唯一的选择就是逃避自由。
这是20世纪整个时代的耻辱,也是20世纪整个人类的耻辱。
然而,从整个世界范围来说,人类走向自由的航道毕竟已经开通,一个压制性的、自我封闭的中国已难以阻挡世界文明的冲击,中国人期待走出牢笼、面向世界的愿望越来越变得不可遏止。在最近的20年里,一批又一批勇敢的中国人站立起来为自由而战。整个80年代,对自由和人性的呼唤成为时代的主要标志,一种被专制守旧者贬斥为与西方“和平演变”相呼应的“自由化”思潮汹涌起伏,冲决着一切僵化教条和极端专制主义的陈旧事物;至80年代末,终于汇成了以首都北京为中心的全国性争自由、争民主的民众示威抗议运动,即89天安门运动。
这场规模空前的运动虽然以流血而告终,但她标志着中国人开始了新的觉醒,意识到必须作出新的选择;同时也预示着人类自由的曙光必将照亮每一个中国人的心灵,照亮他们脚下的每一寸土地。
89天安门运动显示了人心向背,使得现存制度的合法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面对这种合法性危机,执政当局却并没有痛下决心以顺应民意。今天,他们的一切最基本的政策,一切最重要的举措,依然是为了一个既定的目标,这就是在他们能够控制的一切最主要的领域,继续违逆和压制民意,阻遏公民行使自由权利,以维持其原有的制度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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