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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三基督徒被判刑之起诉书 起诉书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杭检刑诉[2004]46号
被告人刘凤钢,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419591223165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市运七厂宿舍东平房8排14号。因本案于2003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6011260811,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福绥境医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59号。因本案于2003年11月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胜其,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37292219740512503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王集乡张村。因本案于2003年11月17日经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涉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于2004年2月4日移送萧山区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依法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永海出资人民币1000元给刘凤钢作差旅费,由被告人刘凤钢前往辽宁鞍山市了解当地李宝芝因参与邪教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事后刘凤钢据此写成情报《我所了解的辽宁鞍山市李宝芝“邪教”一案的事实与经过》一文,由被告人徐永海向境外杂志《生命季刊》的发行机构提供。该刊物在第20期上全文刊登了上述情报,并回寄给刘、徐二人《生命季刊》第20期杂志一本、美元50元。
2003年7月25日,被告人刘凤钢受境外组织美国“中国宗教迫害真相调查委员会”傅希秋的指使,窜至杭州市、萧山区、西湖区、温州市等地收集当地基督徒所谓的“受迫害”的情况,回京后写成情报《来自祖国的报道》(该文即《我所了解的浙江主内弟兄姊妹被迫的情况》)。同年8月5日,被告人刘凤钢指使被告人张胜其通过电子邮件向傅希秋非法提供。
2003年8月18日,被告人刘凤钢将自己在8月17日参加北京密云县大成子镇基督徒非法家庭聚会被警察盘查的事情写成情报《在北京远郊的山区传辅音被警察盘查的经过》一文,由被告人张胜其打印成文,而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美国“中国宗教迫害真相调查委员会”傅希秋提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的供述与辩解;
2、李宝芝等证人正言;
3、国家保密局的复函、浙江省安全厅的函等鉴定结论;
4、《生命季刊》杂志等书证;
5、MP3播放器、数码相机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为境外组织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其行为为均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情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院:赵琳洁
二00四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印章)
附:
1、主要证据复印一册;
2、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3、被告人刘凤钢、徐永海、张胜其现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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