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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海:就监视居住给中级法院的信 就监视居住给中级法院的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与审判长张永纯法官、人民陪审员张宝文、华香琳:
我是徐永海,贵院(2004)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判处我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刑期自2003年11月9日起至2006年1月30日止。其中我被监视居住的2个月22天没有算入刑期。现就此事写信给你们,我要求将监视居住的2个月22天算入刑期。
2003年11月9日我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2日检察院向贵院提起公诉,2004年3月16日贵院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4年8月6日贵院公开开庭宣判。
从贵院接到公诉到宣判,时间是过了5个月4天,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允许这样吗?不允许。不得已,贵院于5月14日至8月6日监视居住我我们。我被监视居住在一个旅店的一间客房里。每班2名警务人员昼夜不眠地监视我,期间我未曾与家人见面、通信、通话。此条件与看守所差不多,我先后写了3封信给贵院,要求回看守所。
从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时间是过了4个月22天,为什么这么长的时间?我认为,因为我们没有罪,将没有罪判为有罪太难为贵院了。
我们是揭露个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是应该受到国家鼓励的,我们将一次公开开庭的过程记录下来并发表也没有过错。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危害了国家利益,是向境外提供情报,我永远不服。
公安人员到国家保密局对我们的行为做鉴定,也难为了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没有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书,只出具了一封没有人签名、没有人为此负责的复函。“复函”是起诉书上的原话。将这样的复函代替鉴定报告书来判决我们,是违刑事诉讼法的。
今去信不为判决的事,只为监视居住未算入刑期的事,我认为监视居住应算入刑期,希望贵院予以更正过来。贵院不会因为我们不服 判决,就故意难为我们,不予更正吧?
行政警告都会给一个书面的东西,并告之你可以为此复议、行政诉讼。2个月22天的监视居住不是一个短日子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应该比行政警告要重的多。如不算入刑期,是否也应该给我们一个书面的东西,告之我们为什么受到监视居住,并告之我们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难道法院就有1权利剥夺我们的这些权利,并使我们上告无门吗?
此致
徐永海
200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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