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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海:监视居住未抵刑期法官业务不精 监视居住未抵刑期法官业务不精
徐永海
2004年3月16日一审时,在法庭上,我的律师钱列阳先生也是第一次见到那个所谓的鉴定报告(保密局的复函),但钱列阳先生马上看出了问题,当时就提出了“没有鉴定人签字,没有正式鉴定书。”这一事实,这使得本案非常明显地属于证据不足,理应作出无罪判决。由于出现了这种情况,在5月14日,我们被改为监视居住,我们被监视居住在杭州东明山森林公园的一个旅店的一间客房里,一直到8月6日。
2004年8月6日,对我们做了有罪判决,并且被监视居住的这2个月22天没有算入刑期。2004年10月我被押送到东郊监狱,我对杭州市检察院住监狱检察室正式提出了此事,10月23日,我刚被押送到西郊监狱后,我就此事我写信给了杭州中级法院。
监狱的上级是司法厅,浙江司法厅主管下有一份杂志《律师与法制》。在我坐牢的杭州西郊监狱,每个监区都订阅这份杂志。2005年3月,我在《律师与法制》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为此,我就此事向浙江高级法院提起了申诉,可是到了出狱也一直没有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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