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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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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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四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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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由而战,对六四的最好纪念
·六四烛光,与自由勇士共勉!
·十七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
·你究竟是羊还是狼?
·诗魂力虹——监狱又如何囚禁你的灵魂?
·八九那年代——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1)
·今年的六四,是我的生日
·八九那年代——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书生意气(2)
·八九那年代(2)初稿
·八九那年代(3)——公民反抗与宪政民主追求
五《共产受难者援助与救济》
·《共产受难者人道援助与救济》今日捐赠:贺伟华(我的人权与人道事业)
·共产主义受难者纪念碑
·从天而降的六千元稿酬,催生捐献与使用计划
·《共产主义受难者人道援助与救济》社论:
·《共产主义受难者人道援助与救济》今日关注: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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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难者人道援助与救济》今日捐赠:“闹市修行”
·《共产主义受难者人道援助与救济》今日捐赠:高峰
六、个人连载
· 大年初二深夜和女儿的对话
·我的公开“打狗行动”声明
·我的打狗行动续集
·从“林黛玉”出家、李银河被禁音想起
·纳粹帝国滋生崛起的土壤及其群众基础
·苏格拉底的“死亡之吻”——守法即为正义
·无法收场的悲哀――强权者的恶梦
·利益诱惑、暗箱操作换来的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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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陋室随想笔录:对精神控制与催眠术的感受
·陋室随想笔录:逐渐蒸发的生命活力???
·陋室随想笔录: 落花有意,流水无情
·陋室随想笔录:地狱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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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下的罪恶(2004年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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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权下的罪恶之二---自序
·强权下的罪恶连载之三---前言
·强权下的罪恶连载之四---当事人简介
·强权下的罪恶连载之五
·专制暴政下的女权主义误区(之二)
·专制暴政下的女权主义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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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民部分性别、职业、民族、种族、信仰、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均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均享有公民投票权。
   二) 随着奴隶制度和种族歧视政策的废除,黑人和少数民族均享有同白种人同样的权利,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同等的劳动权、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特别是,他们也可以平等地参与竞争政府的公职,担任公共机构的职位和职务。
   三) 包括总统在内的任何一个政府官员,凡触犯法律皆绳之以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最典型的是美国的“水门事件”,尼克松因慑于议会弹劾而辞去总统职位,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美国社会得到贯彻的表现。
   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重要的是司法平等,即普通公民与政府官员的利益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并同等地依法治罪。因为为官者不但有违法乱纪和侵害公民权利的便利,还可以有种种条件来逃避司法机关的惩处。因此,西方各国专门设有行政司法监督和公民对行政机构进行司法监督的制度。使政府官员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的约束,从而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十年代以来,英国建立了2000多个行政裁判所,其办案原则、审判程序与传统法院有所不同。195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裁判所和调查庭法》,并建立了“裁判所委员会”加强了行政机构的司法监督。美国于1946年通过了《联邦民事侵权法》,保护公民利益免遭行政机构的侵犯。此外,英国、美国和意大利等还可以通过普通法律程序监督行政机构。
   3、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及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的原则包括:
   1) 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因此享有很高的社会威望,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们把他们“看做是宪法所赋予的广泛个人自由的监护者和解决全国性重大争论的仲裁人”他们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2) 司法机关组织系统独立,与其他组织系统分离。司法机构和法院被赋予或成功地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3) 为了保障法官审判独立,设立相应法律条款,保护法官地位和权力不受侵犯。
   由于司法独立,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能更多地表达自己的哲学思想、政治观念、法学观点、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因此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社会往往能产生重大的影响。
     
   4、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一种制度,司法审查制度亦可称为“违宪审查制度”。他是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因此也可以理解为司法制约立法与行政的一种手段。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防止出现与宪法精神相抵触相违背的法律,使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于司法审查制度,联邦最高法院成了唯一拥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通过解释宪法,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布的规章条例以及州法律违反联邦宪法,因而无效,不得实施。最高法院的裁决已经做出,即成为宪法惯例,政府其他部门及各州必须遵守。这样,司法审查权扩大了联邦法院的权力,提高了它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得以真正同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民主政治的多元化:
     多元化民主政治格局的出现,标志着西方民主政之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更加成熟的阶段,即由过去单纯依靠国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发展为更多地依靠社会对国家机关进行更为严密广泛的监督和制约。
     政治多元化是民主制的重要标志。专制制度下的政治是一元的,所谓“朕即国家”、“君权至上”,国家的各项大权皆由皇帝独断专行。而现代民主政治是多元的,它表现为广大的劳动者以丰富多彩的社群的形式广泛组织起来形成各自的利益团体,成为与政党并驾齐驱的强大政治力量,弥补了议会政治的不足,有力的影响着国家的政治生活;它还表现为普选制的普遍确立和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决策,使公民可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议会、政府、政党等中间渠道的阻碍;它还表现为政党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使各政党都可以进入政治竞争的舞台,亦都可以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力的机会,使政治资源的分配更趋合理。它还表现为自由的大众化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巨大影响和有力的监督。
     
   第六、新自由主义民主观的形成
     自由主义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主导性意识形态,从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末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1870年至1914年,自由主义关注工业化产生的社会贫困与教育问题,推行社会立法。当代民主国家的福利制度的基础就是这个时期建立的。拆除公民自由发展的障碍,保障公民自由发展的条件,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关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之后,目睹法西斯主义和斯大林主义对生命的惨无人道的血腥杀戮,对人权的肆无忌惮的践踏,对个人自由的破坏。自由主义出现了强烈的肯定个人价值、捍卫个人尊严、强调人道主义、强调市场经济、反对国家干预的倾向,呈现出古典自由主义的复兴。(今天的中国,正处于苏联斯大林时期,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反复重提人道主义、捍卫人权、肯定个人价值的原因所在。)个人自由是这个时代自由主义的最高价值。七十年代以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复兴了康德的哲学思想,自由主义又出现了再次强调平等,把平等作为自由的内在首要要素的倾向。形成了当今的新自由主义思想
     1、新的自由概念:新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为人类的本性的要求,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法律首先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同时,自由又必然包含着一定程度的约束,这种约束,它并不使人的个人意志服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指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人,都服从于法律意志的约束。里奇指出:“政治自由不是指普遍约束的解除,而是指从专制、无法无度、无限制的约束下解脱出来。并且,自由更包含着服从好的法律的积极方面。服从这种法律的人认识到他们以某种方式参与制定法律---或直接地,或是通过代表,或是通过信任的统治者间接地参与制定。自由也许可以理解为法律的主权,以与个人的主权相区别。”
     新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的前提是对他人无害、对他人有益。所有自由的人都必须协调其激情和冲动与良知和道义感不相冲突,所有社会成员应该平等地分享自由,否则,这就不是自由而是特权。
     自由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构成,消极自由的含义就是摆脱外在的强制与束缚;积极自由的含义就是没有限制的自由发展。在现代法律理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消极自由,而为了防止个人或集体的任意发展损害他人利益而适当的限制公民的部分积极自由。
     2、国家职能的扩展
     古典自由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及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充当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守护者,除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外,国家不要管得太多,不能干涉社会生活,尤其不能干预经济生活。而现代新自由主义国家观认为: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自由权与发展,国家应当更加积极的承担起保障社会福利与教育的责任。布兰代斯认为,国家是维护自由的工具,是实现公民自由权的手段。国家要充分体现出它在维护公民自由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对经济活动适当干预,如要大大限制垄断资本。美国总统罗斯福认为个人自由不仅应当受到保护,还要有所发展,国家职能的扩展正是为了保护和发展个人自由创造条件。为了增强自由与民主,政府要推行各种有助于普及经济福利的措施。而美国新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则主张以立法手段照顾社会中“受惠最少者”(即天资低下、社会地位低下者),按照公平的机会均等和维护平等自由的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他们的长期愿望。通过调税使分配更趋公正,通过增加他们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文明水准。国家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发展公民的权利,包括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新自由主义相信,通过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可以使人民“免除恐惧和饥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和扩大公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实际上福利国家还意味着保障和扩大人们在政治上的自由民主平等权利。
     3、保障和扩大公民权利
     为了能够使国家与个人相和谐,避免可能发生的任何专制,必须强调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使公民的民主、自由、平等得到更切实的保障。霍布豪斯说:“国家在双重意义上是人类的仆人;一是国家的一切所作所为,都要用它成员的生活来评价,二是说国家自身的好坏,也要用它对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来判定。”他认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如果不予以一定程度的制约,就会对个人自由造成新的威胁。为此,他主张对现有的国家制度进行改造,从国家制度上限制国家干预的范围和程度,保护个人自由不受到侵犯。为了保证自由和民主的实现,应尽可能地提供给公民参政议政行使公民权益的机会,因为民主成功的重要尺度是公民的参政热情和参政程度的高低。
     罗斯福认为,民主不仅仅是实现普选权和平民自由表达意志,它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还必须是一种积极和富有建设性的力量,也就是说,民主政府应该在不违反宪法所保证的自由的前提下,保证社会成员在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否则人民就会在自由、民主和面包之间选择面包。自由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罗斯福总统推行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上的结果均等,个人自由发展上的机会均等”的福利国家政策,从而把民主社会变成一个更加公正、公平的社会。
     与此同时,现代新自由主义哲学家罗尔斯则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他的有关社会正义思想的《正义论》中,罗尔斯以新契约论和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为基础,批判了当时(1971年)还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学说,对国家、政治服从、公正分配、福利国家、个人权利等问题作了深刻的阐述和论证,他的正义观,特别是他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其中对平等、自由、民主作了详尽、周密的论证。在他以“正义论”命名的博大精深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平等的自由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他认为理想的“正义”社会应拥有最大的平等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包括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等。一个民主立宪政体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平等的政治自由。当平等的自由原则在由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中得到运用时,就成了平等的“参与原则”。而参与原则要求所有公民共有平等权利参与立宪过程、决定立宪结果,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要求“所有公民应有进入公职的平等途径”,要求“所有公民都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因此,宪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不仅要保证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参与政治的平等权利,保证“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确保一种参与、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而且要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改变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状况。可见,罗尔斯所一再强调的公平、平等,实际上不仅是指法律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而且指的是事实上的平等。也就是我前面所说的“基本生活保障的结果均等”为此,就必须对最少受惠者以必要的补偿,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平等。罗尔斯把他所理解的自由、平等视作现代民主政治得以实现和长久维持的必要条件,从而把平等、自由与民主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从而把自由主义理论及现代民主政治推向新的高度。罗尔斯的贡献在于他为现代民主政治的立宪政体提出了一套合适的正义观,并找到了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增强社会团结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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