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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起点 从主权在君到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起点
作者:贺伟华
中世纪后的文艺复兴为我们带来了天赋人权的思想,实现了从君权、神权到人权的过渡,同时也对君权神授主权在君的思想提出了挑战。到宗教改革、科技革命之后,18世纪又涌现出了一大批启蒙思想家、哲学家,而最具代表性的哲学家有洛克、卢梭、贡斯当,他们在提出民主契约论的同时,以人民主权论代替主权在君的封建专制陈腐思想,为现代民主政治奠定的基础
一、 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思想的人民主权论
主权在君还是主权在民?这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家们所讨论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从
16世纪斯宾诺莎开始,到了洛克已将主权转移到了人民这一边,卢梭则全面地确立了主权在民的理论,也因此卢梭作为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而载入史册。
卢梭认为,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他们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国家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必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具有支配社会各成员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当受“公意”指导时,便是主权。(他的这部分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提供了理论资源,也为现代专制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其中究竟后面还有分析。)
他指出,主权在民要求立法权必须属于人民。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公意的行为”所以主权是通过立法权来实现的。“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而且也只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有权创制法律,而且永远有权改变法律。(他的这种思想,既体现了实现人民主权的愿望,也为假借“公意”的当权者随意篡改法律提供了理论依据。)
法律一经建立,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卢梭指出,法律的创制者也必须是法律的服从者,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法律,人民就要强迫他服从。(这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人民主权不可转让,这是卢梭主权论的一大特点。他认为,主权体现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转让主权就是出卖自由、意志和生命。(捍卫公意成了人民保护个人自由、意志和生命的手段)卢梭认为凡不是人民直接参加的机会制定的法律,都是无效的。这实际上说明卢梭是一个直接民主制的主张者,他希望由全体公民机会讨论并通过法律,以此希望实现将主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因此他排斥代议制。这种直接民主思想来源于雅典城邦民主制度,实际上是不现实的。
人民主权不可分割,是卢梭主权论的又一大特点。他认为主权代表着人民共和国的统一的意志,这个意志是不能分开的。由此他反对分权论,反对主权是受其他权力约束的权力。(这又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一个来源,为社会主义不受限制的权力体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卢梭进而强调了主权的至高无上和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犯主权意志的行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都有权改变它或用暴力推翻它。所谓的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即主权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约束和支配,却可以约束和支配其他权力。但卢梭指出,主权是如此的神圣,但不能超越契约的界限,不能做损害人民的事情,只有在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前提下,主权的不受限制才是正确的。(这表现了卢梭的主观愿望及人民主权的彻底性,但却没有实际可操作的价值。)
“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行政权力的受委托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这些官吏来说,决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卢梭在此实际上是说:人民是主人,政府及其官员是仆人。
人民享有革命权是人民主权论在特殊情况下的必要形式:卢梭指出,政府虽然是人民的委托,但是它很可能违背人民意志,篡夺主权,即使在民主政体下,这种情况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他提出了“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这一极其重要的问题。他提出,应该定期举行集会,由人民讨论两大问题,并付诸表决,这两大问题是:
1) 主权者愿意保存享有的政府形式吗?
2) 人民愿意让目前那些实际在担任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从而让人民永远不要失去不要的警惕性。当民主政体蜕变成专制政体,当暴君毁灭了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人民沦为奴隶时,卢梭和洛克一样,认为人民有革命权,推翻暴君的统治,重建政府。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自然已经远远超出了反对封建专制的意义,它已经成为建立和捍卫人民民主政权的理论武器。尽管他对民主共和国的设计有过分理想化的色彩。
二、贡斯当对卢梭民主理论的批评
卢梭在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上主张直接民主;在共同意志(公意)与个别意志上张扬共
同意志(认为公意代表了每一个人的利益);在集权与分权上,主张集权(认为主权不能分割)。而卢梭的民主理论最要害的是没有提出在组织国家权力时必须保存公民的个人权利;相反,认为在国家建立之后,人们应该绝对服从这个权力。这一思想同洛克主张国家权力有限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有着原则上的区别。20世纪以来,西方思想界称洛克为自由主义民主,而卢梭为极权主义民主,(他成了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及社会主义无产阶级民主专政理论的思想资源,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在“公意”的指导下,人民推翻了一个暴政,又建立起一个新的暴政。)
卢梭认为,国家---主权者确立之后,每一个人将全部权利(包括个人权利)转让给了国家,这时,国家不但代表公共利益(公意),也代表每个人的利益。这时国家赋予支配它“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享有“普遍的强制性力量”。每一个人都必须绝对地服从国家,如果拒不服从,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原来中国集体性的政治迫害的思想根源在此.)
贡斯当指出,卢梭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是个“抽象的存在”。主权者由所有的个人组成,但它要行使其权力必定由单独的个人或少数去支配,这时候你凭什么说这些个人或少数必定是代表公意的呢?所以,卢梭所说的当一个人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全体时,实际上是奉献给了“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结果,这些人从别人的奉献和牺牲中“获得了独享的利益”。(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不就是这样吗?)。贡当斯认为卢梭的主权说“创造了一种能够从它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后来,马克思主义也缔造了一个能够从人民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那就是共产党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
贡斯当就此强调,民主政体下的国家,只能享有“共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那种绝对、无限的权力,不管落到什么人手里,不管是君王、还是自称是人民的代表,结果你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为什么我们要说今天的中国共产党已经堕落成首恶之躯、万恶之源,那是因为它掌握着没有制约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为此,我们有必要抽丝剥茧,把法西斯强盗伪善画皮一一剥去,让民众看到它的本质,也找到它的思想根源。)
贡斯当指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是属于个人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这些个人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这些权利是个人存在的起点,也是主权者管辖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个界限,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一样邪恶。”所以,“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不论这种权力是来自神权、征服还是人民的同意。(因此,任何的所谓“公意”即人民主权都以不侵害个人人权为前提,这是防止多数人的暴力及暴政的基本点。)贡斯当的自由民主思想比之洛克更是入木三分,因为贡氏有了法国革命的切肤之痛。而现代民主政治较之贡氏又有所发展,因为我们有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切肤之痛、有了社会主义暴政给人类带来巨大苦难的切肤之痛。至此,我们明白,同样是追求自由、民主、博爱,只要方法手段不同,结果将截然相反。卢梭和马克思都有着同样美好的愿望,然而,按照他们的方法,决不可能实现那梦幻中的乌托邦式的理想,而只能是砸碎了一个旧的神权,又建立起一个新的神权,推翻了一个旧的暴政,又建立起一个新的暴政。而只有建立在自由主义人道思想的基础上的现代民主政治,才是我们应该选择的真正能够实现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方法与理论。
是否享有个人权利,是民主与专制的分界,是近代民主的主要成就。当代自由主义者伯林认为,“人类生活的某些部分必须独立,不受社会控制。若是侵犯了那个保留区,则都将构成专制”。他强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该有“绝对的屏障”或“疆界”,一个社会的自由程度如何,便取决于这些屏障的力量如何。他认为,一个民主的社会必须遵循两个凡是相关的原则:第一,惟有“权利(即公民不可不剥夺的权利)才能成为绝对的东西,除了权利之外,任何“权力”都不能被视为绝对的;第二,人类在某些界限以内是不容侵犯的,如容侵犯就是不人道、不正常的行为。伯林的思想更包容了20世纪法西斯与极权专制的惨痛教训。
为了保障个人自由,公民还应该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贡斯当将此称为政治自由。他指出应该将这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否则会导致丧失任何自由。他说,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当政府官员或议会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免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
贡斯当对卢梭民主理论提出批评时,卢梭思想的影响力正如日中天,因此被人们所忽视。发现贡斯当的思想价值是在20世纪下半叶,这时人类已经经历了极权主义的浩劫,法西斯主义与共产主义已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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