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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联邦主义民主宪政?

什么是联邦主义民主宪政?
   南郭提要,刘军宁博士之《联邦主义:自由主义的大国方案》一文是有关联邦主义宪政的一篇重要论文,也是我目力所及论述联邦主义宪政的最佳论文。作者对联邦主义的特征,原则,基础及适合实行联邦主义的主客观条件及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实践作了总结性的深入研究分析并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大国多民族、文化、宗教、传统多样化的国家最适合联邦宪政民主制,而中国的情形特别符合联邦共和民主宪政体制。问题不在于联邦宪政体制好不好,而在于如何设计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联邦宪政体制。这方面我认为刘军宁博士可以发挥极好的作用。据称胡温当局将刘军宁博士列入黑名单强力封杀,若是真的,足证胡之小肚鸡肠缺德乏能无智!
   如果说联邦制是一种制度,那么,联邦主义既是一种关于联邦的政治哲学,也是关于联邦的政治秩序。联邦制只是联邦主义政治秩序中的制度部分。如果说中央集权主义(centralism)是一种由上至下的金字塔式的政治秩序,那么,联邦主义则是一种由下至上的多中心政治秩序。现代联邦主义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基础是个人的自主与群体的自治。广义而言,联邦主义不仅是关于政府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且是一种组织政治生活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模式。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联邦主义的任务是阐释、论证、支持、推荐、设计、实施、维护联邦式的制度安排和政治秩序。
   
    作为一种政治秩序,在一个联邦主义国家中至少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层级,其中较低层级的政府(即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必须是全面自治的,而且这两级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管辖范围是由同一部宪法来确定的,并得到该宪法的保障。构成联邦的成员体(如州、省、邦、加盟共和国、特区等)之下的地方政府都是成员体的产物,它们都不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而是成员体政府的一部分。当然,联邦政府与成员体政府虽然互不隶属,相互之间有独立的一面,却不是绝对独立的,而是都受到了宪法有效的约束。两级政府之间有独立的管辖范围,在职能上交叉而不重复,彼此都对对方的权力构成制约,各自都只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行使权力。彼此都不能任意越权,干预对方。权力受到了约束,自由才有保障。
   只有当圣约转化为宪法时联邦主义才有可能。没有宪约的桥梁,现实世界与联邦主义只能隔岸向望。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实践。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 (constitutional covenant)。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反宗教的卢梭拒绝使用"圣约"的概念,用"契约"取而代之,并将其正式用于社会政治领域。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政治传统不承认圣约,当然也就没有联邦主义。
   在历史上,系统地用圣约/宪约的思想来阐述联邦主义的第一位重要学者是十七世纪初期德国的约翰内斯·阿尔图休斯(Johannes Althusius)。他的《政治论》(Politica,1604年) 是全面探讨联邦共和主义的著作。作者从圣约的角度来看待人类社会的由来和演变,提出了一套政体建设理论。他把政体看成是其公民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复合政治结社,这个结社的基础是自愿同意,而不能由统治者和强权者强加。他所构建的联邦制度的构成单位是地域性的政治体,单种族的小社群 (consociation)。阿尔图休斯是第一个把对联邦主义的宗教理解与联邦主义的政治理解结合起来的人,他从宗教的角度发掘联邦主义的内涵。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们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所兴起的联邦主义运动,是联邦主义和宪政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根本的转折点,为联邦主义与宪政在后来的进一步兴起与扩展铺平了道路。
   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宗教与道德的基础。不论是圣约,还是宪约都是平等的各方之间的神圣约定。在联邦主义之下,圣约与宪约都不是统治者下达给被统治者的中央文件,其签约方也不仅是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协定,最终也须由公民(通过其代表)来签署批准。签约各方也不应赋予任何一方以绝对的支配权,而是维持各方之间的平等地位。如果有任何一方绝对凌驾于他方之上,宪约与联邦主义就不复存在。
   联邦主义与宪政服务于相同的目的,即保障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最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联邦政府所行使的任何权力都须是由作为根本大法(jus regni)的宪法所规定的,并受到宪法限制的。联邦主义的制度架构首先来自于宪法。联邦主义作为政治秩序是基于宪法性约法的产物,真正的联邦主义政体首先必须是宪政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行联邦主义而没有宪政。宪约把联邦主义与宪政紧紧地连接在一起。如果说自由是宪政与联邦主义的灵魂,那么有限政府是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本质。联邦政府的权力完全是由成员体和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并且通常受到严格限制。联邦之下的各成员体政府及其宪法也受到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限制。宪政与联邦主义就是运用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绝对的、专横的、霸道的权力,以有效地捍卫个人的自由。
   联邦主义,从起源来看,不是冷冰冰的制度,而是自由人与自由人之间的约定,是有丰富的宗教与道德内涵的政治共同体。从思想史上看,宪政首先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宪政在联邦主义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出自由主义与联邦主义的内在关联。宪政民主与联邦主义之所以越来越成为人类政治的主流,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只有在宪政民主之下,个人才能充分实现自主,成为自己的命运和自己事务的主宰,个人才能自由地联合起来治理公共事务。宪政民主也十分有助于养成个人自主的性格与习惯。同时,包括联邦制在内的宪政民主也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由自主的个人所组成的自治社会的理想政体。另一方面,个人的自主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宪政民主的道德基础和合法性来源。宪政不仅要尊重个人的自主地位,而且还要为自主的个人和自治的群体提供安全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
   在真正的联邦主义的政治秩序中,自治的概念至关重要。联邦主义的核心在于人类社会如何构建保障个人的自由与自主的政治秩序,如何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如何才不至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不经同意却专横地统治着社会大众。在联邦主义之下一切权利属于个人,各级政府只有权力,没有权利。成员体对联邦政府而言,只是保留了若干权力。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政府,而不是来罪犯。普遍的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是有限的政府。限制政府的权力,正是联邦主义的主要使命之一。联邦政府与成员体政府都不是至高无上的,而是应该受到宪法和彼此权限限制的。所以,在联邦主义下,联邦政府所受到的限制,比中央集权制的政府权力受到的限制更多。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仅受到联邦宪法与各成员体的成文宪法的限制,而且必须实行地方分权,把大量的权力留在成员体和各级地方政府,乃至公民手中。
   世界上愿意主宰别人的人很多,而愿意被别人主宰的人却很少。因此对人类比较而言,较为公平、人道、代价较小的解决办法是设定人人平等,每个人只是自己的主人。个人自主的正当性由是而生。每个人有权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无权占据他人的劳动果实,无权主宰他人的命运。每个人只要他尊重别人的同等权利,都有法定的权利来做其愿做之事。当然,以这种作为自由人的方式活着,需要的是自主。不愿自主的人往往要付出代价,成为他人的奴仆,受他人的操控。一个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与自主程度越高,为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负责任行为的获利就越大。
   个人自主的观念基础是每个人享有同等自由与做人的尊严,每个人享有同等而独特的价值。自由是使你成为你自己的、不受干预地选择你的生活道路的创造性权利。 这也意味着你为你的思想、选择和行动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自主的前提之一是肯定每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与自由,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的自主意味着:自己主宰自己;别人不能主宰自己。我是我自己的工具,不是别人的工具,别人也不能把我当工具。我不应该受他人的操控,也不应去屈从他人的意志。自主的人为自己的行动立法;他主的人根据他人的指令立法。自主的个人对自己的行动握有绝对的主权。当个人把对自己的主权让渡给他人,尤其是统治者(如参加某些要求个人放弃自主权的政党和黑社会)时,他(她)就不再是自主的人。与蚂蚁和蜜蜂不一样,个人的自主在人类社会中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动物,具有正义感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每个正常的、健全的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立的、自由的意志,都愿意以自己的行动达到自己所要追求的目的。
   个人自主与社会合作是高度一致的。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最自由的、充分的社会合作只有在每个个人处于充分自由的、自主的状态下才有可能。个人的自主是高度依赖社会与社会合作的。一个自己不能做主的人,首先就被剥夺了通过结社与他人进行社会合作的权利,也无法在合作中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个人能够自主并享有充分结社自由的社会最不可能是一盘散沙的社会。集体自治的基础首先是个人的自主,任何集体的自治都只能建立在个人自主的基础之上。背离了个人自主的集体自治,只能是在集体内部由首领主宰的个人专制。
   集体的自治是个人自主的概念的逻辑延伸。而个人自主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概念。没有充分的个人自由,没有建立在自由主义理念之上的制度结构,就不会有个人的自主与集体的自治。在政治中,自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个人和团体免受外部力量(尤其是国家权力)的强制。自治不同于独立。自治的地方政府,不享有处理外交或国防事务的权力。自治仅指管辖自治单位内部的事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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