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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郭国汀律师名案要案抗辩实录
(一)郭国汀律师为清水君抗辩
·郭国汀我为什么为清水君辩护?
·律师郭国汀对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辩护大纲
·清水君网上组党案刑事上诉状
·江苏高院强行书面审判清水君上诉案
·黄金秋(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辩护词纲要
·清水君案上诉辩护词附件
·清水君案江苏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共伪法官评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郭国汀律师清水君颠覆国家政权案研究
·郭国汀归纳清水君思想论点主旨言论集
·郭国汀就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上诉案致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函
·郭国汀致狱中清水君函
·郭国汀律师第五次会见清水君
·狱中会见清水君手记
·郭国汀就清水君案上诉审江苏高级法院刑一庭王振林法官函
·作家黄金秋被无罪判重刑十二年辩护律师郭国汀谴责中共司法不公
·我为留学生英雄清水君抗辩
·清水君近况
·清水君其人其事辩护律师答记者问
·清水君:开庭日
·清水君:我的最后陈述
·清水君狱中诗草
·告诉你一个真实的清水君─黄金秋自述
·狱中诗草-短诗赠郭兄雅正
·赠黑眼睛等诸友
·南郭/清水君自我辩护感人至深
·南郭/中国人决不能忘记清水君!
·南郭/清水君是当代中国英雄
·南郭/清水君在狱中受到中共监狱毫无人性的虐待!
(二)郭国汀律师为法轮功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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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 中共活摘器官是真的!
·中共为何纵容活体盗卖法轮功信徒的人体器官Why the CCP Harvests the Living Falun Gong
·BLOODY HARVEST Organ of Falun Gong
·活体盗人体器官关健证人调查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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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苏家屯事件敲响了中共的丧钟
·郭国汀:苏家屯事件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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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媒体首次报导苏家屯事件!
·中共活割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主调查人DADID Matas 获Tarnopolsky 2007年人权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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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lution for Falun Gong in Congress of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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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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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无一用是中国律师
·答三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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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法轮功抗辩的真实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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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LUN GONG PERSECUTION FACTS HEET
·RELIGIOUS FREEDOM AND FALUN GONG IN CHINA
·2
·Falun Gong Wins Motion in Historic Torture Lawsuit against Former Head of China
·为法轮功抗辩与自由中国论坛部份网民的论战
·Dr Wang Wenyi will be remembered by history as a great courage hero
·法轮功是比中共有过之无不及的一人专制吗?-答谭嗣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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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Gavin0919郭国汀是法轮功走狗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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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郭国汀律师(上) :为法轮功辩护
·专访郭国汀律师(下) :回首不言悔
·RFA:郭国汀介绍为法轮功学员打官司的曲折经历
·自由亞洲電台专访郭國汀谈為法輪功學員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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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民主宪政要旨

共和民主宪政要旨
   南郭提要:刘军宁先生在<共和民主宪政>文中对什么是共和民主宪政作了相当清晰也非常精彩的阐述,但有关中国宪政部分似嫌不足,这与大陆学术自由不足有关.兹归纳本文要旨供各位参考:
   共和离不开民主、宪政,民主、宪政也离不开共和; 支撑现代共和政体的思想基础是自由共和主义; 在宪政政体下,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至高无上,其特征是:宪政、法治、通过代议制度的自治、对自由的信奉。其必要的制度设施通常包括:代议制、两院制、官职轮换制、法治、司法独立、责任政治、投票选举制等等。
   自由主义的新共和,它对每一个人给予同等的尊重,尊重每个人的正当自利和同等的自由,尊重每个人的财产和信仰,抛弃了至善论的美德观。贪婪和野心在古代共和国中是共和的死敌,在现代宪政制度下却变成了商业共和国的推进器。法律提供了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对所有人开放。它不再靠美德来维持共和,而是以宪政制度保障追逐自利的权利与自由来维系共和。
   纯粹民主的脆弱性,即缺少制度与法治的支持,而且因此会导致领袖和人民的腐败。直接民主是多数人的私权,因而可能是暴政。直接民主可能会导致宗派斗争和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制。而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却能避免各方面的剧烈冲突,又能避免绝对权力的压迫。民主的道德基础是,人应该自由、平等、有尊严且自律,因而所有的成年公民都有参与政治生活的同等权利。基于民主,尤其是直接的、纯粹的民主,具有导致多数派暴政的可能性。民主不过是多数人运用法律的工具不断满足自身要求的手段。因此,它是一个派别统治。这种政体可能比寡头与专制政体略微可取,但仍不被视为合法、可取的政体,而且随时有蜕化成寡头与专制的可能。
   宪政与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而不在规定和控制私人的行动。包括:一部分是对公民作为私人的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另一部分是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如何行使权力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表现为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政府的权限。其中一部分是对公民处理其私人事务的权利的保护,一部分是对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保护。宪政的出现也是基于人对自身的新的自我发现,即肯定作为个体的、自主自尊的人。它肯定人性中的善,直面人性中的恶。
   宪政的目的不仅是要防止专制、暴政对人的生命的践踏,而且在于为人们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提供机会、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宪政主义立足于双重人性预设:对执政者,持性恶的假定,即休谟所谓的无赖假定,这样才能防止统治者作恶;对民众,持性善的假定,所以才要去尊重他们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去保障他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
   宪政的理念对人性的预设是: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宪政旨在保护个体的尊严与价值。在根本上,宪政主义者比民主理论对人性,尤其是对政治家的本性更为悲观。最令宪政主义者放心不下并为之困扰的难题是政治家们营私损公的嗜好。宪政主义者所孜孜以求的就是用宪法和法律约束住政治家们扩展权力的欲望。宪政始终对共和制度抱有戒心,尤其对古典共和主义的美德观抱有戒心。共和主义者也对宪政主义有不少的保留。
   宪政精神之一是用法律的手段使政治家对公民采取负责任的行动,为公民提供判断政治行为合法、正当与否的最可靠的天平。宪政不仅是一种原则,而且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律的方法,而非强力或意志的方法。
   宪政在功能上是积极的,但宪政主义却秉持一种消极的政治观。对于一个政府,宪政主义所关注的不是它能作什么,而是它不能作什么。
   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政。在宪政主义看来,不论一个政府的组织形式如何,都不得存在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可见,自由主义宪政对解决政治问题的贡献在于:它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自由主义同样也决定了宪政国家的目的。自由的宪政决不会让个人的利益无端地牺牲给国家的理由。以个人的幸福和自由换来的国家的荣耀,决不是宪政所要保障的那种共和,只能是专制。立宪政体应是权力受到限制的政体。宪法规定政权不受限制的政体显然不是宪政。
   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宪法确立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宪政与限政及个人权利相关。每个人周围有个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自治领域。它划定了个人的隐私和尊严,而且应免于政治权力(政府)的干预。
   宪政主义的最大目标一直是限制政府的权力,阻止一切专断的政治行为。所以,一切专断的政府行为都是"违宪"的行为。宪政区别于其他政体形式的根本特点它为冲突各方提供了得到共同认可的、几乎可以化解、调和一切冲突的游戏规则。若是没有这种规则,没有冲突也会滋生冲突,一般冲突可能会酿成流血冲突。这种共同认可的游戏规则的核心便是宪政制度。落实在宪法中的宪政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就是处理和化解包括利益冲突在内的各种社会冲突。这些规则、程序和制度在解决社会冲突上所具有的有效性和公信力正是因为它得到了全社会的共同认可。
   宪政的功绩在于把用法律取代暴力从私人领域转移到公共领域。这种宪政把政治纳入法律程序,把残酷杀戮的原则变成"法律原则",以宪政的合法性来衡量、约束执政者。在制度结构意义上而言,宪政导致审慎的决策和有活力的政府,造就权力受到限制(通过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言论自由等手段)。
   宪政在形式上并不要求普选,并不排斥受到限制、且能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立宪政府意味法律至上。权等级、并不必然要求共和。宪政不仅仅意味著政府的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且必须遵守那些与专制政府相对立的那些准则;它还意味著政府受到宪法规定的限制,而不是指政府受到那些掌权者的意愿和能力的限制。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的一举一动都合乎宪法,但该宪法放任政府的权力,那么,这种政府仍不是宪政。无视公益的自由是放纵,不尊重正当自由的秩序是专制。
   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著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宪政与共和、民主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主义则从法律的角度看待政治。现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古代人注意的是政府行为的可取性和技巧性。在现代人看来,是法律制造了国家。
   宪政是专制的天敌,民主与共和则未必是。宪政是关于设防的学说与政治。须通过宪政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民主强调主权的归属与行使,宪政则规定行使主权的规则,及对主权(政府与人民)的限制。宪政主义者怀疑民主缺少对民选代议士的制度约束,担心这将导致威权政治。他们也害怕把一切权力都交给人民,因为这将导致民主的暴政。宪政主义者尽管承认主权在民的必要性,但却怀疑民主政府保护少数人和异议分子的权利的能力,也不相信民主政府有自我节制的能力。因此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用外在的制度机制来约束民主政府。在他们眼里人天生是自由的,而且他们之所以允许受到他人的统治,纯粹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权利,而且这种"允许"在时间和范围上都应该是受到限制的。所以,只有得到这一允许、能够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其权力在作用范围和时间上都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府才是合法的立宪政府。故宪政主义者认为,为了使涉及人权的政府行动合法,即使是一个民主政府都必须依据事先存在的协议(成文或不成文宪法)中的明确规定才能行使相应的权力。
   权力是否横,是否绝对,并不取决于谁掌握权力和掌握权力人数的多寡,而是取决于运用权力的方式,即是不是负责任的、受限制的权力。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则规定取得与运用权力的方式。宪法又成为权威的最根本的法律来源。成文宪法划定政府及其不同部门之间的界限,官员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确保这些制度安排保障各自的独立和完整。宪政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民主的国家必须是宪政的,宪政的民主注定是共和的。
   宪政把价值和规则藏在程序和规则之中,为民主提供制度形式。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医治好了民主与共和的根本缺陷,为民主与共和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实现手段。民主制必须是共和的,共和必须是民主的(由人民大众、代议的 选举、参与、监督),而两者都必须是宪政的。而宪政又必须是自由的。
   宪政的民主可以保证在不使用武力的前提下使政府符合被统治者的意愿。当代的民主政体意味著自由、共和、宪政的民主。一个纯粹的民主政治(直接民主),只能带来极权民主,不可能实行宪政。因此,一个宪政共和国必须实行间接的、代议的民主政体。宪政主义通过降低政治的风险来防止对人之自由与尊严的冒犯,民主理论则主张通过对政治过程的参与来限制自由与尊严所面临的风险。所以,两者之间的分野不是对自由与尊严的重要性的争论上,而是在如何表达与保护这对价值的最佳途径上。
   在宪政体制下,宪法在于为社会中的冲突提供一个有关解决办法的法律和制度框架,而不是为解决每一个具体的冲突提供具体的答案。稳定可行的宪法是社会稳定的制度和法律前提。宪政民主是一种把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发生太大的动荡和暴力,是摆脱治乱循环、以暴易暴和恶性派阀政治的根本途径。体现这种交叠共识的宪政制度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和法理上的合法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
   宪政制度的出现使一个大国可以通过合理、制度化的自愿同意为基础的纵向分权,实行复合共和,从而可以和平和有效地化解在一个超大型社会中出现的各种冲突。代议制政府可以过滤掉派阀政治的恶果,为不同派阀间达成妥协或作为抉择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管道。联邦的共和制是回答这种挑战的最有效的制度工具中新型的联邦需集中必要的权力以使中央政府能够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只有联邦共和的国家结构才足以在多元的利益和价值冲突的背景下仍能有效维持国家的统一、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自由。
   宪政与民主共和的结合导致"宪政的民主共和"。在宪政民主的共和政体之下,一切人都享受法律所保障的平等自由,都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他们的生存利益。民主、宪政、共和三者融合而成的新型政体通过机会平等的制度安排,让所有公民,尤其是下层民众,最大限度地把握改进自己生存条件的可能性,通过保护每个个人的自由,带来全社会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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