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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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汀律师专栏
(1)《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郭国汀校
·寄语中国青少年——序《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
·《英国保险协会保险条款诠释》译后记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二编 海上货物保险格式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三编 海上船舶格式保险单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四编 对船东的附加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五编 为各利益方的保险
·《协会保险条款诠释》陈剖建/郭国汀译 第六编 战争和罢工险格式
(2)英国协会保险货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34年1月1日协会更换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A)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保险(B)和(C)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8月1日协会恶意损害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9月5日协会商品贸易(A)(B)(C)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黄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冻肉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2年10月1日协会煤炭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4年1月1日协会天然橡胶(液态胶乳除外)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协会冷冻食品(冻肉除外)保险(C)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类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3年12月1日协会盗窃、偷窃和提货不着保险条款(仅用于协会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1月1日国际肉类贸易协会冻肉展期保险条款(仅适用于协会冻肉保险(A)条款/郭国汀译
·1986年4月1日协会木材贸易联合会条款(与木材贸易联合会达成的协议)/郭国汀译
(3)英国协会保险船舶条款英中对译
·1983年10月1日和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舶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8年6月1日协会造船厂的风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乘客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机器损害附加免赔额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5年11月1日协会游艇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船壳定期保赔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附加免赔额适应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限制危险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航次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1月1日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87年7月20日协会渔船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搬移另件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附加危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3/4碰撞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加价值(全损险,包括额外责任)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租赁设备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7年3月1日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4)英国协会保险运费、战争、罢工险保险条款英中对译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营运费用和增值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The Practice of Marine Insurance: Marine Insurance Policy Forms
·1982年1月1日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船舶运费定期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5年11月1日协会运费定期战争和罢工险条款/郭国汀译
·1996年1月1日协会运费共同海损-污染费用保险条款/郭国汀译
(5)《CIF 和 FOB 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与fob合同》序
·《cif与fob合同》译后记
·郭国汀译《CIF 和FOB合同》读后
·《CIF和 FOB合同》第四版 郭国汀主译校
·《CIF 和 FOB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二章 装运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四章 保险(王崇能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五章 交单和付款(高建平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六章 法律救济(梅欢雪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七章 冲突法(黄辉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八章 各种类型的FOB合同(陈真,王崇能,黄辉,郭国汀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九章 FOB交付(蔡仲翰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章 FOB价格条款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一章 付款与接受(王力耘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二章保险 (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三章 法律救济(李小玲译)
·〈CIF 和 FOB 合同〉郭国汀主译校 第十四章 法律冲突(王力耘译)
(6)《Scrutt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序
·我为法学翻译辩护-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译后记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一章:合同的性质、效力与解释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三章:代理
·《Scrutton on 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四章:租船合同
·《SCRUTTON租船合同与提单》郭国汀译、朱曾杰校 第五章:作为合同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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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中国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
   
   中国维权律师郭国汀,出席4日假清华大学举办的“关注中国维权,台湾与国际同步”座谈会—从中国维权现况谈两岸局势与经贸风险。(大纪元记者林仪婷摄影)
   
   【大纪元7月9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仪婷/新竹报导) 出席4日假清华大学举办的“关注中国维权,台湾与国际同步”座谈会—从中国维权现况谈两岸局势与经贸风险,中国维权律师郭国汀表示,在中国发生的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中国维权运动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要彻底改变司法审判不公的现况,保障所有人的权利。

   
   在中国发生的涉外案件,没有一起获得执行
   
   郭国汀说,高为邦《投资中国-你必须知道的陷阱》一书中写的案例是真实的。截至目前为止,台商投资大陆遭受中国法律陷阱,没有一个个案有讨回公道。也就是说,已经发生数千起台商权益受损的案件中,透过法院或仲裁而获得解决的是零。而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的往往是台商被迫作出重大让步才有可能。
   
   郭国汀再举加拿大律师安世立(Clive Ansley)为例说明。第一个在中国大陆设立律师代表处,拥有港、台及大陆中国19年律师执业经验的加拿大安世立先生,原本是一位教授中国历史的教授,后取得律师资格成为执业律师,当年是毛泽东崇拜者,于1966拜访中国,为中国说了很多好话。
   
   安世立律师原为海事律师现为国际著名人权律师,于2002年结束中国的律师业务。在上海执业14年、经手300多起的涉外案件中,几乎没有胜诉过,可怜的几起胜诉案也没有一例获得执行。
   
   郭国汀同时以其本人经手的300多起涉外案件分析,胜诉个案大多是调解解决,而非判决结果。而所有胜诉的涉外案例,迄今也没有一起获得执行,有一起案例更长达12年中国法院枉法拒不执行。郭国汀表示,涉外案件颠倒黑白的很多,也有很多投诉无门,即便胜诉执行也难于上青天。
   
   在中国打官司,大多数情况下既不是打法律官司、也非打证据官司,而是打“关系”官司,也即打权力和金钱的官司。郭国汀指出,谁能让特权官僚干预、或用金钱买通法官,就可以打赢官司。中国目前有不少律师年收入几百万上千万,其实大多是精明的行贿者,或与中共官权人物同流合污者。
   
   中国大陆法院审案依据的是“政治”原则
   
   郭国汀表示,现行中国大陆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审案依据是“政治”原则,而非法律原则,是依据政治需要而随长官意志处理的,特别是所谓敏感或涉外案件。“而政治原则在共产体制下即没有原则,是可以随心所欲的。”郭国汀说,政治原则使所有人无所适从,使所有人无法预见行为后果。很不幸,这是事实。
   
   郭国汀以现行中国法院审判为例说明。他说,中国的法院,已完全丧失正常文明社会的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的功能。听审过程中有三个法官审理案件,其中一个是主审法官,全面把握案件情况,研究案情等。另两个法官是陪衬的,坐在法庭听一听案件,他们往往不看案件、不研究案情证据。在中国,即使是主审法官,也无权就他负责审理的案件做判决。主审法官只有起草判决书的权力,没有真正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敏感案件或政治案件均由没有参加听审的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案件如何判决,而后面则有中共幕后操控。
   
   郭国汀表示,审理案件者没有独立审判权,而判案者往往没有参加法庭审理;法庭审理过程情况千变万化,可能有各种细节无法意料到。由没有参加庭审、但有判决权力的审判委员会决定命运,结果必然是长官意旨,由法院院长定调,判多少钱或多少年。郭国汀指出,凡敏感案件、涉外案件、与政治案件,一定是这样判决的。
   
   中国维权运动的目的,就是要彻底改变司法审判不公的现状
   
   “中共的法律只有在对中共、当权者、或某些人有利时,才被视为法律,若对其不利,则视为废纸。”郭国汀认为,唯有彻底改变中国的政治体制、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郭国汀说,中国司法现状在现行政治体制下,不具备文明社会法院应有的维护公理或公道的功能。唯有彻底改变中国司法制度,才可能有司法公正,人权律师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最直接有力。他为中国司法现况下结论,他说,中国大陆现行司法体制不可能有司法公正!
   
   中国维权运动,实际上就是中国人权运动!郭国汀表示,人们称之“维权”,是因为“人权”太敏感,担心受到中共打压,称维权则淡化抗争强度。高智晟与袁红冰倡议的废除现行中国宪法之序言,便是要求政治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体制改革,还有一系列政治改革,可想见的是:中国大陆维权运动对政治改革与影响是巨大的。
   
   郭国汀认为,中国维权运动的目的,实际上就是要彻底改变司法审判不公的现状。唯其如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台商,才能得到确实的维护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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