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郭国汀律师专栏
[主页]->[百家争鸣]->[郭国汀律师专栏]->[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
郭国汀律师专栏
·海关行政处罚、行政侵权案代理词
·四百万美元外汇贷款担保合同争议上诉案
·中日合资企业解除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5)国际贸易名案要案
·重大国际货物买卖品质争议上诉案代理词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纠纷案代理词
·最高法院无理拖宕九年拒不下判再审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再审申请书
·国际货物买卖结算争议案代理词
·外贸代理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进出口外贸代理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书
(6)典型刑事及重大刑事案
·为赖昌星遗返案我的宣誓证词
·公、检、党政联合办案与党的领导
·“反革命恶霸”案刑事申诉状
·马翔非法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罪刑事上诉状
·全国首例法官告律师名誉侵权争议案
·公安刑警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王水珍“寻衅兹事”案刑事上诉状
·王水珍寻衅滋事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中共法院被阉割成不伦不类的东西的铁证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辩护词
·关于张赫监视居住死亡事件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安强行介入经济纠纷拘留无辜公民做人质逼债的紧急呈阅件
·奸淫幼女案辩护词
·受贿案辩护词
·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刑事上诉状
·谢某受贿案刑事申诉状
·张春“双规”屈打成召刑事申诉状
(7)经典商事合同民事案
·一起重大善意取得争议案重审代理词
·网络电子邮件名誉侵权争议案
·外观专利设计争议案代理词
·福建省首例著作权争议案代理词
·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借贷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借款纠纷上诉案代理词
·“天下第一剑”商标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析产争议案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起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一审代理词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争议案上诉状
·不当得利重审案代理词
·出租车乘客伤害应向谁索赔?
·服务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权利质押借款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涉外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质品争议案代理词
·抚恤金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
·劳动争议(运钞车被劫)争议仲裁代理词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答辩状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之二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运输费争议案代理词
·租赁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房屋预售合同(债权转让)争议案代理词
(8)海事海商名案要案
·“国鸿”轮光船租赁合同争议仲裁案代理词
·船舶碰撞侵权争议案代理词
·Ocean Glory轮碰撞争议案代理词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代位权)争议案代理词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上诉案情代理词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审代理词(正)
·翻船货损代位追偿案初步法律意见
·扣押船舶申请书
·海上货运合同争议案初步法律意见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 郭国汀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
·船舶买卖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造船合同争议案上诉审代理词/郭国汀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答辩状/郭国汀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审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货损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运费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无单放货争议案上诉代理词/郭国汀
·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上诉案代理词/郭国汀
·航空货运代理合同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运合同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船舶碰撞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安泰轮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运货损代位追偿案代理词/郭国汀
·越权放行提单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海上货物运输运费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放行提单侵权争议听证代理意见书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渔业船舶碰撞侵权争议案代理词/郭国汀
·关于“8•5”油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初步法律意见/郭国汀
·关于新世纪轮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代理词之二
·强制执行令复议申请书/郭国汀
·诉前海事强制令听证代理意见书/郭国汀
·诉前还船海事强制令申请书/郭国汀
·沉船货损索赔争议案重审代理词/郭国汀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中共党员是罪犯!——评贺卫方教授的中共分成两派说
   郭国汀
   
   “我明确的说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希望解决大是大非的问题,希望新闻自由,因为侵犯了自由,践踏了法律,而且有一个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机构,不断的行使媒体的生杀与夺大权,这样的体制严重违反了《宪法》说的,任何的活动都是在宪法的基础上活动,自己打自己的耳朵,中宣部、团中央中宣部,整个党没有注册登记。一个民主的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团体要有一个资格,才在法律上有被起诉和起诉的权利资格,中共没有,我入党20多年,但是它没有注册登记,那它行使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是法外权利。这是严重的违法,依法治国怎么说?胡锦涛说,我们要严格纠正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都要严格的纠正各种违宪的行为,但是中共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之外的机构,怎么违宪呢?
   

   我们都有目标,就是实际上现在说不得,将来一定要走这个道路,多党制度,新闻自由,国家的真正的民主,真正的个人自由,整个国家的权利建立在保障每个人的自由的基础之上,台湾现在的模式,中国应该朝这个方向走,但是现在说不得。” -贺卫方-引自《西山会议纪要》
   
   贺卫方教授的上述演讲相当精彩,因为在中共极权专制暴政下能公开如是说当属不易,体制内人士若得罪中共很可能立即失去原有的地位与待遇利益。据称由于贺教授的上述中共分成两派说及中共未经注册本身即是非法组织说,主张多党制,军队国家化,新闻自由化等,在网上受到一些极左派的攻击。诸如:张帆之“贺卫方的反动言论再一次敲响了警钟”;东方明亮的“西山会议上大放厥词的贺卫方,难道还有一丝一毫共产党员的气味吗”? 也有些人公开支持贺卫方:贺伟华的“中共在五年内分解成两党势在必然”;刘路兄在为贺卫方辩护的同时却又说:“如果当初夺取政权的手段不合法,但是经过多少年,你取得了人民的同意,人民已经认同你的统治,你这个政权就不能说是非法。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会维持三十年。我不像有的“大腕”,五年之内就想让人家交出政权。还有个更可笑的自由派法学家,跑到海外扬言3年内整合海外民运,干掉中共。我认为他们不过是痴人说梦。”在这里刘路兄再次为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辩护,并提出中共还有三十年命之说,南郭深不以为然;因为刘路兄此说肯定受中共当局赞赏,因为甚至胡锦涛也不敢梦想中共还能活过十年!当今中共官员个个都是“哪怕我死后洪水滔天”的心态,能捞则大捞特捞,哪管中国普通民众的死活或是中国的前途。因此,尽管刘路兄是吾之老友,南郭仍须严厉批评之。
   
   南郭以为,贺教授无疑是中国法学教授中最有国家民族责任感也是最正直诚实勇敢直言心声令人敬佩的教授。除了“共产党形成两派”之外的其他主张,南郭均十分赞同。如果贺教授是在1989年6月4日以前主张共产党两派轮流执政说,亦多少说得过去。然而,17年前中共的“天安门屠城”及残暴镇压法轮功,业已使中共丧失了一切继续执政的任何法律、道义、民意基础和资源。中共业已沦为地地道道货真价实的犯罪利益集团,中共政权是极权专制流氓暴政。在此情况下,仍主张由中共一分为二继续独裁专政,似乎过于看重外强中干的流氓政党而忽视正在觉醒的伟大的中国人民的力量了。
   
   南郭以为全体共产党员,在法律意义上都是“罪犯”。共产党员身份绝对是永恒的耻辱而决非荣誉!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一认定过于偏激有失公允。然而依法律、法理、逻辑推理演译,该结论则顺理成章。
   
   首先,中共是个犯罪利益集团,且中共政权是个极权专制流氓暴政。我在《论推翻中共极权专制流氓暴政的合法性》文中已作全面详细论证,真诚欢迎任何人提出反驳论证。然而这已是公认的客观事实似无需再行论证。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分析,中共皆乃标准的犯罪集团。历史上看,中共实际上是在苏联扶持下,用暴力加欺骗手段非法颠覆亚洲第一个合法的民主政权的犯罪集团。在其28年武装夺权斗争过程中对中国人民犯下了謦竹难书的滔天罪恶;而自1949年至1989年6月4日,则通过一系列所谓群众性政治运动,诸如: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知识分子思想改造、批胡适胡风、反右、大跃进、人民公社、大炼钢铁、四清、文革、一打三反、批林批孔、反击右翻案风、反资产阶级自化、反精神污染、四五镇压、六四屠城;故意屠杀及事实上造成至少六千万国民非正常死亡;中华文化道传道德文明几乎被中共摧毁一空。就现实而言,中共在六四学生市民血迹未干之际,又烂用党政军媒体及全社会力量疯狂残暴镇压法轮功,再次武力弹压维护土地权属的东洲农民,封锁国际互联网,非法打压敢言知识分子,极力推行愚民政策;胡锦涛上台后变本加厉,中华最优秀的儿女黄金秋、师涛、张林、杨天水、许万平。。。等正直敢言知识分子均是在胡上台后被无罪枉法重判的,至于中共打压中国人权律师的恶行更是有目共睹,尤其在打压高智晟、郭飞雄、陈光诚、郭起真及众多正直律师、学者、记者、义士时更是不遗余力,实质上是中共对中国人民犯下的最新罪行!
   
   既然中共是个公认的犯罪利益流氓集团,其成员当然难免罪犯之嫌,无论是积极参与者或者被动消极参加者还是被胁迫而为者甚至党内保持沉默者,均似难脱罪犯之名。其实即使按照中共《刑法》共同犯罪相关条款对照分析亦不难推论:迄今仍在党内的所有的中共党员皆为罪犯同谋,只不过有主、次、从、及胁从犯之别。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陈泱潮先生撰写于1974至76年之《特权论》,已充分论证中共的犯罪集团性质;而自2004年12月问世的《九评共产党》,更使得中共的犯罪集团性质得以彻底暴露。如今中共的流氓本质更是家俞户晓。是故迄今仍贪念中共党员特权利益者,无论是体制内外的主从次或胁从者,在法律意义上皆有罪犯嫌疑!至少属于胁从犯之列。朱镕基等个人正直清廉的人品确有令人敬佩之处,然而他们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在中共作为一个犯罪集团任意妄为的罪恶面前均无大作为,也没有公开的批评制止中共的犯罪行为或缺乏坚持真理的勇气,正是在此意义上他们也仍然是中共犯罪集团内的一分子,因而多少也是“罪犯”,至少对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犯有胁从罪。
   
   中共党员雪洗罪犯耻辱的途径之一便是公开真名实姓退党。只要有500万人真名实姓退党,中共的末日恐怕随即到来。如今已到了全体退党人士公开声明退党之时。或许可以相约在某日同时公开退党人士的真名实姓,很可能会出现奇迹。中共党员唯有真诚惭愧忏悔,不但自已应当停止与中共同流合污,更应立即停止继续作恶,或参与或默许中共犯罪集团作恶,更应当勇敢地揭露制止中共历史上及现实中犯下的一切罪行,才能获得中国人民的原谅。对中共犯罪集团的正义审判势在必行。任何人应当对其言行负责,中共党员当然不能例外,尽管审判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而是申张正义维护公理公道。
   
   2006年5月28日第14个“七人接力绝食抗暴日”于温哥华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