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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戊:呼唤“法制中国”定乾坤
【世纪特稿】 在中国过去发生的“高智晟事件”、“高严大腐败事件”【1】,至今没有任何阳光化的“说法”(据资料显示:当年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主席刘少奇、国家国防部长彭德怀等人也是在一夜之间就不知所踪而永远消失)和结局;若明天醒来,被誉为“四个”伟大的毛泽东主席决定进行“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三反五反”“大跃进”十数次“路线斗争”等等是否该当然能受到这个国家法律的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今已经57周年,57年也无法建立起一个法制的国家?那么还要多少岁月才能建立起一个法制、“人民当家作主人”的国家?中国要不要真正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家?没有“法制中国”,中国将没有未来!
中国至今没有竖起“依法治国”【2】的国策方略,远比天灾人祸有更大的灾难。
丙戊:呼唤“法制中国”定乾坤 ■文/巩胜利(著名中国问题学家)﹡
●自从1996年3月中国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来,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概念写进国家法律。这是“新中国”进行到47年之后、才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如今“依法治国”10年过去,新中国也近60岁了,中国却依然与前40年一样、依然看不到“法制中国”的今天和未来。
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3】序《追求公平的长期繁荣》胡鞍钢文章称:中国“收入不平等”——城乡之间绝对差距上升了8倍以上;“教育不公平”——教育经费投入城乡在3倍以上,农村未受教育文盲率达11.55%;“医疗卫生不平等”——城市和乡村卫生差距在3.5倍;“社会保障不公平”——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不足4%,城市高达70%,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业、劳保、医疗卫生等系统工程)总体大面积严重源头短缺……中国社会的“公正”正面临着自57年以来的最严峻挑战。
● 2006年6月下旬,中国国家《反垄断法》57年来第一次进入中国“人大”的法律“立法”程序。试想:一个“市场经济”国家57年来、长期没有这个国家的“经济宪法”来调整和制衡这个国家的经济资源与财富,那么到2005年3月后才开始被国家《宪法》列入“保障人权”之例,它的法律与经济的“公正”怎么能普遍的得到保障?人均超过1000美元之后的中国及公民,更需要一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生态环境,也只有在这个相对公正的社会环境中,来“和谐中国”“和平崛起”融于今日世界、走向未来世界!
● 法律、“依法治国”、“法制国家”,就是这个国家“用法律来统治人民,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是“民主与法制”在这个国家、社会底具体实践。法律,是平衡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人与人、人与国家、执政者与非执政者大家都“认可” 的一种游戏规则。法律,是一个法制社会的公共公器,不是用来此对彼的“专政”(“专政”,是在特定环境下的一个专用名词。“专政”的国家机器,不是用来对付合法公民),更不存在所谓“阶级斗争”的年年讲、月月讲、分秒必争,国家法律更不是对付所谓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而是和谐社会、和谐中国、和谐世界的唯一通途。
近60年的“新中国”依然是一个封建“人治”的国家。
真玩“依法治国”,国家《宪法》就要当然引领和平衡这个国家的所有其它的“法律”;《宪法》就要成为这个国家“名副其实”的法律——有《宪法》的维护者和裁判者(中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最“无能”的法律,新中国近60年、《宪法》没有裁判过任何一单违反“法律”的案例,就是中国《宪法》最无能的历史写照);要有《宪法》法律裁判的当然机制;国家《宪法》要高于这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否则,就永远不可能是“法制国家”或到达“依法治国”的行列。历史上的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革命”等很多国家创立,都经历了由“革命”到“依法治国”的过程,但中国建立“法制国家”的路途却依然是遥不可及。
“新中国”重要的缔造者之一毛泽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制定了“新中国” 象征国家“法制”的第一部《宪法》,随后又因为阻碍了“人治”害怕法治、而迅速废止了这部《宪法》,至今近60年——“新中国”依然没有进入法制国家的行列,依然距“法制国家”很遥远、很遥远……于是,“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你死我活的“十次路线斗争”“六四”等等一次次次、必然无法遏制的在“新中国”每每实践、演义、发生。
“新中国”至今近60年了,中国为什么无法进入“依法治国”的国家行列?这是中国政经绝对“垄断”的必然结果。长此以往,中国有进入“依法治国”的这一天吗?让我们历史思及,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依法治国”,中国未来真能与“法制中国”相接驳、来建树国家法制社会和一个国家完整的法制生态环境吗?

上表注释:①、在上表中,B为执政者;S为非政者。②、能够制衡,则社会基本和谐;不能制衡,国家则矛盾、冲突。③、不管是强势的执政者或是强势的非政者,则国家、社会都必然处于长期的紊乱之中。④、在法律意义之下,没有一劳永逸的执政者,象大自然那样一岁一春华秋实、有一朵花儿开,就有一朵花儿败。
一、“法制”与“法治” 前者,是指这个国家要制定的一系列国家的法律规则,包涵了用法律制度来统治人民和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法制国家”是典型法律工具意义上普遍概念;后者是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指对整个公民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力、社会公共秩序体系的建立。现代法理认为:不管是“法制”或“法治”都是双向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合乎“法律”原则的相互制衡,从而使国家、社会能够相对公平的美好延伸。
1959年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为“法治”国家的定义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法治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个人、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仅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然而,57年至今的中国,并没有建立起这种法制和法治社会和国家,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秩序依然严重短缺。
一个“法制国家”有这样一些的最基本特征: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具有普遍性、公开性和相对独立的稳定性体系;法律程序绝对公开、公正、民主,适用于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政党、团体;法律必须以平等、公正为存在原则;依法行政;法院应对立法及所有行政活动拥有审查和裁判权;立法与审判、执行各行其道;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党派操纵和领导;有母本法律来平衡与制约其它各方面的法律规则和秩序。
例⑴、中国“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历史洪沟,将中国公民分成不公平的“国民待遇”,有9亿多中国农村公民不享受这个国家的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城镇供应等等任何“国民待遇”;
⑵、中共中央文件与国家法律没有任何必然的干系,不属于国家法律的范畴,却历史性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⑶、《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党领导一切”永远冲突、悖论(为全球人类的自然环境所永远冲突。以中国为例,8300万党员的利益与12.7亿公民的利益,永远冲突、悖论)。
二、“依法治国”还遥远 中国是一个有5000多年历史的“人治”国家。“新中国”的前40多年,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依法治国”或确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换句话说:中国的前40多年是一直在延续封建的“人治”社会。
“新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发萌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据历史考证: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概念。这是“新中国”进行到47年之后、才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
1997年9月12日,独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报告第一次确立、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0世纪末,“依法治国”在全球深入人心。时至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国”形成中国共识,在全国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国首次通过了《宪法》修整案,在中国《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次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曾被废止的中国《宪法》、第一次将“依法治国”载入国家《宪法》的母本法律条款。
到2002年11月8日,唯一的执政党、中共16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不管是这个国家的“民主”、还是这个国家的“依法治国”,都绝对无法与一党专政所兼容,因之“依法治国”在“新中国”近60年几乎一直是寸步难行。更为严峻的是,所谓的“依法治国”就不允许任何政党跨越这个国家——“依法治国”,几乎成了未来中国难以跨越、一个永远的“死结”。——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发生巨变之后,中国发生“六四”之后,“新中国”近60年所发生、最明显的国家秩序、法律源头的根本变化。
例⑴、“新中国”之所以自1949年到1997年才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说明“新中国”自创始就没有建立过“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本没有想起要建立一个“法制国家”。所以,中国以前的“国法”值得历史的审视与重建。
⑵、人治的“新中国”,出现废止《宪法》,国家主席、元帅之死,文化大革命等也实属必然,因为没有任何中国法律或程序来阻止、并能够当然阻挡住“大跃进”“文革”进行下去;但谁又能当然废止这个国家唯一母本《宪法》的可能呢?
⑶、于2005年3月15日才被中国《宪法》承认的“保障人权”,说明57年以来中国公民“人权”根本缺失——其结果是中国公民的“人权”权利被历史性悬空,“新中国”及未来的“人权保障”则面临着历史以来的“人权”重建与回归。
三、依法治国“中国结” 要“依法治国”,中国《宪法》就必须能够调节和制衡中国政治、社会、经济等所有的力量。这就是说:中国《宪法》必须成为中国真正的法律,要有一个国家维护和裁判的《宪法》法院。“新中国”的近60年,一个正常的国家,没有当然合乎法律程序的《宪法》维护者,也没有裁判过任何一起违反《宪法》案件,国家《宪法》名存实亡,成了最最无能的国家法律、甚至不如中国电话“月租费”、不如“计划生育条例”等等。未来中国“依法治国”,面临着法律源头根髓秩序与短缺的历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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