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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5日 和检察院通话

   
2006年8月25日 和检察院通话

   妈妈:您好!
   爸爸今天告诉我,浦东新区检察院通知他,已经从公安局那里接收了您的案子。
   算一下时间,从您正式被捕至今,已经两个月了。那时我哭得快昏过去了,可今天我只是有少许惊讶:没有意外,没有悬念,终于,检察院还是接收了。
   

   我打电话过去,上次接待爸爸的信访办的先生给了我公诉科的电话,一位女士接的电话,态度和蔼,让我有错觉以为是在和朋友聊天。可是聊天的内容却是悲哀。
   
   她查了一下,确认您的案子已于前几天接受。检察院将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的的时间决定是起诉还是退捕,如果再需要延长时间,则需向法院申请。我问她退捕的可能性,她说,法轮功的案子到了这一步的还没有过退捕的先例。我又问她,有没有遣返香港的可能。她说,如果是外籍人士还有可能被驱逐出境,但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不会这样做。
   我说,这样做好像是要斩尽杀绝。她平静地说,她知道在香港发真相传单、放录像都是合法的,但在中国,就是定成了×教。我说,我也查了一些资料,知道并没有法律把法轮功定成了×教。她显然知道这一点,说这个问题确实是可以探讨,但实际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我告诉她,自从您被抓后,我就没有正常工作过,现在又一直在香港。她劝我,还是要有自己的生活。
   
   放下电话,我很难过。为了我们,更为了她。
   从我们接触到的这个检察院的人来看,他们知道法轮功是怎么回事,也同情我们,可是他们也无能为力去阻止迫害。知道不对,还是昧着良心把一个又一个的大法弟子送上了被告席。被逼着干坏事,自己也清楚地知道,生命的悲哀莫大与此。
   
   曾经一个这里的弟子说,不怨警察,只要他不是想靠迫害大法弟子往上爬,只要他能在他职权的范围内尽量善待我们就行了。可是对于国内的警察来说,怎么做到尽量呢?警察在抓人时客气一点吗?检察官起诉的时候少用几个罪名吗?法官在量刑时候判轻一点吗?
   难道他们生来就注定要迫害大法弟子吗?我想不出怎么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非常难过。
   
   女儿
   慕涵 上
   2006年8月25日
   (陈慕涵,澳大利亚永久居民民,中医硕士,卫生信息学硕士。2006年5月她母亲香港居民曾爱华因“印刷和传播法轮功资料”遭上海警方拘留,关押在上海浦东新区看守所,6月底正式逮捕。事发后,陈慕涵多方呼吁营救。7月9日她来到香港,7月12日到13日在香港中联办对面绝食,此后几乎每天在那里静坐呼吁营救母亲。7月13日起公开每日给母亲写的信。8月23日,曾爱华的案件由公安局递交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10月8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把案子退回浦东新区公安局,要求补充侦察。)

此文于2006年10月28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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