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博讯暂停广告播放,正和广告商调查,谢谢理解。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官逼民访
[主页]->[百家争鸣]->[官逼民访]->[未开封的个人历史档案<六>/安均]
官逼民访
·安均感谢张伟国先生的评语
·给物权法的法律作用定位/安均
·涌溪《诗歌欣赏》
·“兽生”与“民生”/安均
·野兽铭
·由声援孑木记者想到/安均
·黑夜的风
·孑木的遭遇评论:这样的“确认”温总认可吗?
·由博讯被打成“敌对组织”的感想
·博讯被打成“敌对组织”互联网反映热烈/安均
·飞翔吧,我的歌
·是谁偷换了东方野兽的属性?
·诗选:第一集《黑暗的思考》/安均
·制衡兽权、监督兽治<第四集>
·评:重建中国民主党宣言 原文
·制衡兽权、监督兽治《第五集》/安均
·也评:高的电话 /安均
·评:吸血怪迷案
·我来宗坛,就象我来博讯那样,是受上帝指引!
·关注08“奥运”警惕野兽重演法西斯伎俩
·愿上帝的仁爱降临中华大地《19》/安均
·在google上搜索到的唯一的一个中共的、关于我的反腐败消息的帖子
·从学习“方永刚”看中共洗脑形式的转变
·新帖二、三、四<之14>/安均
·感谢凌锋先生的作评!/安均
·感谢唐柏桥先生的箴言!/安均
·新帖二、三、四<之15>/安均
·自我介绍:/安均
·新帖二、三、四<16>/安均
·奇闻共赏:中共在中国推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新帖二、三、四<17>/安均
·炒高的主角是野兽
·新帖二、三、四<18>/安均
·新帖二、三、四<19>/安均
·安均:制衡兽权、监督兽治<第六集>
·我为“世界顶级旅游景点”剪彩/安均
·安均/三致陈泱潮先生
·混蛋的中共市委书记批示!/安均
·呼吁国际社会严重关注中共借计划生育为名,普遍严重侵犯人权的暴行!
·新帖二、三、四<20>/安均
·安均:向广西博白县的英雄们致敬!
·谈谈猪肉价格
·刚刚送走一群公安/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安均/致草根君:
·我对博讯分坛管理的管见:
·<自由亚洲电台>丁小女士的专访zt
·宋平顺才是中共的真正的掘墓人。比十个民运党派强十倍。
·专评:中纪委要求腐败官员1月内主动交代问题/安均
·谋杀案在考验着中国的警察制度/安均
·三千年前的奴隶制重现于中国,谁之罪?/安均
·新帖二、三、四<22>/安均
·新帖二、三、四<21>/安均
·安均//由外逃贪官想到:
·透视孙林先生一案:真搞笑!
·新闻评论/安均
·有人让我重举“反腐”大旗,我说:
·大陆食品漫谈
·安均/给您讲个笑话
·“假包子”与真包子/安均
·好戏连连话中国/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卖生猪、卖猪肉能囤积吗?/安均
·如何透视中国<贫富差距下>的通涨/安均
·凤凰论坛封了我的ip和账号,应该怎样应对?
·民运是否真的到了要取消的时候了?
·苍狼歌 /安均
·“文字狱奥运”的开端/安均
·评:陈破空“物价狂涨,政府隐瞒猪瘟”
·难道要向美国警察报案?/安均
·海外民运应该成立“圆桌会议”
·民间反腐人士安均在狱中遭虐待
·跨国公司行贿是中国官场腐败现象之根源?
·从猪的溶血性琏球菌看中共腐败之危。
·东方黄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历史资料收藏/安均
·附议一次:当代十二乱
·请高度关注大陆的“采阴补阳”事件!/安均
·我们厂的农民工,几乎天天吃肉:
·安均:污泥颂
·安均:颠覆黑夜的鸟在鸣叫
·我想念“慈禧”总书记
·为中国特色的“开会打瞌睡”下药
·中国退休官员和学者建议实施财产公布制度
·安均:趁雪灾打劫股市!
·安均:侃“过渡政府总统”名称
·我为什么就不能活着离开监狱?
·鼠年,侃侃“耗子们和它们的地下党”
·野兽高呼:“法治”
·安均/写给草民的网民党:
·初冬的季节/安均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未开封的个人历史档案<六>/安均

   7、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246号
   
   原公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均,男,  年  月  日生,汉族,广西崇左人,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信阳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干部,住信阳市供销社棉麻公司家属院。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于199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永军,信阳市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革,河南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0年4月5日作出(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5月13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安均先后给北京市的高洪明、江棋生、四川省遂宁市的刘贤斌、辽宁省抚顺市的王德丰等人传真散发四篇自撰文章,文中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是“对人民实行暴力统治等”,诬蔑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扮演了专制、暴力邪恶政权的保护神”,宣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暴力统治”叫嚣“二十一世纪,我与专制不共天”。被告人安均对撰写、传发上述文章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有公安机关提取的文稿原件、传真件和笔迹鉴定结论及高洪明、江棋生、刘贤斌、王德丰等人证言在卷证实。
   
   根据上述事实与证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安均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安均上诉称,其文章内容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称安均属言论自由,认定犯罪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安均所写数篇文章诽谤、攻击国家政权,并以传真形式传播他人。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页故意明显。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均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慎生
   
   审判员 卜继忠
   
   代理审判员 田乾
   
   2000年8月15日
   
   书记员 李晔(兼)
   
   盖章
   
    
   
   
   8、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的呼吁书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
   
   我的弟弟安均是河南省信阳地区棉麻公司干部中。一九九八年七月,在国家大力开展反腐倡廉之际,他以一个炎黄子孙的强烈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于是,以个人名义开始进行民间反腐败,同时多次给中央领导人发信,提倡开展民间反腐败及其他建议。他用自己打工挣来的钱一边照顾瘫痪的母亲,一边进行反腐败。他的行为引起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恐慌与憎恨,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母亲下葬几小时后,信阳市公安局逮捕了他,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5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安均四年徒刑,证据是安均为纪念孙中山护法82周年所做之文及对“文革”,“外交”及“民主与法治”的一些个人看法的草稿。安均于第二天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又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十一月二十一日安均被送往河南新乡监狱关押至今。安均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全靠我们送药维持,在狱中多次发病,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我们多次向法院,监狱提出让安均保外就医申请,但均未得到答复。
   
   安均期盼着用他自己的辛勤汗水来净化改革环境,用自己的赤子之心来点燃民间反腐败的火把。他为民族的进步,国家的富强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他犯了什么罪?他没有罪,他有的是功!判决书只字不提安均进行民间反腐败的伟大举动,却断章取义的指控他用文章来损害国家利益。我国宪法指出:公民有权对政府的行为行使监督的权力,有权对其行为进行批评、建议。且不说我国赋予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之权力,早在封建的宋代,司马光即指出:“文章的观点,统治者合则用,不合则不用,诬为反逆岂不荒唐?”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安均却因几篇文章而被定罪,这是严重的违背宪法的行为,是欲加之罪,的做法,他们怕的是安均的“反腐败”!我们强烈要求中央领导尽快调查安均事件之真相,坚决惩治那些利用法律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人,释放安均,还他以清白!
   
   此致
   
   安均的兄姐
   
   签名
   
   2001年3月1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未完待续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