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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封的个人历史档案<五>/安均

   未开封的个人历史档案
   
   一、罪名系列
   
   6、上诉状

   
   上诉人:安均
   
   上诉人因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信中法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1、部分证据纯属捏造
   
   2、认定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3、用政治的观点代替法律的原则,违背刑法,更违背宪法。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恢复我的自由。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判决书>第6页二行,第12页9、11、20行,所列“打印的”<和平护法宣言>,既不是本人打印的,当庭又未出示该证据,不知从何而来?
   
   2、<判决书>第6页最后一行称:“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这不但与一审当庭的、控辩双方完全相反的、激烈的诉辩过程不符,而且与本<判决书>第10页二段自相矛盾。既然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就没有辩解的意义,更没有必要请律师了。你们搞文字狱,本来我的辩解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欲加其罪,何患无词!我明确反对你们搞文字狱的作法!你们不但不听,反而说我接受你们的文字狱!我想:世上再也没有比你们更无耻的啦!
   
   3、<判决书>第14页第15行起,称:“经查,高洪明证实安均给其发传真,是让其宣传或征集签名...故被告人安均辩称传真给对方是让对方修改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一审当庭并未出示高洪明的“安均让其宣传”的<护法宣言>传真件。换句话说,就是高洪明自己空口白话的假证言!
   
   2)、<判决书>拿着我的四篇作文或文章来判我的罪,其中三篇是作文!什么是作文呢?a它是草稿,是不成正文的草稿。b它是个人的感想、看法。不具有对外宣传的价值!c我请几个从不认识的人提出他们的意见,<这些人,有可能是您们自己,有可能是公安>,请问我拿自己的“罪证”塞到你们公安人员手里呀?
   
   3)、我让别人签名的是第四文:即纪念孙中山先生护法82周年的文章!请问:袁世凯是不是专制?孙中山先生是不是反对专制?难道孙中山先生反对专制无罪,而我纪念他,提出反对专制就是有罪了吗?袁世凯的专制与共产党的专制是不是同一个“专制”?如果不是,那么,你们为什么说我反对袁世凯的专制是有罪?说我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意欲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呢?
   
   你们说:安均说中共领导下的中国“腐败泛滥”,就因此认定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天下的有良心的人,都可以为我的话当判官呢!权力在你们的手中,公理在人民的手中、在历史的手中!
   
   4)判决书用<护法宣言>的征集签名,转移到其它三篇作文上面,而且拿出了高洪明、王荣清的假证言,却拿不出传真件,可见你们的用心之良苦!
   
   5)、前三文系本人的看法或认识,属于个人的思想,拿个人的思想,与别人征求意见、交流、请求改正,这样的行为难道也是犯罪吗?
   
   4、第13页13行关于“王德丰”署名的传真,虽然是第4文<护法宣言>,其内容只能证明是王德丰提出的修改意见。我与辩护人郑永军在一审辩护时指出:前三篇作文我曾明确向高洪明、江棋生提出:“让其修改”!难道他们就没有告诉你们么?是他们忘记了?还是您们故意不提?还是有意掩盖???这不是文字狱又是什么?!这不是欲加之罪又是什么?!!
   
   二、<判决书>认定:“安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的!
   
   1)第4文<护法宣言>虽有行动的事实,但是那是为纪念孙中山先生反对袁世凯专制!反对专制我们就要拿出孙中山先生的勇气和决心!要与专制“不共天”!难道我与专制“不共天”,就是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吗?孙中山先生可以拿出行动反对专制,他可以起义推翻专制!他可以与专制“不共天”!而我,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公民百姓,就不可以说,不可以提,不可以征集签名?!!更不可以与专制“不共天”?????
   
   2)、前三篇作文均是本人对“文革”、“外交”、及“民主与法治”的个人看法,个人的思想认识。不能作为我的正式的发文!请问:请别人修改的作文,连本人都有很大的保留性的草稿,算不算煽动颠覆你们的国家政权呢?
   
   秦始皇时代,韩非子著书<说难>被李斯诬为“反逆”,韩非被治罪,宋代司马光对此评判:文章之观点,统治者合则用,不合则不用,诬为“反逆”岂不荒唐。我的前三篇作文,从内容上不敢与韩非子比,从形式上还属草稿,竟被定为有罪,岂不让人质疑?岂不让人相信中国共产党在搞文字狱???!!!
   
   三、<判决书>第15页第10行写:“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这说明<判决书>也认定检方指控我的全部“罪行”是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既然如此:
   
   1)<宪法>在赋予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并未有明确限制:公民不可以评价、批评政府的外交行为;不可以评价、批评历史的和现在的社会丑恶;不可以提出“专制”二字,不可以反对专制!更不可以说“与专制不共天!”宪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你们说我反对专制、反对腐败就是颠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这完全是恶意歪曲宪法!把宪法的法制精神当作你们炮制文字狱的护身符!
   
   虽然我的想法还在草稿阶段,并未达到正式向社会提出的阶段,即使我正式出版了此文,反对专制、反对腐败又何罪之有?也是宪法赋予我的言论自由!
   
   <判决书>明知此案属“公民的言论自由”却又判决有罪,这种行为是不是“文字狱”呢?
   
   2)、关于三篇作文被断章取义歪曲的声明:任何割断历史和割断全文,对其中的字、词、句进行片面的恶意理解的作法,加之以用政治的观点代替法律原则,这样的作法,并无公正可言!
   
   首先,我的<反暴力观察信息2号>是为呼吁、倡导民主和法制而作,无庸置疑,民主与法治是与暴力不相容的,在一审当庭,我让检察官把该文读完,他不敢读完,只是把文中的段章、句词取出来指控我。没有想到法院的<判决书>也与之走同一条错误的路。
   
   第二,关于对“文革”魔影和“怪圈”的提法:文革魔影,浩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怪圈”之词,是蔡元培老先生与毛泽东主席讨论历史与现实时由蔡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反对文革,必然反对文革中的一切和产生浩劫的行为的根源。所以我的草稿中写文革魔影、怪圈之词、句均有据可查,有证可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全盘否定文革没有错,我由此产生这种看法难道有罪吗?
   
   第三、<反暴力观察声明>无可争议:它是一篇对某一事件,就政府外交某一具体行为的看法,无庸置疑:任何事件有发生就有结束的时候,政府的外交行为有实施、变更、改变的过程,是可变的、暂时的,这些行为的变化与结束,不会影响到、或决定政权的存亡。再之,就公民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就象看红楼梦书一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不一。如果把公民对政府某一行为的批评和看法,甚至是相反的看法视为颠覆行为的话,是极其荒谬的!
   
   第四、关于几个概念的含意和出处:
   
   所谓“暴力统治”就是不按照法律的统治;
   
   所谓“人治”,就是不依法律为中心,而以人、统治集团为中心;不按法律办事,按照某个个人、一小撮人的意志去办事的,就是“人治”!
   
   所谓“政治体制改革”也是中共会议上提出的;
   
   所谓“对不同政见者干脆关押或枪毙”是指辽宁的张志新,被关押枪毙的事件。由深圳特区报全文登载,全国人民皆知之。怎么能说是我在造谣、诽谤呢?
   
   综上所述:该<判决书>部份举证严重失实,认定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用政治的观点歪曲事实真象用政治的观点代替法律的原则,违背刑法,更违背宪法!故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如前所请求撤销一审错误的判决,还我无罪的自由!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安均
   
   2000年4月21日
   
   
   恶狼吃小羊时,说“因为你喝水弄脏了我喝的水!”无论罪名是否成立,也算是开庭审判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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