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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之“依法治国”与党同伐异 作者:郭永丰
作为专制社会,其实就是人治社会。无论这个专制社会是帝王治国,还是某个政党治国。不过,作为帝王治国,听起来就直截了当简单明了一些,人们也能够一眼看出这就是皇帝一人在治国。当然,必须首先是皇权至上的。而作为某个专制政党的治国,归根结底,这还是某个具体的人在治国,比如当中共党委书记也兼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的职务时。当然,他们也是要求党权至上的。而之所以叫政党治国,这只是一张画皮,因为比较好听好看,可以模糊一个人治的存在。所以,无论帝王治国还是专制政党治国,都是某单个人在治国,同样是极其可恶,无论如何都是不可取的。
不过,当帝王治国过渡到专制政党治国时,譬如中共,由于其在创立初期,为了与自己一样的政党国民党有所区别,尤其当国民党当时已完全过渡为独裁专制政党时,他们一般都会强调以法治国,让法律至上的。但是,当政权一旦被中共一党完全占有了时,这法也置于中共党权之下了。为何要这样哩?因为古代就有结党营私这样一个成语。如果不营私,为何要结党?如果这私一个人就能营、守、保,当然就更不可能结党。而所谓党者,即所谓同志同道同谋同取者才能结合在一起。也无论其正义与否。否则,又何以结党?
故,仅仅只为了某个利益或志向,由极少一部分人结合在一起的团体,就把这个团体的权力高高凌驾于一切之上,于是便做尽了党同伐异之罪恶勾当。也难怪,当中共政党由原本很清纯高尚的团体,由于长期以来坚持党权至上原则,直到发展到今天,其实早在建国前后,就已极其明显地开始党同伐异了。当然,这也是无论任何政党,只要始终坚持党权至上,而实际就是所有人治国家绝不可避免的。也无论这种异是否确实有理有利有据等等,只要与自己政见不合,就立刻被视为异己或异类,而大加挞伐之。
也许毕竟社会有所进步了,人们也变得越来越聪明的缘故,所以,作为今天的中共当局,也开始强调依法治国了。当然,作为以法治国的前提,必须首先是让法律至上,否则,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尤其当政党的权力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时,实际就是作为这个政党的最高领导集体或个人权力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这还能叫以法治国吗?
因此,如果在中国真正要全面贯彻落实以法治国,这还依然必须要让党权有所降格,让党权受制于法律,并时刻处于法制约束之下。也就是说,作为专制政党的最高领导集体或个人,必须首先纡尊降贵,同老百姓一样站在法律之下,并时刻受制于法律,在法律面前享受最为平等的待遇。否则,这法律尊严和权威又如何才能树立得起来呢?这以法治国还不仍是一句空话吗?
说到这里,这又使笔者想起当前被众多先进人士所提倡的民主了。难道说,真正的民主不正是如此的吗?只要我们观察所有民主社会,我们就会立刻发现,他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的典范。尤其在这些国家里,由于法律至上,让法律规范约束管制国家,所以,法律不全不行,法律不细不行,法律不具体不行,法律没有可操作性不行,法律不符合人情味不行,等等。尤其坚持以法治国越久的国家,其法律的成熟、完善与精美,简直到了使人根本难以想象的地步。
可是在中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所实行的都是人治,而现在才提说以法治国,这法律方面的缺陷、漏洞和问题之多也就可想而知了。也许这都好说,最使人难以看懂的是,作为执掌大权的中共当局,他们一方面在提倡以法治国,却一方面把党权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这难道不是在自欺欺人嘲弄世人吗?
既然提倡以法治国,而这党权又算什么啊?为何还要如此一二再再而三地着重强调并不断颂扬,还要大加巩固和提升哩?按理说,只要坚持以法治国,就应抓紧健全完善各类法律制度,让法律制度真正来治国,而把党权慢慢有所弱化下去。但在眼下的中国,却恰恰相反。
当然,作为以法治国的前提,法律首先是尽善尽美的完备、适用与可行,且富有人情味。而作为执行法律的机构和部门,必须时刻受到人民群众本身,或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任何组织或团体随时随地监督、检查与核实,否则,又怎么才能保证这法律制度确实被一丝不苟地全面贯彻落实到位了呢?
因此,当你真正探讨和研究以法治国到了最深入的时候,实际还是进入到民主制度的既定范畴了。所以笔者想,这民主其实就是法治。只要这个国家确实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以法治国,那实际上就是民主。
这里所说法治,与中共眼下所倡导以法治国是有着很大区别和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一、党权和党的最高领导集体或个人权力还依然高高凌驾于法律之上。二、中共政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如果中共当局不从根本上改变这两种现状,这种所谓以法治国,实际还是中共政党本身的人为治国。当然,这便与属于真正的以法治国路途极其遥远。固然,作为不可一世老子天下第一的中共当局,就要长期在中国坚持“党同伐异”而无限要作恶下去。
毕竟在中国,除了与中共有着亲密关系的个别傀儡民主党派在中共的羽翼下得以茁壮成长之外,确实再无任何敢于对中共人治产生丝毫异议的政党能够有所良好生存和健康发展下来的。这我们可以根据近些年来以及最近多日中共当局对这类异议、异见、维权等人士的残酷打压和严重判刑就可得以充分证明。
200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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