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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性与生理之性---人性续谈(二)

   道德之性与生理之性---人性续谈(二)

   

   需要说明的是,孟子将耳目口鼻的生理欲望、即食色之性归类为“命”,只以仁义礼智之“四端”为人之本性。孟子认为,仁、义、礼、智是人本心所有的善,是“天爵”,欲望指向的人间富贵则是人爵,是在外者,有命存焉,不可强求。对此徐复观说:

   

   “孟子以为此类耳目之欲,在生而即有的这一点上,固可称之为性;但当其实现时,则须‘求在外’,其权并不能操之在己;所以他宁谓之命,而不谓之性。当时一般人,把仁义礼智天道等称为命,孟子以为此等道德理性,在莫之致而至的这一点上,固可称之为命;但当其实现时,是‘求在内’,其主宰性在人之自身;故孟子宁谓之性而不谓之命。由孟子对于命与性的划分,不仅把仁义之性,与耳目之欲,从当时一般人淆乱不清的观念中加以厘清;且人对道德的主宰性、责任性,亦因之确立。”(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

   

   我觉得,告子以生言性,固然不确,孟子以心言性,亦有所偏。将耳目之欲、食色之性从人本性中划出去,既大可不必,也很不“科学”。性字由心和生组成,心,仁义礼智等善端,道德之性也;生,自然生命的耳目食色之欲,生理之性也。人的自然本能、生理欲望禀承“天”之健德和生德而来,与仁义之性一样,都是本然、原初之性,广义而言,都是一种至善。食色作为人之大欲,自私作为人之本能,是人类生命存在、延续和持续发展的内在保障,非至善而何?

   

   欲不可纵,纵之成恶,私不宜过,过度便错。与道德之性不同的是,如果缺乏有效制约,生理之性食色之欲很容易泛滥过度。性恶论者往往从人的欲望和自私心方面入手论证,把自私逾度、放纵欲望所出现的“犯分乱性”、“偏险悖乱”的结果当作了人性的本身。

   

   人欲私心本身虽是先天至善的“天命之性”,如果为了追求自己欲望的满足而伤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触犯了法律,当然就变成了恶。但在这里恶和善不是同一层面上的范畴。“善”具原初性,恶是派生的,恶只是善的“过或不及”而已。如程颐所言,“天下善恶皆天理,谓之恶者未本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如杨、墨之类。”(《二程遗书》)

   

   能够让人欲私心按照一定的轨道正常流行的,一是内在的道德良知,二是外在的法律和制度。对于一个社会和国家来说,道德的弘扬和制度的建设两者缺一不可。而且,制度比道德更重要。因为“中性之民”总是占了绝大多数。完全靠道德自律防范制约人欲的泛滥,世间只有极少数上根上智者做得到。

   

   绝大多数“中性之民”则“性有善质,而未能善”(董仲舒语),任其自然,往往道德心不及而自私心过当,单纯诉诸于“内心律令”,效果亦极其有限,所以需要他律,即良法的强制和良制的引导。

   2006-10-20东海一枭

   首发2006、10.21《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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