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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草堂开讲之:“亲亲相隐”对不对?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读经札记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这一章涉及伦理与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问题,也是孔子最为愤青愤老及法治主义者垢病的地方之一。

   

   叶公对孔子夸耀老乡“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正直品德,孔子则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本身就具有了“直”的品格,父子之间真实情感的自然流露就是直。儒家将直的道德纳入“亲亲”的范畴之中,“直”从“孝”和“慈”中体现。父慈子孝是人与生俱来的内在最真实的情感,在不涉及大是大非的情况下,不能违背这种父子天性,伤害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

   

   孔子“亲亲相隐”这一思想当时就为一些诸侯国采纳并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最早将“亲亲相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被认为是中国早期“亲亲相隐”制度形成的重要标志。至汉代,“亲亲相隐”制度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内容,并且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

   

   汉宣帝曾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特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亲情的本性处发解释了容隐制度,首次用允许隐匿的形式肯定了妻、子、孙为夫、父、祖隐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范中信《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自汉以后各代各王朝均承袭沿用这一原则并制度化,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伦理高于法律或曰伦理等同于法律。

   

   前不久,女大学生王静向中纪委举报父亲包养情妇。十年砍柴网友在《南方都市报》上撰文认为:父亲违犯了党纪国法,自有公共机构出面收拾,王静这样做不仅伤了父亲的心,而且破坏了世上最朴素最宝贵的东西。她的做法置律法于“天条”之上,使家庭关系变得畸形。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里都得以遵循,没有哪个王朝鼓励儿女去告发父亲,因为这样便破坏了维系整个社会最重要的纲常伦理。纲常伦理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但有些原则依然有跨时代的价值。

   

   其实,“亲亲相隐”也是现代西方法律普遍确定的个人权利和政府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有个发生于澳大利亚的经典司法案例曰:父亲贩毒,女儿知晓父亲毒品藏处,警方逼女儿交代未果,以包庇罪对其女儿起诉,法官却判决无罪。理由是,一个社会人伦和亲情受到伤害,其危害性远大于刑事犯罪。警方可以借助其他刑侦手段获取证据。

   

   当然亲亲相隐也应有个度。万一至亲长辈堕为大奸极恶,犯下了危害极大的重罪又无法加以阻止和补救,怎么办?主动告发、“大义灭亲”不可以,“亲亲相隐”包庇伪证也不宜。那么,如果晚辈不能以身代之,就只能采取沉默或逃避的态度了。好在这种难题绝大多数人“没有机会”碰上,而且真正的儒门中人是不可能堕为大奸大恶、不可能故意制造违仁悖义的罪孽的。

   2006-7-10东海一枭

   首发2006、7.12《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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