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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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刑法》中 306 条款的 “ 律师伪证罪 ” 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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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劳动节中祈祷农民工早日摆脱悲惨的命运
·律师也是弱势群体
·任命的村官滥用权.民选的村官难维权
·拖延义务教育实施就是严重违法
·不为百姓利益负责的权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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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是弱势群体

   

    冷万宝

   

   律师在人们的眼中是1个很风光的行业。他们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就可以让自己名利双收。但细心的人们翻过律师辉煌的表层,就会看到他们内里的处境苦不堪言,简直是如履薄冰、如踩钢丝,不知什么时候一不小心,就会跌落下来,不是跌落在地上,而是跌到痛苦的大牢之中。

   

   2004年司法部的报告说,中国律师的数量仅有10万多人,其中蹲监坐狱的不少。律师冤狱最多的罪名来自《刑法》306款。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的80%;因违反第306条而被怀疑和遭遇处罚的刑事辩护律师仅北京一地就已愈百人。《法制日报》曾经报道:1997~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如果加上律师在近3年的遭遇或冤狱的数量,每年按100数量来算,那么在中国至少有800名律师遭遇到各种处罚或惩罚。

   

   第306条到底有什么样的“诱惑”,让那么多的律师跌进“陷阱”呢?此条的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师界把它称为“律师伪证罪”,又戏称为“死亡条款”。

   

   此罪名的含糊性和随意性导致了大量律师的身陷囹圄。而司法机关也常把它当做报复工具,来打击那些拿出与司法机关相左之证据的律师。2004年5月18日,安徽省1位颇有名气的律师王宏柱,在给被告人辩护的过程当中、拿出被告被逼供的证据、证明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时,公诉人立时恼羞成怒,在辩护还没有结束时,就以涉嫌“伪证罪”拘留了王宏柱。在超过羁押期后,检察机关认定这个涉嫌成立把他正式逮捕。事实上,检察机关根本就没有拘留或直接逮捕律师的权力,根据刑诉法规定,这个管辖权属于公安部门,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属于检察院的工作范围。

   

   当然,公安机关利用《刑法》306条拿下律师的案例不少。东北人王一冰与王玮夫妇从事法律工作已经20多年。他们于1996年10月来到昆明,创办了天泰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翌年5月初,云南省弥勒县农民何桂芬找到王一冰代理她未婚夫童金祥的案子。6月13日,弥勒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翻供。因此,检察机关怀疑王律师在此案中作梗。公安机关随后便以涉嫌伪证罪把他拘传、逮捕了。弥勒县检察院在1998年11月以涉嫌伪证罪对他提起了公诉。他尽管后来无罪释放,但已被关押了2年。2000年初,精神和生活均陷入困境而贫病交加的他们在卧龙寺出家了。

   

   律师因其它罪名入狱的人数也不少,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而事实上,律师根本就不是涉嫌此类犯罪的主体。

   

   正是由于律师职业风险性高,更多的律师不愿意做刑事诉讼辩护的工作。以北京为例:“据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数字,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在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案件中,有70%左右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我辩护。

   

   “律师伪证罪”一方面让律师的处境都岌岌可危,另一方面导致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1个行业竟然有千分之8左右的人轮为囚徒,而且有80%是冤狱,在世界来说,也许算得上是千古“绝唱”吧。看来,在法制不健全的人治时代里,律师尽管精通法律,却也难免轮为弱势群体。人治社会的特点,就是没有谁能预料到自己在何时轮会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包括律师,甚至是党的总书记。

   

   (2005年9月23日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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