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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官相护 百姓遭殃

   

    97 年 10 月 27 日我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90 年 11 月 27 日制造冤假错案致使我这个无辜者做了三年犯人一事,准备了解一下法院应该如何对我进行赔偿的问题。

   

    谁知法院的办公大楼并不是谁有事就是可以进去的,正门不允许进,得从侧面的门进去。上到二楼,在通往办公大楼的门口,设二个值勤的岗,跟值勤的说:有事要找赔偿委员会。值勤的说:接待室打电话找你要找的人,找到人会下来接你上去。听了值勤的话,我似乎明白了中国一句谚语阎王好见,小鬼难搪的含义。来到接待室,好家伙,满屋都是人,等到几个人打完电话都用同样的方式把话筒摔在话机坐上之后,我从墙上找到号码,一口气连拨了不下十次,都没有拨通,只好让贤。看着一个个跟吃枪药似的屋里人,听着身旁的人的口里飞出骂娘、骂奶的声音,感觉屋里的场面就跟上小学时开忆苦思甜大会的氛围差不多,只是甜的感觉少了些。在这里我似乎明白了为什么通往法院办公大楼的门设岗,要是这么多的人拥进法院办公大楼,那还不乱了套。在法院接待室里的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见着同病相怜的人,彼此之间就会一发不可收拾地向对方述说各自的遭遇,这样做心情好像能好一些似的。

   

    在众多的人当中,有一个人的遭遇引起了我的注意,她叫孙一四,为控告主管她单位无故开除她,而不做复议决定一事来法院的。

   

    孙一四女士 56 年生人,今年刚刚四十出头,她原是长春市南关区文明医院的一名职工。 93 年过完春节,在她上班时,被医院的院长以莫须有的罪名开除她的工作,至今差不多五年了。她跟我谈了她的一些遭遇,并把她的通信地址留给了我。

    从法院回来之后,我给她寄一封信并提了几个问题,她很快回了信,下面的材料是我根据她在法院说的和她回信的内容整理出来的。

   

   一、你和医院是否签过劳动合同?你被开除的简单经过?

   

    在医院工作是国家安排的,工作了二十多年了,从来没有签定过什么劳动合同。

   

    93 年过完春节,我去医院上班时,董院长叫我去她办公室,他说:你在春节初二、初四值班时,为什么擅自给他人开收据?他这纯属是捏造,那两天我根本就没有值班,我值班的日期是初三。他想陷害我的目的,无非是想报复几年前他让我给开收据谋私,我没做这件事。说句心里话,我挺反感他,他以前蹲过监狱。在他没有给我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被开除了。我对此当然不服,所以根本也就没有把他的话当成话,我还是照常上班,一直上了半年之后,我上不下去了。上了半年的班,医院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给我开,我去找董院长去理论,其结果,他把我推打出院长的办公室。我在一气之下,住进了医院。出了医院之后,我就自己被无故开除一事,到处讨公正,一件本来非常简单的侵权事件,进行了长达近四年(这还不算被开除那一年)的上访下问的奔波,但还是没有结果。

   

   二、你被开除是否通过工会以及工会是否出面进行干涉过?

   

    医院没有工会,所以也谈不上工会对院长的任意行为进行干涉问题,即使有也未必替职工说什么话,她跟我说起吉林吉褚橡胶厂一位姓王的工会主席替行政部门在法庭上与一位被侵权的姓赵的本厂职工打官司的一件事。

   

   三、你被开除一事,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否进行调解过?

   

    单位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我想要是有也是院长兼职。

   四、在行政诉讼法中,法院为什么作出不利于你的裁定?

   

    法院裁定说:我控告的对象不具有被告的资格。反过来说,也就是说我没有权利控告长春市南关区主管医院的单位,说白了就是权力机关告诉我这个拥有权利的个人没有权利控告另一个权力机关。

   

    93 年底,我出院之后,就开始为自己被无故地剥夺劳动权利而四处奔波。我先找长春市人事部门,人事部门要我找主管医院的上级领导。我去找主管医院的南关区医药局,医药局的袁书记对我说:我知道你的事情,医院的决定不存在什么问题。我向袁书记说:董院长开除我的工作,有两个问题,就存在着很大问题,一、董院长开除我的理由就不成立。二、开除我的工作,连书面材料都不给我,并说出董院长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他就是为了报复我在几年前让我帮他谋私未成一事,并说他人品不好,蹲过监狱。袁书记说:犯过错误的人,还不允许改正,不要老提人家的过去。我一下抓住了他的话柄:他犯错误,可以当院长,我犯错误就要被开除,何况我还没有犯错误,天下还有没有公理可讲。最后我要求医药局的领导对董院长的决定进行复议一下,尽快恢复我的工作。袁书记说:我工作很忙,你先回去。我们给你研究一下。他这一研究就是三年,在此期间多次我又找过袁书记和其他部门如长春市人事局、甚至信访办等一些机构,但最终没有结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长春市中级法院递交一份控告长春市南关区医药局的起诉书。今年 8 月份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给了我一份裁定书。结果就像我上面说的那样,法院所说的南关区医药局不具有被告的具体理由是,我只是对南关区医药局的复议书不服时,才有权控告他。法院这是欺不懂法的人,这么多年来的四处奔波,我也差不多成了半个法律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法院也太胆大包天了,把国家的法都给否了。法不能让他说否了就否了,对此我不服,上诉了。上诉如再没有结果,我也豁出去了,打一个铺盖卷,脖子上挂一个冤枉牌子,进京去告状,看是法大还是权大。

   五、开除后,你的经济损失给家庭造成的影响?

   

    这事别提了,由于工作被开除,我的精神受到了强烈的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光住院和药费就花了一万多元钱,医院的诊断和药费收据我都保存在手里。这些年找律师咨询和请律师花了六千多块钱。我家里有三口人。丈夫在吉发食品公司作保安工作,十二岁的女儿上小学五年级。经济损失就不用说了,但精神损失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呢,你看我现在这个样子,刚刚四十出头,就跟老太婆似的。她的外貌确实与她的年龄相差太多了,她的脸是土黄色的而且是瘦瘦的,给人一种病态的感觉,她穿着一件有多年的旧军用大衣,在世面上几乎看不见有穿这种棉大衣的城里人。最后他说:事到如今,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我也要讨个公理。

   

    写完孙一四女士一段不幸遭遇之后,我陷入了沉思,一件非常容易解决的简单的侵权事情,竟然拖了近五年还没有解决,这是为什么?此时此刻的我,除了对她的遭遇抱有同情和祝愿她早日获得劳动的权利之外,还能做些什么事呢?我在问自己,也在问他人 ......

   

    97 年 11 月 8 日于长春家中

   

   给一遭到侵权女士的信

   

   孙一四女士:

   

    27 日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对你的情况略知一些。对你所遭到的不公平待遇,深表同情,并希望能尽自己之力,对你能有所帮助。

   

    就下列几个问题,最好能写一份客观详细的材料寄给我一份。

   

    1 、 你被开除的经过(是否有劳动合同)?

   

    2 、 是否通过工会出面解决(如出面,经过如何)?

   

    3 、 是否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4 、 行政诉讼为什么作出不利于你的裁决(复印一份)以及支出的诉讼费用?

   

    5 、 在周三院长接待日是否受到接待过?

   

    6 、 开除后你的经济损失及给家庭所造成的影响?

   

    对你的事情,也许我所做的并不能解决问题,但我想只要是尽力地去争取,总比不做要好一些,甚至比沉默更要好一些。

   

    祝

   

    顺安!

   

   冷万宝

   

   1997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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