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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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 私 枉 法 路 畅 通 公 正 无 门 洗 冤 狱

   元月三日一个遭受冤狱的干部打电话让我到他家里,他晚上准备进京上告当地司法部门对他的迫害。下面内容是我根据他的叙述及上告的有关材料整理出来的。此人电话: 13804300680

   

   

   ——记长春市工商局一干部遭冤狱始末

   

    一位曾经连续多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并获得过长春市青年突击手称号、省市的媒体先后报导 50 于次的人,竟因拒绝长春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宋健向其索要一台车一事,而遭到打击报复。在遭到打击报复的过程中,不仅自己因为莫须有的所谓经济问题坐班房、受折磨长达十四个多月,并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解决,而且给家属亲友造成巨大痛苦。

   

    受冤狱人的姓名叫展文波,现年 38 岁,中共党员,在长春市工商局检查大队任大队长。

   

    一九九七年十月,长春工商局局长夏沛海因有经济问题受到长春市检察院查究(此人已在九九年初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17 年,但随后保外回家。)。在工商局局长夏沛海遭到审查的同时,十月二十四日,展文波就被带到长春市检察院开办的兴苑宾馆,关进 301 房间,进行谈话,逼其承认同夏沛海有经济牵连,参与了经济犯罪。检查官之所以认为展文波有犯罪行为,其依据是检查官认为展文波你凭什么当处长?你怎么能混入党内?现在是市场经济,干什么都得花钱,你不花钱送礼,怎么能混到这个地步?一句想当然、先入为主的判断竟在大讲特讲依法治国的今天,却成了一个无辜者入狱的通行证。此时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却成了依法治国的点缀品。

   

   长春市检察院让展文波 你放明白点,交代了问题,什么事情也没有。如不交代,就查你家的经济问题的威胁恐吓下,也实在交代不出检查官要他交代的问题的情况下。就把十月二十六日前来送衣服的妻子吴晓红 -- 一个在在抚养三岁幼儿的母亲,扣押起来,呵斥恐吓、推搡罚站、不让睡觉,进行一系列的体罚虐待。并关押长达十三个昼夜,直到在无法逼迫不出任何口供的情况下,才释放。在此期间检察院的官员查抄了展文波的姐姐展文秀家的汽车修配厂,检查官王岩当众打了展文波姐夫金柏春一个耳光。随后用枪顶着展文波内弟夫妻的腰,并把两人带到检察院。在检察院里,检查官让展文波的内弟高岩松高举双臂,把手铐在暖气管上,四名检查官对他轮番拳打脚踢,殴打近 5 个小时。逼其交代展文波有经济问题,并当他的面揪住其妻子的头发不让她阻拦检查官殴打丈夫。高岩松夫妇经过 38 小时折腾,问不出任何结果的情况下,才获得释放。出来后,高岩松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多处外伤和肾损伤。

    展文波在被关进检察院开办的兴苑宾馆进行谈话的第二天晚上,由于吃了不卫生的食物后,突然下腹巨痛、高烧起来、浑身颤抖、腹泻不止。按照这种情况,即使是该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得到治疗,何况检察院只是找展文波谈话。但是检察院的官员并没有这样做,任其卧病三天,不能进食,直到病情越加严重,才到医院检查。经诊断,患的是急性胰腺炎。医生指出:此病死亡率高达 75% ,必须马上住院治疗,否则有生命危险。然而直到拖延到十月二十九日,才把他送进医院。

   

    根据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检察院的官员无视法律这一规定,而且在无任何强制手续的情况下,竟对展文波以谈话为名,禁闭七天七夜,而且还对其家属实施各种迫害。展文波在这种有法不依,有理无处讲的情况下,在身体不支的情况下,被迫出逃(从法律的角度讲,展文波在没有办理强制手续的情况下,人身自由应该是受宪法保护的。)到北京找医院治疗及向中央部门反映情况。

   

    在出逃期间,长春市检察院的官员任意威胁家属说出展文波的下落及侵占展文波亲属家中的财物,开走做生意的吉普车、拿走两部手机,然后肆无忌惮地公然使用(仅一个月手机话费就用掉一千多元。)。

   

    展文波在北京经过治疗和修养,在病情基本痊愈,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要相信组织,要相信法律的保证的情况下。在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回到长春市,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了情况,并随后到检察院打招呼。但展文波万万没有想到,第二天检察院来人把他从长春市工商局里带到检察院。在检察院被审讯的过程中,检察官员就气势汹汹地对他说:对你展文波要单独立案,一定要查出你的经济问题,好好整整你!并说:你不要太狂,好人也会死在证人手里。先关你几十天,看你怎么样!此时此刻的展文波才彻底的意思到,得罪反贪局的官员将意味着什么,尤其是反贪局的副局长。

   

    尽管展文波相信脚正不怕鞋歪的道理,但是检察院的官员在六月十七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涉嫌行贿罪为由对其进行逮捕,并在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四小时之后,才通知家属。

   

    长春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展文波审查进行了七个多月(按法律规定审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无证据证明犯罪,必须释放。),先后调换了四个看守所,对其进行了非人的折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更改起诉书,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以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起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五个多月的审理(期限一拖再拖),最后在八月十二日开庭否定了行贿罪。却以展文波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将本单位公平交易科扣押款借个人使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归还,时间超过三个月为由定为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分当庭释放。展文波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省高法于十月十四日做出裁定认为中法认定展文波犯有那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撤消原判决,发回中法重审。但中法不但在审理的期限不进行重审,而且是一拖再拖,久拖不决。

   

    中法之所以不进行重新审理,因为法官们都明白他们所认定的事实根本构不成那用公款罪,其中两点是定罪的致命伤:一、公款归还的日期展文波有证据证明是在三个月之内归还的。二、即使认定的公款是在三个月后归还的,按刑法中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也构不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此项罪名中未还这个概念按司法解释:未还是指案发前未归还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中法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无法经得起法律规定检验时,当然也就不愿意审理这宗让自己下不了台阶的案子了,尽管中法可对展文波做无罪判决体现司法公正。但为什么当初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认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呢,其原因也许是部门之间的利益在作怪吧,所以为了掩盖一个错制造无数个错也就在所不惜了。说白了这也许就是司法腐败的一种具体的体现吧。

   

    展文波尽管获得释放,恢复原职。但他不想这样不清不白的生活下去,他决心维护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通过正当的合法程序与不公正的司法部门抗争下去,直到洗清自己的不白之冤。

   

   2 0 0 0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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