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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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登记申请书

   

   吉林省民政厅

   

   管理结社登记的负责人:您们好!

   

    在《世界人权宣言》诞生 50 周年来到之前,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庄重的签署了一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文件。

   

    我们在为中国政府承认人权标准具有普遍原则这一做法而感到高兴和受到鼓舞的同时,也想为倡导、宣传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实现,尽点公民的微薄之力。为此,我们根据《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决定向吉林省民政厅管理结社登记的机关,申请成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促进会这样一个民间社会的人权团体。

   

    根据国际社会的人权实践经验,我们认为一个能遵循合法、理性、公开、和平和非暴力原则的民间社会的人权团体的存在,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且和其它的社会进步力量一样,同样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人的尊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不可缺少的力量,尤其是国家处于转轨时期,社会上存在着与人权原则相背的不健康的因素和法治运作还存在着不尽人意的时候,民间社会的人权团体在某种程度上,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减少社会的隐患、关注和促进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实现等方面,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在促使国家不可避免的朝着大社会、小政府方向迈进的时候,民间社会的人权团体也将是必然的产物,为使这一民间的社会力量,早日被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内,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我们愿为促进这一理想尽自己努力的同时,也希望得到政府的支持,并希望尽快批准我们的结社申请。

   

   说明: 97 年底致江泽民信中曾提出要求成立一个人权团体,并说明半年之后向政府申请注册,因考虑洪水发生,故推迟申请两个月,此申请及简章在 8 月 20 日给警方一份。

   

    此致!

   

   申请人:冷万宝

   

    安福兴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附个人简历:

   

   冷万宝 男 一九六零年出生 大专文化 汉族 吉林省长春市人 现住址: 吉林省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宿舍 182 栋 2 门 16 中门 邮编: 130011 电话 / 传真: 0431-5972591

   

   本人曾是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工人,在 89 年因组织工人上街游行支持北京学生运动而遭逮捕并被判刑 8 年(其中 3 年刑期已在去年被吉林省高级法院认定为冤狱)。现以个人名义从事促进人权事业的工作。

   

   安福兴, 男 一九五一年出生 大学文化 汉族 吉林省吉林市人

   本人曾是吉林市化学工业公司化肥厂职工,在 89 年因结社支持北京学生运动而遭逮捕并被判刑 5 年 现以个人名义,从事促进人权事业的工作。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促进会

   

    简 章

   

    名 称

   

    第一条 本会定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促进会,简称经济社会权利促进会。

   

    宗旨与原则

   

    第二条 经济社会权利促进会将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宗旨为宗旨。本会及会员在遵循合法、理性、公开和平和非暴力的原则,倡导、宣传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承认的人权观念的普及和实现。

   

   

    经 费

   

    第三条 经费来源: 1 、本会会员自愿交纳的会费。

   

    2 、非会员无附加条件的自由捐助。

   

    会 员

   

    第四条 1 、几承认本会所倡导的宗旨和遵行本会原则的人,经本会多数人同意,均可参加经济社会权利促进会成为会员,并可自由退出本会。

   

    2 、会员享有提出召开本会全体会议和设立本会工作所需要的组织机构及选举组织机构负责人的权利;享有提议修改本会简章及终止本会活动的权利。

   

    3 、会员如果违背本会的宗旨或多数会员的同意,宣布除名。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设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的负责人由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包括罢免),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及根据会员提议召开本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处理有关事宜。

   

    简章修改及本会终止程序

   

    第六条 有五分之一会员提出修改简章或终止本会活动的提议时,得开会讨论,并由半数以上的会员参加来决定是否通过章程修改和终止本会活动。

   

   附件:

   

   本会所倡导、宣传和促进人权观念的具体内容是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承认的下列权利:

   

   第六条 人人享有工作的权利。

   

   第七条 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男女享受同工同酬,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第八条 人人有权国促进保障其经济及社会利益而组织工会及加入其自愿选择的工会。

   

   第九条 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 包括社会保险。

   

   第十条 保护家庭权利。

   

   第十一条 人人有权享受其本人及亲属所需要的适当生活程度,包括适当的衣食住及不断改善的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人人有权享受可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

   

   第十三条 人人享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促进会发起及负责人:冷万宝

   

    安福兴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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