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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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一虫
·八年前的今天
·不依法治党焉能治党从严──有感江泽民治党从严的方法
·略议缺少反思、悔过的《白皮书》及生存权在中国
·略议中国公民所具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实质
·略议言论、出版自由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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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议司法部门与人权的保障
·是谁制造的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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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中共领导人的人权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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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的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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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了 ——三年前落难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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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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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受冤狱当赔偿 怎奈法院偏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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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 名 其 妙 的 一 天
·执 着 的 民 运 战 士——唐 元 隽
·无 奈 的 出 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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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救濒临死亡的民运人士安福兴
·宁 弃 特 权 争 人 权——简记一位中共干部走向组建反对党的心路历程
·总理你不厚道——有感于温家宝回答记者有关民生及言论自由问题
·百姓何时从被黑的围城里走出来
·残 缺 的 家 书——给亲友的狱中书信
·吉林省有良知的公民致丁子霖等六四事件死难者家属的慰问信
·中国民主党东北三省筹委会申请书
·中国民主党吉林省筹备委员会公告
·结社登记申请书
·正义之星在腐败大火之中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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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谋生者的致命伤
·盛世无法掩饰学生家长缺乏的安全感(再续)
·盛世的新衣无法掩饰百姓缺乏的安全感(续)
·盛世中百姓所缺乏的安全感
·劳教制度成了官员腐败的推助器和迫害举报者的武器
·母亲与国家这个“母亲”
·英雄在冷血社会中的命运
·议《刑法》中 306 条款的 “ 律师伪证罪 ” 的副作用
·乱收费及高昂的教育费用是老百姓难以承受之重—— 刍议义务教育的空缺及教育产业化的弊端
·议《刑法》中 306 条款的 “ 律师伪证罪 ” 的副作用
·对百姓不要太冷酷
·农民工何时不再生活在悲惨的状态之中
·一件本不应该发生的案件
·在五一劳动节中祈祷农民工早日摆脱悲惨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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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的村官滥用权.民选的村官难维权
·拖延义务教育实施就是严重违法
·不为百姓利益负责的权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悼念及缅怀林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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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做有良知的中国人不再悲哀——有感于唐元隽出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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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误解了刘刚先生——给纪晓峰先生书
·我被第六次非法抄家──给国际社会及联合国人权委员的一封公开信
·紧急呼吁书——关注逃往台湾的民运人士唐元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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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践踏人权方式来迎接新年 -- 关注杨天水和许万平及郑贻春的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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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冷萬寶:紫陽辭世 心情難平靜
·長春民主人士冷萬寶訴被拆遷遭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怀念林牧先生 -- 一个真正有尊严的人
·给人权团体书之一
·给人权团体书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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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人权点滴录
·和谐社会难道就是官商勾结坑害百姓所构建成的吗——有感于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的被拆迁户的遭遇
·一个志愿军家属因野蛮拆迁处于悲惨的状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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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申请书之一赔偿申请书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
   
   受害人:冷万宝、男、 37 岁、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第一汽车厂家属宿舍 182 栋 2 门 4 楼 16 中门,邮编 130011 ,电话: 5973951
   
   本人于 1989 年 6 月 10 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逮捕并在 1990 年 11 月 27 日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所谓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判有期徒刑 3 年以及反革命煽动罪判有期徒刑 5 年数罪并罚共计有期徒刑 8 年,并且发生法律效力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1 年 2 月 1 日作出( 1990 )刑字第 104 号刑事判决 ] 。

   
   然而就在我刑满之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1997 年 5 月 29 日通知我:撒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认定的反革命集团罪的定罪与量刑 [ ( 1995 )吉高刑再终字第 4 号 ] 。
   
   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以及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人就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而实际上对我来说并不存在的反革命集团罪名,而给我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1 、由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性方面出现的错误,致使我的名誉权受到了极大的损害,为此,我要求法院对我进行公开道歉,承认错误并消除由此给我造成的消极影响。
   
   2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我的身体由此罪名在狱中所造成的各种疾病,承担相应的病情检查及医疗费用的责任。
   
    3 、由此罪名给我的精神方面、经济方面所造成的损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给予赔偿。
   
   对上述三项要求,希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着公正、客观及司法独立的精神,给予解决。
   
    赔偿申请人:冷万宝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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