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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权论

    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 Boodin,1530-1595)是第一个有系统地探讨有关「主权」(Sovereignty)概念的学者。十六世纪末的法国,正处于藉由国内宗教战争,走出封建秩序的阶段,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或说新的政治认同),正是当时许多思想家与学者的终极关怀。3在布丹沈思的多种政治议题当中,主权理论是其讨论核心;而布丹对于主权的讨论,具体表现在他的「共和六书」(The Six Books of a Commonwealth, 1576)中。布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而得以管制臣民的最高权力」4;对任何国家而言,主权是最重要的,且具有绝对、不可分割、和不可让渡的性质。因此,布丹的倡议的「绝对主权」有两层意义:第一、为了成为主权者,统治者掌握所有且是最高的立法权力;第二、统治者行使权力不必向另一个权威或统治者负责。
    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是另一位「绝对主权论」的代表,寿命近一个世纪的霍布斯本人,亲身见识到欧陆「三十年战争」的起始与往后的发展,而于一六五一年发表「巨灵」(Leviathan,亦译做『利维坦』)。在「巨灵」一书中,霍布斯极具系统性地描述人们生活在「前社会」与「前国家」的初民状态之中的情形。他指出,在「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中,人受到自身情欲的支配,而且相互之间可谓是平等的,但是人与人之间因为没有令人敬畏的公共权威存在,人们为了私利,乃处于一种彼此对立的「战争状态」(State of War)。所以,霍布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状态即处于战争状态之下;在似乎永无止境的担忧与恐惧之中,「持续的担忧和对死亡的恐惧,人们的生活将是孤独、穷困、险恶、粗野、和短暂的」。人们为求自保,理性思考后,最佳的选项即是与他人保持距离。当然,除了尽量不与他人接触外,维护自身的安全便是欲图能够支配他人;问题是,身处在人人自然能力大致相等的环境之中,靠一己之力而成支配他人之计又似乎只是一幻影。霍布斯认为要解决这种人人互困的僵局,除了支配他人之外,另一种方法便是服从法律。但这又会出现两个问题:第一、谁第一个来服从法律?第二、谁执行法律?
    被视为是「保皇派」立场坚定的霍布斯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创造一个人人安全的国家环境,便是要人人、即多数人与「主权者」订定契约:人人将某部分的权力交予主权者9,令主权者维持整个生活的秩序;而主权者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之故,不受其它契约的限制,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干预。将所有权力「让渡」至一人手中,不受分割,以求得人人最小限度的安全,便是霍布斯「绝对主权」论的最终命题。
    霍布斯所构思的「主权」有下列属性:
   1. 主权的第一个属性是设立主权的「契约」,并排斥前此的所有契约;

   2. 主权的第二个属性是,「主权者」(国家)永远不可能丧失他对主权的权利;
   3. 多数人同意将自然权利让渡给主权者,社会契约即充分有效;
   4. 人们对他的主权者所提供的治道,一定不时感到不满意;
   5. 臣民处死主权者是不公不义的,因为这等于他们为了自己的行为而惩罚主权者;
   6. 主权者决定一切措施,以谋内部安定;
   7. 主权者的主要差事之一,是检查教宗意见与决定崇拜仪式;
   8. 国内普遍法院之裁决,皆必出于主权者;
   9. 正义之剑也是战争之剑;
   10. 理国治民,主权者无法事必躬亲;
   11. 主权者将视宜而酬庸臣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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